从东方学史看“东方专制主义”论与东方国家政治特殊论*

2020-12-11 15:00王向远
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安德森主义马克思

王向远

(1. 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100875,北京;2. 北京师范大学东方学研究中心,100875,北京)

在多元文明论中,被雅斯贝斯、汤因比等人一定程度上加以消解了的“东方”及“东方—西方”二元世界的概念,在各学科——例如政治学、经济学、自然科学等——的语境中,却依然被学者们不断地、反复地使用着,而且被赋予鲜明的特定学科的性质与规定。 例如在政治学领域,“东方”成为一个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单元,“东方专制主义”成为一个用来标注和判断国家属性的重要概念。 在这一点上,从信奉马克思主义到背离马克思主义的德国裔美国学者卡尔·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到英国左派“新马克思主义”者佩里·安德森的《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都是在使用马克思恩格斯相关重要概念的基础上,展开东方西方国家政治性质的论述,这两个人作为左派与右派不同价值倾向的学者,似可以代表20世纪后半期西方政治学关于东方国家政治体制及属性问题研究的价值取向及基本特点。

1 魏特夫“治水社会”及“东方专制主义”论

德国犹太裔美国学者卡尔·奥古斯特·魏特夫(Karl A. Wittfogel,1896—1988)的《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1957,以下简称《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作为一部战后西方世界出现的重要的政治学著作,具有鲜明的冷战时代的特色。 该书的关键词是“东方专制主义”和“东方治水社会”,“东方治水文明”或“治水专制主义”,“农业专制主义”。 一方面承袭了19 世纪从孟德斯鸠、到黑格尔的“东方—西方”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及“东方专制主义”概念,再到马克思恩格斯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另一方面,把马克思所说的“利用渠道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提炼并概括出“东方治水社会”或“治水文明”这个概念。

众所周知,古代东方文明大都繁荣于大河两岸,包括古埃及的尼罗河、巴比伦的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中国的黄河与长江,印度的印度河与恒河。 这一事实至少说明了两点:第一,东方社会是农业社会,这一点不同于古希腊的商业社会,也不同于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社会。 第二,从环境上说,亚洲的这些大河的流域是最为适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地域之一,虽然有水灾,但比起水患水灾来,河流给人的恩惠更多,因此东方文明的发展首先是利用河水,而不是干预性的人工“治水”。 换言之,起源于大河流域的东方诸种文明,首先是人与自然环境互存互惠的产物,而不是人与自然斗争、人改造自然的产物。 比起利用河流来,“治水”是第二义的。 第三,河水泛滥是经常发生的,因而河水的治理成为关乎生存的首要问题,面对水灾,被动的逃难与主动的治理防御,一直是东方诸文明的两种选择。 而治水就需要调动全流域的人力物力协同劳动,那么谁来指挥、组织和管理呢? 于是人们就必然认可一个强大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的出现,并主动地听从他的管理与指挥。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 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1]

东方大河文明的地域特征,以及上述马克思的关于政府干预水利工程的简短的几句话,似乎极大地启发了魏特夫。 他由此延伸开去,加以发挥,把东方文明起源的大河环境,与水利灌溉农业生产方式这两者结合起来,创制了“治水社会”“治水文明”的概念,设想在大河周而复始的泛滥、一代一代的治水过程中,政府管理者的权力得到巩固,人们对权力的依赖认同得到加强,很少发生反抗权力的社会革命,于是“治水经济”不仅形成了官府的专制主义的长期统治,而且养成了东方人的甘受专制主义统治的奴役意识,他称之为“治水专制主义”或“农业专制主义”,这就是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这部鸿篇巨制的基本思路。 实际上,关于“东方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关于东方人的奴隶思想,早在魏特夫之前,从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都是一个既定的、明确的结论。 魏特夫的“创新”之处,就是从“治水”及“治水社会”入手,把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与马克思的物质生产方式决定论结合起来,从而走向了“社会管理活动”决定论。

