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以来老年人口价值及其再就业问题研究综述

2020-12-11 15:02李文琴
平顶山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老龄化老年人政策

李文琴

(陕西师范大学 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目前,中国的社会形态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我们已经很难用一个或几个关键词对其发展的转型性、快速性、全球性进行概括了。就目前流行的后现代社会、后经济危机时代、老龄化社会、信息化社会、互联网社会、大数据时代而言,老龄化社会的概括才真正触及了社会变迁的内在本质,才是对中国社会从人口发展角度给出的最合理且更具有说服力的解释。在这样的一个社会背景下,我们需要对老龄化的过程、原因、后果、内容、本质、具体样态、理论视角、解决老龄问题的目标、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主要观念等诸多方面内容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以期在清晰的理论分析中给出实践的思路和设计,最终使我国平稳地度过较长时期的老龄化阶段,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但是,在这些研究领域之外,还有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并逐步向纵深推进研究,那就是老龄人口的价值及其实现问题。这是基于对老龄人口进行分层研究的学术启发,更是目前中国低龄老年人口存量较大、劳动力相对短缺、人口红利消失的一个现实需求。本文试图对2000—2019年老年人的价值及其实现问题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剖析不同学者在该领域的研究成果,从认知和实践层面理解挖掘劳动力资源、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矛盾,为更好地实现老年人的价值、使其继续服务社会做出一点努力。

一、2000以来老年人口的价值及其再就业研究文献的分析

(一)文献资料的来源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2000—2019年CNKI来源期刊中关于老年人口的价值及其再就业问题的文献资料,研究的目的是探索我国在老年人价值及其实现以及再就业方面的研究现状及其特点。以“老年人口的价值”“老年人口再就业”为关键词,在知网上对相关文献进行了搜索、查询和整理,结果显示,从2000年至2019年,涉及该领域的研究论文有100篇左右。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诸多研究都是在分析老年人口价值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老年人口社会参与的,因此,本文所综述的老年人口的价值实现,其重点也是指老年人口退休后继续进行的社会参与,即退休后的再就业问题。

(二)文献的主要研究内容

1.老年人口价值的基本概念

(1)老年人口价值的界定及分类

本文虽然是从2000年开始梳理老年人口的价值及其再就业问题,但是早在1999年,姚远就以老年人口的社会价值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关系为切入点,对该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1]。2000年之后,当中国真正进入老龄化社会,学界对老年人价值的探讨以及对老年人口再就业问题的关注呈现出了普遍性的特征。伴随着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重和中国第一次人口红利的消失,学者对老年人口的价值及再就业的研究更加集中起来。众所周知,无论是在理论层面研究老年人口的人力资源作用,还是在实践层面探讨老年人口的再就业问题,都必须以我们对老年人口价值的科学理性的理解为基础,因此,围绕着老年人口的价值内涵,学者们从不同角度给出了自己的理解和界定。

胡建成、钟平指出:“马克思主义认为,老年人价值的存在不仅是客观的和现实的,而且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备条件之一。”[2]110姜向群指出:“所谓老年人的社会价值是指老年人对社会的效用性,以及他们的生命及其活动对社会的意义。”具体可分为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等[3]。杨淑芹梳理了国外功能学派的老年价值观、疏隔论或解脱论,冲突学派的老年价值观,交换学派的老年价值观,社会生物学的老年价值观等,同时也分析了中国社会对老年人的几点认识,包括“消费者论”“包袱论”“供养论”“抢饭碗论”等不同的学派及观点[4]3-5。作者还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既是价值的主体,也是价值的客体。作为价值客体,人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和活动来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他们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一切社会价值的载体;作为价值主体,人有其自身的需要,并在与他人的和社会的关系中,获得需要的满足[4]5。彭萧指出:“与一般人一样,老年人的价值也是由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构成,前者指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后者指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5]曾小五、朱尧耿认为:“所谓老年人的价值是指处于人生暮年的老年人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或者说是老年人所具有的特殊的作用和意义。”[6]陈力、王砾认为:“老年人的价值由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所构成。老年人的社会价值是指作为价值客体的老年个体对社会或主体人的需要和满足;老年人的个人价值是指社会或客体人对作为价值主体的老年人的个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尊重和满足。”[7]

