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去性别化研究

2020-12-11 14:26:57韩佳霖
缔客世界 2020年8期
关键词:强奸刑法公民

韩佳霖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22)

引言

强奸罪去性别化能够有效保障人权,更好的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各种性侵害问题。通过扩大法益保护范围,取消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性别限制,进而实现对性自由权利的保护。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对强奸罪进行立法修改尤为重要。

1 强奸罪去性别化的必要性

强奸罪顾名思义,主要是指“强迫”、“奸淫”,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强奸行为必然应当构成犯罪。然而纵观世界各国的强奸罪立法,并不是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对强奸罪中的“性别”放款限制,做到完全去性别化。就以我国来讲,强奸罪是男性违背女性意愿,通过强制手段进行的性交行为。该条文并没有切实保护除了女性之外人群的性自主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宪法中“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社会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全面,也常常会使得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无法得到法律的相关救济,犯罪人逃脱其应受的法律惩罚。因此,强奸罪改革迫在眉睫,去性别化是大势所趋。

1.1 强奸罪去性别化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法谦抑性一般是在刑罚没有效果,可以其他法律替代、无明显法律效益等情况时才会使用。通过免除或减轻处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从实质的角度分析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可以得出,并不是刑法条文规定的越少越好,如果该危害行为侵犯了刑法规定,那么将其纳入刑法法律中正是刑法谦抑性的表现。相反,如果将符合刑法否定性评价的条文排除于刑法之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刑法的权威性,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强奸罪性别化的本质就是在刑法中只保护女性的权益,除此之外的自然人比如男性公民被强奸,在我国法律中只是按照强制猥亵罪、故意伤害罪等进行论处,这就是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实质原理的具体表现。对于属于刑法规定范围内的危害行为,刑法谦抑性是不发挥作用的。因此实现强奸罪去性别化,合理保护所有公民的性权利是非常必要的,这也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1.2 强奸罪去性别化有利于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强奸案件发生的频率逐渐升高。男性强奸男性,女性强奸男性的情况明显增多,甚至还有可能出现双性人、变性人等犯罪案件。针对这一现象,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现行立法并不能很好的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公民受到侵害时,如果第一反应先去考虑其性别,这注定是不公平的。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均享有性自主权。如果强奸罪注重性别化,就会使得受害人得不到依法救济,犯罪人逍遥法外,产生侥幸心理,日后犯罪率会大大增强,这样一来就很有可能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严重后果。

因此为了更好的解决男性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更好的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强奸案件,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十分有必要对强奸罪进行改革,实现强奸罪去性别化。

1.3 强奸罪去性别化有利于响应国际趋势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修改法律,对强奸罪进行去性别化已经成为当前国际上的刑事立法趋势。在公民性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管其性别如何,只要他是公民即均有权利向司法机关请求救济,同时在处罚量刑上也没有性别优待之分。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在理论上更好的保障人权,在实践活动中也有利于打击犯罪,严惩犯罪人。

除此之外,《世界人权宣言》和法律专家在国际学术会议上通过的“日惹原则”等,均表明公民享有人权,并且人权不会因为不同的性别取向而丧失,这些观点均是世界各国进行强奸罪修改的理论基础。近几年来许多国家纷纷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这也表明国际上对于公民人权保障越来越重视,愈发号召消除性别歧视。综上,为了更好的响应国际趋势,强奸罪去性别化十分关键,这是推动立法进步的重要一步。

2 外国刑法关于强奸罪去性别化的研究

纵观国外立法,许多国家都积极的主张保障人权。他们通过立法修改,废除强奸罪性别化的相应规定。古往今来,在传统的强奸罪中,犯罪对象为女性,犯罪主体为男性。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女性地位逐渐升高,各种解放运动都以实现男女地位平等为目的。然而容易忽视的是,在强奸罪中,如果还采用传统立法,男性的性权利就会受到侵犯。对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保障男性权益,本文对其他国家分别进行探讨,从而可以得出外国刑法中值得本国借鉴的理论。

2.1 美国关于强奸罪去性别化的相关规定

1962年,美国《模范刑法典》通过具体的刑法条文对强奸罪进行规定。2012年,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对强奸罪做出全新定义,新定义表明只要在违反受害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都构成强奸罪,由此可见该条文并没有对行为人和受害人的性别进行限制。美国联邦官员对此也表示,新定义的发布即对犯罪对象和犯罪主体的去性别化研究发挥了法律的牵引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会使联邦调查局更精确的提供强奸犯罪的信息,从此达到更好预防强奸犯罪的效果。除此之外2015年6月,美国更是裁定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随着这一法案的发布与施行,为了更好的保全公民性权利,完善强奸罪中性犯罪的相关规定至关重要。

面对多种多样的犯罪形式,美国为做到真正全面的保护公民权利。立法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搜查犯罪数据,对强奸罪进一步规范,规避立法滞后带来的不利后果,以此更好的保护公民两性权利,促进社会平稳发展。

2.2 日本关于强奸罪去性别化的相关规定

日本国会于2017年对日本《刑法典》做了相应修改,其中对侵犯性权利的犯罪进行了部分修正。首先,将强奸罪改为强制性交等罪,同时日本刑法并没有对该罪犯罪对象的性别进行限制。其次,法律重视对于未成年人的增强保护。日本在对于幼童的性权利保护上也没有进行区分,无论是男童还是女童,他们所受的保护是一样的,在这一点上日本的立法是优于我国的,他们更好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特别是近几年在司法实践中侵犯未成年人的案例越来越多,对未成年人加强保护至关重要。