魏特夫为什么选择“治水”这一论述的视角呢? 在他看来,“东方专制主义”极权政治的形成依赖于“治水”。 或者说,“治水社会”是东方专制主义的基础。 因为“治水”重在“治”,必然要求一种管理、一种权力干预。 他要用“治水”来说明“官僚政治的国家奴役制度”[2]是如何形成的,并且声称:“我逐渐相信,‘治水社会'和‘治水文明'这些名词,较之传统名词更能恰当表达我们所讨论的制度的特点。 新名词与其说强调地理,不如说强调人们的活动,它易于同‘工业社会'和‘封建社会'作比较……我所命定的‘治水'一词是要提醒人们注意这些文明的农业管理和农业官僚机构的性质。”[3]而东方的“治水社会”又不同于西欧或日本的“封建社会”,因为治水所涉及的地域的广袤、资源使用的强度、人员调动的庞大、徭役劳动的征用,乃至军事化、准军事化的严格管制,都是其他社会所不能比拟的。 管理者绝对的支配权力是大规模治水所需要的,也是人民所认同的。 魏特夫指出:“治水国家在人员与物资两方面用强制手段来征用并控制所需要的劳动力,而封建主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使用这种强制方法,这种方法同资本主义条件下所惯用的方法完全不同。”因此,他认为“治水国家”对劳动力的控制的权力,大于现代资本主义企业的这种权力。[4]因此,“治水国家是一个真正的管理者的国家。 这个事实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作为水利建设和其他巨型建筑的管理者,治水国家阻止社会中的非政府力量形成势力强大得足以对抗和控制政府机器的独立机构”。[5]也就是说,在治水国家中,国家权力大大强于社会权力,政府权力大大强于民间权力。 魏特夫进一步指出,在治水社会中,居于绝对统治地位的是国家管理者,即官僚阶层。 治水国家的政治也是一种“官僚政治”,就是“通过官僚机构进行的统治”。[6]换言之,治水社会的统治阶级是国家的官僚阶级,他们不仅组织管理治水,而且对国家政治经济具有全面的支配权。 当治水工作暂时完成后,“治水国家的统治者象他们关心治水、交通和防御工作一样,逐渐关心征敛财富的工作”。[7]当治水的管理模式推延到整个国家管理的时候,就使得国家的政治带有贪得无厌、横征暴敛的“东方专制主义”的特性。

通常人们认为,“治水”是一种为了民生的、公益性的事业,治水对人民是有利的工作。 然而,曾经是德共党员、信奉过马克思主义的魏特夫,却对马克思关于国家的思想做了片面的、绝对化的理解。 他认为国家作为暴力统治机关,本质上是邪恶的;在国家政权统治下的人民与代表国家的政府,两者是永远敌对的。 就治水社会而言,魏特夫认为:由于从根本上说统治者依靠治水工作来维持他们自己的统治地位,很难认为他们的政策是仁慈的,那种“治水专制主义”不过是“仁慈的形式、暴虐的实质”。[8]在这种体制下,暴君由于害怕被取而代之而深陷恐惧与孤独,为摆脱恐惧与孤独而对手下官吏加以笼络或迫害,造成官吏们永远处在相互猜疑中,而普遍平民则担心被牵连,形成了自上而下人人自危的社会。 与此同时,魏特夫也承认,在治水国家中,人民也并非总是处在政府的治水模式的严密管理控制之下,他们虽然也拥有一些自主和自由,但他认为,那只是自生自灭、无人过问的“乞丐式的民主”而已,自由也是“和政治无关的自由”。[9]

治水社会的政治状况是如此。 在经济上,魏特夫把经济属性划分为“生存经济”与“权力经济”两种,认为“治水社会”是一种“权力经济”。治水国家的“权力经济”表现为国富民穷,财富集中于管理者手中,非官僚阶层的人虽然也有人拥有自己丰厚的私人财产,但这些财产是没有受到权力的充分保护的。 魏特夫写道:“历史表明,许多治水社会存在着活跃的(生产性的)私有财产,但是历史也表明,这种发展并不威胁着专制政权,因为私有财产持有人,作为财产的持有者,本身处于无组织的状态,在政治上是没有力量的。”[10]再加上国家权力对百姓征收沉重的苛捐杂税、没收和处置失势官员与犯罪富人的财产,因而人们的财产都属于“软弱的财产”。[11]