综上所述,在老年人口价值的认知方面,学者们以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为指导,既指出了老年人口的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也试图从不同方面对老年人口的价值进行科学而细致的分类。总结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归纳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对这一概念的深刻理解,即老年人的价值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物,运用并发挥好老年人口的价值,可以为我们今天解决老龄化社会中出现的人口红利消失问题、进行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制定并细化老龄就业政策尤其是实现老年人口的再就业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对老年人价值的探讨集中在2014年之前,且在理解老年人价值的同时,许多学者也从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以及老年学、人口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理论层面对老年人的价值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剖析。但是,在涉及价值分析的文献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对价值的界定不够深刻,虽然以“价值”命名文章题目,却没有对价值本身进行含义的解释等。同时,对价值本身的分类也存在比较混乱的现象。

(2)老年人口的价值与社会参与的关系

通过对已有文献的分析,我们发现,研究者均比较注重老年人口的社会价值的继续实现问题,因此,他们都将老年人口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作为实现其价值的重要途径。胡建成、钟平认为,无论是哲学意义上作为人的价值的实现,还是经济学层面作为人的价值的发挥,或者是伦理学角度作为应当回报的价值的现实化,对社会发展的参与都是老年人口价值实现的基本方式[2]112。曹明倩也认为只有让城市老年人口继续参与社会劳动,才能使其实现价值。也就是说,只有发挥老年人口的生产性作用才能让其老有所为,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开发利用城市老年人口社会价值的基本构想[8]。李娜也认为只有科学规划老年群体的后职业发展,才能使其实现自我价值[9]148。

2.老年人口的就业政策

在实践层面,国家是否具有专门的老年人口就业政策并付诸实施,对于推进老年人口实现其价值即再就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有学者就专门探讨了目前我国低龄老年人口就业政策的状况。张水辉、尚宇红指出,我国老年人口就业政策的指导理论,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生命历程理论”;二是“积极老龄化理论”;三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理论”。具体到老年人口就业政策的演进,也是三个基本阶段:一是重视老年人才阶段;二是提倡老年人口社会参与阶段;三是重视老年人口就业阶段。作者强调,以《“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2017年)为标志,我国在老年人口就业方面有了一个极大的政策推进,包括加强老年人口人力资源开发、发展老年人口志愿服务、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对老年人口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等[10]111-113。吕思慧指出,目前,我国对于老年人口就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劳动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当中有一些原则性的提法。这些倡导性条文缺乏操作性,因此老年人口参与社会的效果并不理想[11]46。

该类研究显示,老年人口就业政策走过了一个由低到高、由简到繁、由理论到实践的深化过程。虽然目前老年人口就业政策本身还存在覆盖面窄、缺乏实施细则、操作性差、配套制度不完善、执行力弱等问题,但这一指导性政策还是给老年人就业指出了方向,使得后期的具体政策跟进有了一个比较牢固的基础。

3.目前中国及其不同省份老年人口的就业意愿及其状况

桂世勋早在2000年就对上海市老年人的就业状况进行了调研,指出应当积极探索尽可能减轻就业压力的促进老年人再工作战略,采取切实措施发挥老年高级专业人才的作用[12]。王红漫于同一时期调查了北京大学燕园地区低龄老人健康与再就业的状况,分析了影响老年人再就业意愿的因素,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思路[13]。钱鑫等运用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2000年的相关数据,对城市老年人口的就业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量化研究,指出影响老年人口就业的主要因素有年龄、性别、经济状况和健康状况[14]。姜向群等学者于2009年就关注中国老年人就业的总体状况,分别从当时老年人就业的数量和比例、年龄性别差异、城乡差异、就业的行业构成、就业方式等方面进行了量化研究[15]109-113。宋宝安等对吉林省老年人口再就业的幸福感进行了调研,指出老年人再就业与其自我幸福感之间有着正相关性[16]。万芊针对上海市的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状况也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促进老年人再就业的具体建议[17]114-117。杨晓庆等对成都市退休老人自我价值感的实现状况进行了全面调研,指出成都市退休老人的自我价值感在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和职业因素上存在显著性差异[18]。朱浩等也从社会保险对城乡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影响出发,运用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中的相关数据分析了养老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对低龄老年人的不同影响,并提出了相关建议[19]。殷俊等依据调查数据(2010年),对湖北省老年群体劳动参与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抽样调查,指出湖北省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中有35%的人从事着有收入的劳动,影响因素主要有性别、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养老保险等[20]。陈曦也用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2013年)中的基线调查数据,构建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和拟合优度检验,对中国老年人再就业影响因素进行了剖析,指出改善老年人健康状况、提升养老保险对老年人的经济保障作用、对聘用老年人的企业进行支持和补助等是促进老年人就业的较好对策[21]。陈璐璐运用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在北京市海淀区组织的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相关数据,分析归纳了愿意就业老年人的比例及其影响因素[22]。郭江等学者对陕西省8个城市的老年人工作状态进行了具体调研,并通过计量模拟分析,得出了影响陕西省城市老年人工作状态的因素[23]。连茜平对中山市老年人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分析了影响老年人就业愿望与再就业的主要障碍[24]76-78。李娜通过对连云港市的调查,解释了老年人口后职业发展的意愿、主要方式和原因,并进一步分析了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受教育水平、经济状况与老年人口后职业发展的相关性[9]148-151。