3 我国关于强奸罪去性别化存在的问题

3.1 强奸罪保护法益范围狭隘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强奸罪的保护法益为妇女的性自主权。主要包括:(1)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2)关于性交具体条件的决定权,归根结底是以女性为前提的。我国男性若遭受强奸,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不受强奸罪保护。难道男性作为受害者不配受到保护吗?本文认为任何人的性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强奸罪保护的法益应当是为基本人权之一的性权利所包含的性自主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实践中出现众多难以解决的司法问题。在新的社会现实面前,公民性自由保护的法律力度明显不够。李银河曾指出,性自由是一个人可以在不妨碍他人的情况下自主的选择性伙伴和性行为方式的权利。[1]这是身为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无关性别之分。为了更好的解决侵犯男性性权利的案件,防止落后于时代,将强奸罪保护法益范围扩大刻不容缓。

3.2 犯罪主体规定不完善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行为主体为男性,女性只可以作为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行为对象为女性,当男性性自主权受到侵犯时,只能以强制猥亵罪论处。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得出,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关于女性能否成为犯罪主体,传统观点认为男性处于主动地位,男性有权利并且有足够的能力,他们可以轻易拒绝他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剥夺性权利行为。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女性也可以采取特殊手段在男性无法反抗的情况下,违背其意愿进行强奸行为。在生理角度上,男性同女性一样,并不是完全可以凭借理性控制的。除此之外,在社会实践中女性作为强奸犯主体的案件的曝光率被提高,随着人们思想的进步,大众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接受、承认这一现象。因此立法部门为了更好的维护人权,更好的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修改强奸罪,将女性列为犯罪主体至关重要。不可以因为女性犯罪率低,就放纵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只会让犯罪人钻法律的空子,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3.3 犯罪对象规定不完善

关于男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改为强制猥亵罪,男性被性侵以强制猥亵罪论处,这表明男性的合法权益并不能被平等保护,受害人的沉默心理也会促使这种犯罪现象愈演愈烈。同时传统观点认为,同性之间不应该存在性行为,其被侵犯的只应当是性羞耻心或是人格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思想的进步,这种观点显得过于狭隘。公众对同性恋的包容度逐步升高,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同性婚姻表示认可,在我国2019年的同性卖淫案中,在一定程度上司法实践也对其表示认同。因此本文认为,凡是侵犯公民性自由的行为,不管是发生在同性或是异性之间,都应当以强奸罪论处。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双性人、变性人被侵害的案件也逐渐被公众知晓。目前法律并没有保护第三性别权益的条文,只有承认他们的法律地位,不将其随意归属于男性或女性,保护其人格尊严,完善立法,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其合法权益。最后,我国对于男童的保护也尚不完善,未满14周岁的男童被侵犯只以猥亵儿童罪论处。与女童相比,我国对男童的保护力度并不强。因此,切实保护儿童的性自主权应成为我国立法者首先关注的问题,这也是反映社会是否公平公正的重要标志之一。

4 强奸罪去性别化的构想

4.1 扩大强奸罪的法益保护范围

目前世界上对于人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强奸罪这种主要惩罚侵犯性自主权的罪名,对于人权的贯彻落实更需要在乎细节。西方刑法学者认为刑法规范存在及赋予其强制制裁权力的正当根据即是保护法益,德国刑法学者甚至认为刑法就是一部“法益保护法”,从而使得刑法法益具有决定刑法存立和发展方向的重要作用。

从刑法法益的作用上讲,强奸罪要保护的应当是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是所有公民的性自主权,不应只局限于女性。只有确定了法益的保护范围,才有利于实现强奸罪的后续变更。取消强奸罪的性别限制和对象限制,都要以确定强奸罪保护法益范围为前提,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打破司法实践中的重重障碍,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

4.2 取消强奸罪对犯罪主体的性别限制

我国目前规定,女性只可以共同犯罪的形式构成强奸罪,不能作为直接正犯存在。但是随着女性地位的升高,女性在社会中所做的贡献并不亚于男性,“女汉子”的强势性格越来越普遍,女性不再是传统观点里的弱势群体,实践中女性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对男性采取性暴力的案件层出不穷。如果不对其加以立法限制,则不利于男性性自由权利的保护。因此我们要接受女性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事实,同时扩大强奸罪犯罪主体的范围。

4.3 取消强奸罪犯罪对象的性别限制

在现代西方社会,强奸罪的各种行为模式正在逐渐被立法所认可。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现代社会,追求和实现平等的关键在于淡化性别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刑事立法上的区分,因为过分强调性别的差异在实质上就意味着一种歧视。

我国刑法现下规定的强奸罪犯罪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妇女和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强奸罪作为一种特殊犯罪,它不仅侵害了犯罪对象的身体,更是损害了其心理健康。对于男性来讲,可能他们受到的压力会更大、心理创伤会更严重。为了贯彻宪法上的平等原则,更好的保障人权,我国应当取消强奸罪犯罪对象的性别限制,将男性纳入其中,实现对性自由权利的保护。

5 结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已经不能完全规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性侵害问题。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对强奸罪进行立法修改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强奸罪保护法益、犯罪对象和犯罪主体的规定进行论述,阐明了强奸罪去性别化的重要性。从国际角度看,强奸罪去性别化也是众多国家的选择。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我国应当顺应时代发展,认识到现实生活中的紧迫需求,并以积极回应的态度给出解放办法。我相信我国强奸罪早晚有一天会实现完全去性别化,保护全体公民的性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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