上述魏特夫对东方专制主义的政治、经济状况的描述,基本上都是对欧洲一些古典著作家的相关看法的祖述,并没有多少新鲜感。 以“治水”作为“东方专制主义”的社会特点,也是马克思关于“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12]那句话的取便发挥。 但是,魏特夫的发挥显然是过度了。 关于东方国家的治水,魏特夫显然不能提供全面详实可靠的相关史料,而只能是支离破碎的、出处模糊的材料,更多地是在想当然的分析中,举例式地点缀一些佐证材料而已。 靠这些东西,根本无法解答一些基本的问题。 例如,关于中国历史材料的举例中,他将发生在远古时代的大禹治水的传说作为“治水社会”及“东方专制主义”的佐证,说不清在中国这样的国家是先有了专制主义的政治,然后再组织治水,还是先有了治水,然后才形成了专制主义。 同时他也说不清,治水是由国家的“专制政府”组织的,还是地方官衙、乡绅或村民的协调自发的水灾救助行为,治水主要是为了农业灌溉还是主要为着水运交通或军事的目的。 其实中国水利史的史实已经表明,中国的大规模的兴修水利,多在汉代和隋唐时期,而这恰是在中央政府巩固了自身的统治之后。 而在政治上不统一、战乱频仍的时代,例如三国与两晋南北朝时代,治水无力顾及,则导致水利失修。[13]而且,中国的复杂的水系是自然形成的,河川水系更多的是与河川祭祀的宗教功能、地域权力联系在一起,而不是人为的“治水”。[14]这就表明,起码在中国,“治水”绝不是导致极权国家政权产生的条件,当然也绝不是“专制主义”产生的条件。 中国历史上固然有发达的水利文化,但实际上,水灾水患的问题却一直未能有效解决。 除了都江堰之外,几千年的历史上留下的治水工程与大规模遗迹并不多。 所谓“治水文明”只是整个中国文明的一个具体的构件,而不是主干与根本。 因此,起码对中国而言,“治水社会”或“治水文明”决不能概括中国传统社会与传统文明的性质,东方其它地区的情形大体也应该如此。

不过,魏特夫将“治水社会”或“治水文明”作为关键词来论述“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东方专制主义”,其根本目的并不是客观正确地解释东方历史,而是有着强烈的明确的现实指向。 他明言:“我……把全部研究结果应用于我们时代的‘亚细亚'发展情形——应用于转变中的四分五裂的亚细亚社会和苏联与共产党中国的亚细亚复辟的现实。”[15]他强调:“《东方专制主义》的宗旨在于阐述世界历史上的这一特点和其他一些特点……论证这些特点将为奴役和自由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解答,我们老早就认为当然应该解答这些问题。”[16]他对东方“治水社会”的研究与解释旨在证明:“治水社会”是马克思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根本。 “治水社会”的组织者、管理者即官僚阶层,也就是国家的拥有者和支配者亦即国家的统治阶级,(他指责马克思没有把这一点说清楚,反而加以模糊化)。 认为东方的“治水社会”与现代共产主义“极权社会”有着同构关系与继承关系。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旗帜下努力于建立一个极权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运动”[17],其实质就是“亚细亚复辟”,亦即“治水社会”的东方专制主义的复辟。 魏特夫甚至认为当年“马克思不得不承认东方专制主义和他计划建立的国家之间存在着某些令人烦闷的相似之点”[18],认为列宁早年曾接受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论,但到了后来他也意识到了社会主义与东方专制主义的相通,又怕被人戳穿,于是便摒弃了马克思曾使用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 魏特夫的意思相当明显,就是认定当时苏联、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不过“东方治水社会”的原型,是“东方专制主义”的现代翻版,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复辟”。 除此之外,在那些原来属于治水社会的东方国家里,“尽管引进了各种各样的代议制政府,东方的政治领袖们仍然非常向往于一种官僚管理机构的政策,这种政策使得国家无比强大,使得社会中非官僚的和私有的部分极其软弱”。[19]这样一来,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就形成了自己的论述逻辑:古代东方的“治水社会”“治水文明”孕育了以国家的官僚支配阶层为统治阶级的“东方专制主义”,而现代的苏联、中国等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则与此有着直接的承继关系。 在这样的逻辑下,从传统到现代“东方—西方”就成了截然不同的壁垒森然的两个世界。 其实魏特夫是站在“西方”立场上,为1950 年代冷战时代的世界格局做了一个注脚。