纵观近20年来的实证研究发现,学者们从关心低龄老年人口的就业出发,运用经济学、社会学、人口学的研究方法,尤其是量化方法,对中国及各个不同区域的老年人就业状况进行了分析和调研,得出了很有说服力的结论。

4.老年人在实现再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人们对于老年人价值的清晰认识,诸多文献均结合价值的实现问题,探寻着老年人在再就业方面存在的主要障碍。经过对文献的梳理和归纳,我们发现,主要观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年龄人口长期的就业压力

如姜向群等就指出,2000年以后,每年新增的大学毕业生就有数百万,加上数量庞大的农村新增青壮年劳动力,确实极大地增加了老年人进入市场就业的难度[15]112。在给老年人留下的就业空间已经极其偏少的情况下,大多数城市老年人选择了不再就业。

(2)社会意识的总体偏差

《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2 182万人,占总人口的16.15%。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2.89个百分点[25]。全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呈上升趋势。虽然这些老年人大多可以成为新增的劳动力资源,但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对老年人的认识偏差,使得老年人无法发挥余热、实现老有所为。如连茜平就指出,就业市场不愿接受老年人、老年人的知识和技能跟不上市场要求、家庭成员不赞成,是老年人再就业面临的主要障碍[24]77。

(3)老年人自身认识的不足

有许多研究者指出,一部分老年人到了一定年龄,就会感觉自身无用,不愿主动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另一部分老年人认为自己退休后就该颐养天年,而不必再去考虑二次就业。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老年人不能正确认识自身社会需求,从而造成了大存量的老年人口的闲置。

(4)国家老年人就业法律保障机制的缺失

吕思慧撰文指出,目前从国家层面、企业层面等均无对老龄人口就业权的关注,就业政策、就业岗位、就业氛围都不甚理想[11]46-47。也有其他学者指出,目前关于老龄人口就业保护的法律内容只有1996年制定、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劳动法》等,但其中的内容比较强调原则性,对老年人再就业只是提倡而不是法律强行规定,因此导致了老年人难以找到与自己的特长相匹配的工作。

(5)老年人职业培训的缺失

许多研究者指出:老年人毕竟已经年龄大了,再就业就特别需要适应社会的需要,适应工作岗位和新技术的需要,因此,对老年人进行职业培训就特别重要。同时,从老年人的特征看,老年人基本上都具有认真、踏实、肯干的精神,因此对他们进行一些基本的技能培训是完全可行的。后期需要做的是精准调查他们能够进入的工作岗位,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

5.关于老年人价值的实现途径

诸多文献指出,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实现老年人的价值,使他们合理就业。

(1)设立老年就业专门管理机构,发展老年人再就业的部门

有学者指出,我国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和老龄委都有着管理和服务老年人的职能,但相互之间缺乏联系也没有统筹协调,应该改变这一局面,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对老年人再就业过程中涉及的问题进行统一管理。同时主要发展适合老年人就业的咨询、教育、餐饮、服务、环卫、传达、仓储、保管、停车场等产业[10]116。