在这样的语境下,魏特夫的“东方”(以及同义词“亚细亚”)的概念就完全成了政治性的概念了。 “东方”概念的内涵规定是“东方专制主义”,在表现上是“治水社会”或“治水文明”、“治水国家”或“治水专制主义”。 在外延上,则大大突破了“东方”本有的地理文化规定性。 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在一般公认的“东方”的范畴中,把日本被排除在外了。 经过一番分析论述,魏特夫认为日本不属于“治水社会”,因而也不属于他所说的“东方”范畴。 但是,他也注意到,不属于“西方”的自由民主阵营的其它国家和地区,就应该属于作为政治概念的“东方”范畴,但那些国家和地区有许多并不存在“治水”问题,于是魏特夫在这个问题上便不再拘泥于“治水”的标准,而是把“治水社会”分为“治水的核心地区”“边缘地区”“次边缘地区”,后两个地区把俄罗斯、乃至拉丁美洲都纳入“东方”的范畴。 这种“东方—西方”的划分,是前所未有的,但也较为集中地反映了当时东西方冷战状态的二元世界的格局。 从这一点上可以说,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及“治水社会”的理论是西方的东方观在冷战时期的典型形态。 对此,以学术态度严谨著称的英国的中国科技史研究家李约瑟在1964 年发表的《东西方的科学与社会》一文中指出:“有些作者认为,魏特夫新近的著作《东方专制主义》(Oriental Despotism)是反对新旧俄国和新旧中国的宣传品。 这种看法很可能是正确的。”[20]李约瑟的这话也是正确和公正的。

2 佩里·安德森的“非封建主义”“非绝对主义”的东方国家论

上述的魏特夫,通过歪曲、肢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言论思想,以意识形态的冷战思维,杜撰“治水社会”的概念并通过分析论述来确认“东方专制主义”的存在,从历史到现实把东方社会加以污名化;从一个起初的马克思主义者,走向了彻底的反马克思主义者。 与此相对照,属于“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或新马克思主义者)的英国左派学者佩里·安德森(Perry Anderson,1938—)则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特别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问题的理论学说与批判反思的方法,对东方与西方、欧洲与亚洲的各国国家形态形成的历史过程与性质做了分析研究,并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论做了反思,进而从“国家”建构的角度,阐述了他对“东方—西方”国家形态与性质的见解。 在佩里·安德森与魏特夫两人的论述中,“亚细亚生产方式”“东方专制主义”等都是关键词,但两人的结论与观点却截然不同。

佩里·安德森在1974 年出版的《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两部关于欧洲国家政治史研究的著作中,对欧洲的政治形态的发展演变做了史论式的分析研究,行文中也不时地穿插欧洲与东方国家的比较。 他反对关于世界各国都按照同一模式、同一规律、依次经历各个发展阶段的所谓“单线发展论”或“简单进化论”。 在“东方—西方”的问题上,他是“西方特殊”论者;在西方的论述中他也强调西欧国家与东欧国家的不同,但这种不同并非本质的不同,在从“封建主义”发展到“绝对主义”的过程中,欧洲形成了大致相似的国家形态。 相应地,在“东方”问题上,安德森不承认东方国家的政治建构有一种统一模式,因而否定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的有效性,从而强调东方各国之间的特殊性。 这是他的基本的学术立场。

为了强调“东方—西方”之间的区别,在《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中,佩里·安德森表示“封建主义”只是欧洲、特别是西欧的国家政治形态,东方各国中除了日本有些地方较为相似之外,并没有欧洲那样的“封建主义”。 而在封建主义制度瓦解之后,欧洲各国所形成的中央集权的君主国家形态是“绝对主义”(absolutism)或“绝对君主制”(absolute monarchy;德文die absolute Mondrchie)。 这个概念是马克思、恩格斯所经常使用的,但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文译文通常译为“专制君主制”或“专制君主国”。 《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的中文译者之一刘北成先生主张更准确地翻译为“绝对主义”,认为这有助于搞清马克思经典著作中关于“绝对主义”与“专制主义”两个概念的区别。 因为“专制主义”和“绝对主义”有相似之处,都是中央集权的君主制。 “但是,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专制主义'(德文:Despotismus,英文:despotism)一般是用于‘东方',特指‘东方专制主义'(又译为‘东方专制制度')。 这可见于《大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等文章。”[21]安德森在上述两部著作中,把欧洲国家社会历史描绘为从古代社会到封建主义,再从封建主义发展到绝对主义的历史进程。 在这个历史进程的揭示中,“封建主义”与“绝对主义”是两个标注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范畴。 典型的、狭义的欧洲“封建主义”是从国王到大小领主层层封受土地与爵位(即“封土—封臣”制)的等级制度,是由“效忠—封地—豁免权”三者的结合产生的采邑制,国家的财产表现为等级所有制,国家与地方的统治权是分散的、不统一的,呈现出各方土地贵族在自己私有领地上各自为政的“封建割据”状态,因此在封建主义制度下,不可能存在大一统的“专制主义”。 与此相反,从16 世纪以后,在土地贵族与新兴资产阶级的斗争中,欧洲各国的封建割据状态逐渐被统一为以君主为核心的、拥有职业化军队、官僚机构、税收制度、贸易体系、外交活动等要素的中央集权,形成了所谓“绝对主义”的国家体制,是现代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早期形式。 从欧洲的政治历史上看,“绝对主义”是对“封建主义”在一定意义上的否定与超越,就是由封建主义的国家政权的“相对”性,而整合为君主集权统治的“绝对”性的国家体制。

从“东方—西方”即世界历史上看,欧洲的“绝对主义”可以与东方的“专制主义”相区分。在阐述欧洲“绝对主义”国家特点的时候,安德森随时与东方国家的“专制主义”相比较。 他认为,从权力的“绝对性”上看,“‘绝对主义'这一术语是一个错误的命名。 从不受约束的专制主义(despotism)的意义上看,没有一个西方君主享有统治其臣民的绝对权力。 所有君权都是有限的,即使根据所谓‘神授'或‘自然'法则的混合信条使他们的特权达到顶点时,亦如是”。[22]他认为:“没有一个绝对主义国家能像同时代的亚洲暴君那样,可以随意剥夺贵族或资产阶级的自由或地产……不应忘记,由于西方绝对主义国家从未行使过绝对权力,因此,国家与贵族之间的斗争也都不是绝对的。”[23]又强调:“欧洲的绝对主义君主国毕竟有一个基本特征,使之区别于世界其他地方流行的、无数种由一个君主所体现或控制的专制、专横或暴虐的统治。 王权国家政治权势的增强,所伴随的不是贵族土地所有权的降低,而是普遍的私人产权相应的扩大。”[24]在这一点上,“绝对主义”是从国家的绝对统一管理而言,而不是君权的至高无上的绝对性而言。

为了说明这一点,把欧洲的这种绝对主义国家与东方的“专制主义”国家相对比,就成为必不可少的了。 在《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的第二部分《东欧》中,安德森设立了最后一章(第七章),讲的是中东地区最后一个帝国——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的国家形态。 土耳其奥斯曼帝国本来属于东方帝国,放在此章讲述,不仅是因为这个帝国的版图延伸到了东欧乃至巴尔干半岛,而且作为与欧洲毗邻的东方帝国,与欧洲的“绝对主义国家”具有极大的可资对照性。 用安德森的话说,是因为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提供了与欧洲绝对主义两种形态的对照物”[25],“与同时代的欧洲绝对主义形成奇特的反差”。[26]“土耳其社会—政治秩序同整个欧洲,无论是西欧还是东欧,有着根本的不同。 实际上欧洲封建主义同与其毗邻的地区没有任何相似之处,它单独处于欧亚大陆的西方一隅。”[27]因此,奥斯曼土耳其帝国一直以来都为马基雅维利、让·博丹等欧洲政治理论家们作为欧洲绝对主义国家的对立物。这个东方专制主义帝国没有土地私有制,没有欧洲那样的封建主义制度,帝国的土地等一切财产都是最高统治者苏丹的个人财产,所有人本质上都是苏丹的奴隶,因此帝国内没有世袭的、稳定的贵族,任何人的财产都可能被随时剥夺而没有保障,也没有制衡君权的任何社会力量。

烧伤在临床上较为多见,一般小面积的Ⅰ度烧伤多半能自愈,但是如果烧伤面积在Ⅱ、Ⅲ度烧伤,易导致创面出现感染,延长患者的住院时间,因此,创面的处理好坏与烧伤后的感染、病程、功能恢复都有着密切的联系,直接影响病情的发展。因此,对于烧伤患者正确的创面处理,合理的外用药物选择都将是烧伤患者治愈的关键环节[1]。对此,本次研究就选取了我院96例(2015年11月-2017年5月)烧伤患者,分别选用了1%磺胺嘧啶银霜和磺胺嘧啶银锌霜两种药物进行治疗,分析以上两种药物对烧伤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的影响,现报道如下。

佩里·安德森就是基于这样的比较,进一步揭示了西方(欧洲)与东方(亚洲)的国家形态的根本差异。 他认为当代一些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欧洲的社会发展阶段论可以涵盖全部的亚洲非洲各国,把“封建主义”这个概念任意推广到欧洲之外的东方各国,是错误的。 他指出:

在这种用法中,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界定是,大土地所有权同小农生产相结合,剥削阶级用超经济强制的习惯方式——劳役、实物贡赋、货币地租——来压榨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另外,商品交换和劳动力流动也因此而受到限制。 这种复合体被认为是封建主义经济的核心,它可以存在于许多各式各样的政治外壳下……这样,政治和法律上层建筑就同经济基础结构脱离了,后者单独构成这种实际的封建生产方式。[28]