(2)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鼓励用人单位选择合适的老年人继续就业

张水辉、尚宇红主张,政府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用人单位和老年人才搭建桥梁,注重对双方的激励。同时用人单位也要为老年人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10]117。

(3)提供老年人就业指导,提高老年人的就业能力

万芊指出,不仅要对老年人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还要转变老年观和就业观,消除对老年人再就业的偏见,甚至是强化老年人再就业的意识[17]116-117。

(4)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老年人创业

蒋小仙等利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2015年数据,通过研究老年人口创业意愿的影响因素,认为政府应根据老年群体创业的影响因素和优势劣势,为其提供支持和保障[26]。

(5)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老年人就业的权利

刘维威指出,应该设立专门机构为老年人二次就业提供法律援助[27]。吕思慧指出,要实现老年人的再就业,就必须做到明确老年人劳动者身份,保障老年人就业权,在《劳动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当中应明确老年人拥有的就业权利[11]47。

(6)尽快完善老龄政策体系框架

2009年原新等提出要积极完善老龄政策体系框架[28],姜向群等学者也一直在对这一问题予以关注,保证了研究的延续性和全面性。李朋波等指出,目前应该从国家、社会、具体区域方面继续探讨老龄政策体系框架,引导人们从宏观层面认识到老年人再就业对于国家、社会及个人的意义所在;同时这项工作的开展也可以为政府层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公共政策带来更多有价值和可借鉴的知识[29]。张水辉、尚宇红指出,要真正贯彻好低龄老年人就业政策,必须从产业结构调整、强化管理机构、完善退休与养老金制度、健全求职机构、推进反年龄与性别歧视等方面制定出更加具体的政策[10]116-118。刘雪明等也认为,要在积极老龄化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应针对地区性差异提出差异性老年人口就业政策,扎实完成积极老龄化的政策框架,在政策中要重点体现出实施的机制等[30]。

二、2000年以来该问题研究的特点

(一)注重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从多个领域研究老年人口的价值及其再就业问题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学者们对该问题的关注首先是基于中国老龄化的社会背景,其次是老年人口的社会价值的实现、积极老龄化的理论基础以及老年人口就业政策的缺乏。在实践层面,主要基于劳动力资源的短缺、人口红利的开发、社会保险的缺失等现实问题而展开研究。

(二)比较注重实证分析

在我们整理分析的所有文献中,实证类研究占有相当比例,且学者们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就定量而言,有以下类型:计量模拟分析、Logistic等。就定性而言,比较注重现实情况和政策分析。这说明学者们比较关注实证方法的运用,注重实地调研数据的真实性和说服力。总之,该课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亦可为对策建议的提出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该论题有待深化的方面

(一)如何构建老年人口再就业的理论体系

纵观目前的研究现状,理论层面的研究仅仅局限在老年人口的价值方面,对于其他可以用于支撑老年人口再就业的活动理论、继续性理论以及国际社会所提出的积极老龄化理论等经典理论和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就业理论涉及较少。这种理论的缺乏,导致了理论体系的不完善,更重要的是,影响了老年人就业政策体系的建立。

(二)如何完善老年人口再就业的政策体系

虽然许多学者均从不同方向研究了我国老年政策的内容,比如积极老龄化政策、居家养老政策、国家养老政策、保险政策等,但是,这些政策本身不甚全面,碎片化现象严重。而在积极就业政策方面,更多的是描述政策的原则性,而没有深入研究政策的落实和评估等。后期的研究重点应该放在《“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2017年)以及《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方面,对其内容逐条进行分析,使老年人口的就业领域、就业方式、培训内容和方法得到明确的解释,使老年人口就业真正呈现良好效果。

(三)如何保障老年人口再就业的权利

后期的研究应将老年人口再就业的权益保障推向纵深,除了公共政策方面的基本保障,还应该强调以法律手段对其予以强有力的保护。目前虽然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兜底,但针对再就业方面并无法律方面的具体条文。这种状况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对老年人再就业权利的支持和保障力度不够,很大程度上影响和限制了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实现其价值。

(四)继续推进实证性研究

后期应继续积极进行实证及区域性研究,即加强定量研究,摸清不同地区低龄老年人口的状况,建立老年人口人才库,有针对性地提出具有区域特征的就业政策,促进不同地区的低龄人口精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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