安德森认为,出现这样的偏差在于只考虑经济剥削的方式,而未能同时考虑国家的政治形态的差异。 而他《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所做的研究恰恰就是国家的政治形态,包括法律制度、意识形态等。 他认为,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从马克思关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界定中去寻找。

资本主义之前的所有的阶级社会的生产方式都是用超经济强制来压榨直接生产者的剩余。资本主义是历史上第一个用“纯粹” 经济方式——工资契约——来压榨直接生产者的剩余的生产方式。 那种工资契约是自由当事者之间的平等交换,但却每时每日地再生产出不平等和压迫……因此,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可能脱离其政治、法律和意识形态上层建筑来加以界定,因为它们……决定着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而绝不仅仅是附属的或偶然的暂时现象;它们构成了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决定性生产方式的主要参数。[29]

也就是说,对一种社会形态的判断,不能仅仅从经济的生产方式本身去看,也必须联系政治社会制度形态一并做出判断。 从这个角度说,“封建主义”作为社会形态只是西方所特有的。安德森还援引马克思当年与俄国一位年轻的历史学家柯瓦列夫斯基通信中的观点,指出马克思本人实际上并不同意将欧洲的封建主义与东方印度或中东社会的形态混为一谈,不同意将印度的莫卧儿帝国说成是“封建社会”。 安德森认为马克思的论述正是“涵盖了法律、政治、社会、军事、司法、财政和意识形态等所有领域”[30]来判断“封建社会”,而不单单从经济生产方式上看。

但是,虽然“封建主义”这个范畴是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的发明,是从欧洲的社会形态中总结出来的,但随着欧洲学者对东方国家研究的深入,发现欧亚大陆的另一端的岛国日本,也具备了欧洲封建主义的诸多特征。 这一点马克思也曾指出过。 但是,在佩里·安德森看来,恰恰在国家制度层面上日本明显落后于西欧,因而从日本的封建主义中并没有自然产生出欧洲那样的绝对主义的新型国家,日本近代新型国家的形成是西方影响的结果。 这样一来,日本与欧洲的相似性,并不能说明“封建主义”是超出欧洲之外的,严格而言,“封建主义”仍然是欧洲所特有的。

既然东方不存在欧洲那样的“封建主义”社会,也没有从封建社会中自动发展出欧洲那样的“绝对主义”的近代国家,那么,“非封建主义”、“非绝对主义”的东方社会是什么样的社会呢?对此,佩里·安德森没有做出明确的肯定的回答,但他并没有否定一直以来欧洲学者、思想家们对“东方专制主义”的基本概括,并且也时而使用这个概念。 我们在他的论述中可以看到,从“封建主义”分裂割据发展到“绝对主义”的君主王权国家的演进历程,在东方历史上是不存在的;与西方社会这两个发展阶段相对应的,仍然是“东方专制主义”社会,此外并没有给出别的概括或别的概念。 而且,安德森从国家政治史的角度对西方的“封建主义”及“绝对主义”的研究,有助于从反面进一步反衬、确认、强化东方的“非封建主义”和“非绝对主义”的“东方专制主义”的存在。 在这个问题上,他与魏特夫论述方向、方式虽颇有不同,但在东方国家政治属于“非封建主义”和“非绝对主义”,是属于“东方专制主义”这一结论上,其实并没有什么区别。

3 佩里·安德森对“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辨析与解构

在对欧洲的“封建主义”与“绝对主义”的考察之外,佩里·安德森还专门考察了东方。在《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一书中,《亚细亚生产方式》这篇长文作为一篇“笔记”附录于书后,但从安德森的东方观来看,这篇文章的重要性却不亚于全书正文。 安德森大略考察了欧洲的“东方专制主义”这一概念的形成。 包括马基雅维利、贝尔尼埃、让·博丹、孟德斯鸠、黑格尔、亚当·斯密、理查德·琼斯、穆勒等人的主张,以及东方社会没有土地私有制、缺乏法律约束、没有世袭贵族、奴隶般的社会平等、孤立的村社、炎热的气候环境、公共水利工程、历史的停滞性等一系列关于东方专制主义社会的特征的发现与概括,认为其中孟德斯鸠对“东方专制主义”做了成熟的理论概括,亚当·斯密从经济学角度对东方人的皇权依附的分析,代表了19 世纪上半期讨论东方专制主义所达到的最高水平,指出这些思想观点对马克思恩格斯的东方观所产生的影响,认为马克思对东方社会的认识基本上承续了这些观点,特别是黑格尔《历史哲学》中关于印度社会的看法对马克思影响最大,然后详细地分析了马克思、恩格斯在有关文章和私人通信中对东方社会性质的认识与讨论。 佩里·安德森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东方有一种特殊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从而使其历史和社会都有别于西方”。[31]从《经济学手稿》到《资本论》,马克思“一再地把自给自足的村社的土地公有制同中央集权的亚洲专制主义联系起来,宣称前者是后者的社会经济基础”。[32]然而,对东方社会究竟有哪些本质特征,马克思恩格斯在看法和表述上一直有着摇摆和调整,“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只是在1859 年“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正式谈到”[33]的。 “由于上述的这种摇摆,从他们(的)著述中不可能提炼出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一以贯之的或系统的论述。”[34]在安德森看来,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是缺乏系统论述与严格规定的。 但是当人们意识到不能把“封建主义”这个概念普遍用于西方以外的社会时,那么东方社会的特点应该如何概括呢? 于是就拾起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 由此,安德森对“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个概念的有效性开始了批判性的考察和辨析。

安德森指出:把手工业和农业结合起来的、自给自足的村社及其土地村社共有制,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基本内涵,所描述的实际上是一种原始的、部落社会的形态,所以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中甚至把这种“亚细亚生产方式”用于说明西班牙征服美洲之前的墨西哥与秘鲁等原始社会。 这种概念的扩大化,使得“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所指发生了滑动和变化,它所指涉的其实“既不是地理位置上的‘东方'的,也不是有相对发达‘文明'的〔社会〕”。[35]这样一来——

自然就会不知不觉地把部落社会形态或具有依然很原始的农业经济的古代国家纳入与现代诸文明相同的范畴里。 而这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开的头。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马克思本人是始作俑者。 后来在理论和历史研究方面的混淆不清,明确无误地显示,整个“自给自足的村社”及其“公社所有制”的概念乃是马克思的理论大厦中的基本实证缺陷。[36]

而且,“自给自足的村社”这种看法主要是从马克思对印度社会的观察而来的。 而现代历史研究表明,印度农村一直是种姓制,高等种姓占有土地,低等种姓是受剥削的佃农。 没有任何历史证据表明在莫卧儿王朝统治下或王朝崩溃后的印度还存在着这样的公社所有制,印度的村社是一直被强制向国家缴纳沉重赋税的,所以最终爆发农民起义,加速了莫卧儿王朝的覆亡。 因此,说印度村社是一种自给自足的、与世隔绝的、平等的社会,其实不过是一个虚假的神话。 既然肯定有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那么作为社会基础的村社如何能够保持那种与世隔绝、自给自足的原始状态呢? “强大的专制国家同平均主义的村社是根本无法结合的,在政治、社会和经济上,它们实际上是相互排斥的。 只要出现了强大的国家,而且社会分工比较发达,那么剥削和不平等的复杂关系就总会深入到最底层的生产单位。”[37]也就是说,在他看来,“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东方专制主义”这个概念是不相容的,专制主义的最大特点就是其极权性。 有了专制主义,就不可能有自给自足的、相对封闭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存在。 这里实际上就触及了作为国家政治概念的“东方专制主义”与作为经济概念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之间不相容的问题。

安德森进一步指出,马克思最初指出了兴修水利工程是东方国家政府的一大任务和东方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果这是事实的话,那么其实就是国家对农业生产活动直接的干预,这与村社自给自足性这一判断之间又形成了矛盾悖论。而且,历史研究也已经表明,那些不存在土地私有者的东方帝国——土耳其、波斯、印度,从来就没有什么重大的公共水利工程建设;相反地,拥有大型水利灌溉工程的中国反而存在着土地私有制。 同样,马克思还多次把俄国划归“东方”,作为“东方专制主义”的例子,但是俄国实际上存在土地私有制,却没有什么国家水利工程。

佩里·安德森还指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中还包含着关于亚洲千百年来没有变化的所谓“停滞性”的判断。 当马克思用“亚细亚生产方式”所规定的“历史停滞”论来观察晚近东方的时候,问题就更突出了。 例如,安德森提到,马克思在1862 年的一篇文章中评论了中国的太平天国起义,“再一次把关于东方专制主义和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标准公式套在中华帝国身上”[38],把这次起义看成是以往的那种历史停滞中的改朝换代。 安德森写道:

事实上,在东方大帝国中没有西方的那种运动,并不意味着它们的发展因此就仅仅是停滞的或循环往复的。 在近代早期的亚洲历史上几乎充满了极其重大的变革和进步……只要把伊斯兰世界的社会政治体制同中国的社会政治体制作一比较,就足以说明问题……进入17 世纪时,伊斯兰文明的威力达到了地理上的极致,东南亚被征服,印度尼西亚和马来亚的大部分地区都归顺了伊斯兰教,同时并立着三大伊斯兰帝国——土耳其奥斯曼帝国、波斯萨非帝国、印度莫卧儿帝国;各个帝国都拥有雄厚的经济财富和军事实力。 18 世纪,中华文明达到最大范围的扩张和最高程度的繁荣。 当时,清王朝包括了蒙古、新疆和西藏的广大内陆空间,人口在一个世纪里翻了一番,大约为300 年前的5 倍。[39]

这些事实,与“亚细亚生产方式”论中的“亚洲停滞”的观念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安德森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一个概念是残缺不全的,“实质上是一个一般性描述非欧洲发展道路的概念残余,因此必然把在不同社会形态里发现的特征混合在一个模糊不清的原型中”。[40]这一结论,后来得到了西方许多学者的认同和响应。如德国学者贡德·弗兰克就明确指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论“其目的在于证明子虚乌有的欧洲‘独特性'”。[41]

佩里·安德森站在现代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对“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个概念的批判考察,显示了一个西方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所具有的批判的、反思的、超越的思考方式。 他没有完全否定马克思这个概念的理论意义,但是指出了这个概念的内在缺陷和局限性,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论之所以出现这些与事实的不合及逻辑上的矛盾,是因为他们当时所依据的材料来源大多是英国殖民者和媒体上充满误解的报告和报道,也是当时欧洲的东方学研究刚刚起步阶段的局限性所在。 从方法论上看,安德森意在强调的是,要概括东方传统社会的特征,仅仅从物质的生产方式着眼是不够的,还必须综合地考察国家的构成要件,包括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等国家权力的各个方面,并以“国家”的统治权力为中心,分析物质生产方式与经济活动。 这样的研究模式,就是所谓“国家中心理论”(state-centered theory)。 众所周知,“国家”作为阶级社会的暴力机关,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关键概念之一,以国家的建构或构造为中心,可以更有力地从宏观上揭示政治的构造与政治史的演变,这无疑是值得注意和借鉴的研究模式。 “国家中心论”的研究本质上是政治学的研究,而不是经济学的研究,这似乎与正统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国家制度等上层建筑的思路有所不同,它是反过来由国家的政治制度“倒推”经济生产方式。 也就是说,由“东方专制主义”的确认与存在,来倒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不存在。 在这里,政治制度与经济生产方式构成了相互依存的关系,而不再是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这也许是安德森作为“新马克思主义”者不同于正统马克思主义的地方吧。 假如这一观点能够被普遍接受,则一百多年来,从西方、苏联及俄国,到日本和中国,思想理论界围绕“亚细亚生产方式”所进行的旷日持久的讨论与争论则可以告终,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套用于亚洲研究或东方研究的做法,也可以就此告终了。

但是,在东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属性的研究中,佩里·安德森虽然解构了“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个概念,却没有相应地提出新的用以概括东方国家社会及东方传统生产方式的概念。 而且,他对“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解构,却在一定意义上进一步确认了“东方专制主义”的存在。 或者说,正是因为他确认了“东方专制主义”的存在,才得以解构“亚细亚生产方式”。 在这一点上,它与上述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论具有相同性与相通性,两人都是“东方特殊”和“西方特殊”论者,都在从不同角度认同并强调了东方国家的“专制主义”政治属性。 不同之处在于,魏特夫把现代东方有关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视为“东方专制主义”的延伸和“亚细亚的复辟”,而安德森只在东方历史的范畴中谈“东方专制主义”,并与西方从“封建主义”到“绝对主义国家”这一独特的发展演进历程相对照。 一方面,他通过解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而指出了东方各国生产方式的复杂性,同时也指出了“东方专制主义”与“亚细亚生产方式”两个概念的不可并立的矛盾性,认为在“东方专制主义”政治制度下不可能同时存在所谓自给自足、封闭停滞的“亚细亚生产方式”。 于是,“东方专制主义”在东方国家的普遍存在,在他这里再次得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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