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全(内蒙古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内蒙古通辽028043)
有清一代,各类案件,尤其是蒙旗涉汉案件久拖不决是其一大司法痼疾,愈到晚期表现的愈为严重。如道光二十二年(1842),喀左旗果木树营子部落蒙古人因地租之事与义聚堂监生姚铭互相控告。道光二十三年(1843),经热河都统派出官吏进行审理,断给众蒙古人每亩地一石的租子,以三吊钱付出。由于处理的不彻底,双方的争执并未结束,直到咸丰元年(1851)三月,双方还为租子事打着官司,前后持续十余年,才从档案中销声匿迹。另一案例发生在同治五年(1866)正月,喀左旗扎萨克向热河都统呈请究办民人李万义等立会抗租一案,到了同治九年(1870)八月,扎萨克还在为如何收取李万义等人租子事状告着,持续近五年,仍没有结果。
蒙旗涉汉案件久拖不决,“则小民守候无期。种种拖累致胥役得以从中需索,牵连恐吓,波及无辜,其弊有不可胜言者。至内外大小各衙门充当书吏人等,遇事需索使费,日久竟成陋规……竟有盈千累万者。”[1]清廷对此十分清楚,于是采取了一些改进措施,如顺治十二年(1655)十月,规定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核拟死罪,在京者由各堂官面同研审,在外题奏者将原招详察明白,面同议复。乾隆年间,定例缉捕要犯,分别初二三四参处分,依次加严,使承缉官自顾考成,不敢任意疏纵。嘉庆、道光两朝也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做出一些改进尝试。可是,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如光绪四年(1878)十二月,光绪帝要求:“著理藩院严饬卓索图、昭乌达两盟各旗札莎克等,先将积压案内应解人证、应备乌拉,各于行提文到之日,赶紧解送。嗣后遇有案件务遵定例,依限办理,倘再延宕支饰,即行指名严参惩办。至税务司员办理蒙案,是其专责,倘有延阁勒掯及失察胥役需索等情,即著该都统从严参处。”[2]光绪五年(1879)五月,塔子沟司行文喀左旗,要求限期提传蒙古旗在前任都统时积案涉案人到有关衙门受审,同时备齐所需车马费一并上交。到了光绪七年(1881)七月,喀左旗还没有解送,司衙门指责“本衙门曾几次行文提传案犯到庭,可贵旗不送案犯总行公文,致使案件积压太久,本衙门不能及时上呈。”①喀左旗仍以“本旗分别派官员提传相关人员,待全部抓捕传齐,押送贵衙门受审”②告之。
那么,有清一代蒙旗涉汉案件久拖不决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呢?下面对此问题做一探讨。
有清一代,皇帝继位要大赦,皇后徽号礼成要大赦,水旱灾害要大赦,种种大赦不一而足,个别情况几乎一年一赦,如崇德八年(1643)、顺治元年(1644)即是连续两年赦免,成为人治否定法治的突出表现。
崇德八年(1643)八月,顺治因登基而大赦,即使谋犯朝廷、焚毁宗庙陵寝宫殿、逃亡叛逆、蛊毒魇魅、窃盗祭天器皿及御用诸物、子孙杀祖父母父母、鬻卖兄弟、妻妾告夫内乱、杀人、聚党劫财等向在不赦大恶之例亦一律赦除之,其余一切死罪、因禁隐匿偷盗及未完赃赎等罪尽行赦免。
顺治十一年(1654年)十一月,因地震屡闻、水旱叠告,清廷降诏大赦天下。凡官吏兵民人等犯罪,除谋反叛逆、子孙杀祖父母和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告夫、奴仆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及监守自盗、坏法受赃、侵盗漕粮不赦外,其余罪无大小,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讦者,有司不许理问,即以其罪罪之。隐匿满洲逃人,在颁诏之日以前现在审理未结者悉与赦免,赦后者仍照例处治。其内外文武官员,除贪酷害民及大计处分、城池失守不赦外,其余现在议革、议降、议罚者,各该衙门悉与奏明宽宥[3]。
恩赦的目的在于以昭法外之仁,息事宁人,使远近咸知迁善改过,共为良民,以成太平之治,所以清廷恩赦范围之广,速度之快也就可以理解了。但是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由于赦免,受害者之冤屈无法得到昭雪,难免会对朝廷产生不满情绪;对于个别施害者而言,可能会因遇赦免罪助长其嚣张气焰,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对于执法者来说,恩赦下发,绝大多数案件就会变得容易处理,甚至不必要处理了,自然助长了等拖的想法和行为。对此负面影响,贞观二年(628)七月,唐太宗曾说:“天下的愚人,好触犯法令,所有赦免罪人的恩惠,只能给予不守法度之辈。……小人是君子的祸害,所以朕自得天下以来,不大发布赦令。现今四海安静,礼仪得到振兴和推行,非常的恩惠,施给不可频繁,怕愚人常会冀求侥幸,只想犯法,不能改过。”③清顺治帝所言恩不可恃、赦不可频原因也在于此。
案件审理出现错误,承担责任小,甚至不用承担责任,是清自建国初就陈陈相因的一个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无形中助长了各级官员的渎职行为。如天聪九年(1635)八月,当初额驸和硕图所尚公主不遵训诫,致一妇人缢死于祖可法妻弟之家。后来祖泽润与可法妻弟相构,首于刑部。承问者瞻徇情面,竟以可法妻弟无罪奏结。对于这种法司徇情的案件,仅罚刑部和硕贝勒济尔哈朗等相关人员银二百两至十五两不等。这样的处罚结果,对违法官员来说,成本很低,不利于惩前毖后。嘉庆以后,刑部和地方各级官员办案拖沓渐成积重难返之势。嘉庆五年(1800)闰四月,嘉庆帝即指责直隶省积案累累,延搁不办。嘉庆二十年(1815)十二月,嘉庆帝指责刑部:“本月初九日,该部呈进本二十三件内立决者多至二十二件,共计人犯五十二名口,监候者祇一件。溯查前数日所进立决之本则甚属寥寥。朕慎重人命,凡立决监候本章无不细核案情,而于立决人犯尤必反复详阅。缘一经发下,次日复奏,该部即行文办理,与勾决无异。较之监候人犯尚待秋审复勘者,更关紧要。今一日之内进立决本二十二件,应正法人犯至五十二名之多。若非因循积压,何以至此?”[4]刑部如此,至于地方各级衙门同样有过之而无不及。
乾隆五十三年(1788)二月发生的建昌县盗犯马十等行劫钱铺一案,其审理过程充分勾勒出各级官员的拖沓状态。乾隆五十四年(1789)十月将首伙各犯提至省城,臬司饬委保定府知府审讯,该府复交清苑县知县究办。该县朱腹松仅提齐宽、薛热河儿、李五三犯审讯,转置首犯马十于不问,且止将齐宽等犯讯过一次,并未复行研鞫。结果案悬两载未结。气得乾隆帝大发脾气:“该督于此等重案,任听宕延,并不严催完结。臬司富尼善既提各犯到省,又不亲行提问,仅委之知府办理,而该府复藉查赈为名递委首县,辗转稽延,全不以事为事。直省吏治,可谓废弛已极!”[5]最后将马十等解至行在,交军机大臣严行审讯才得结案。在处分负责审理此案相关官员时,乾隆帝却是雷声大,雨点小,“此案延玩,实出情理之外,若各省效尤,何以为治?但刘峨历任多年,尚属谨慎,业经降署侍郎。著加恩免其革任,仍注册。托伦前任热河道员,失察重案,固难辞咎,究念道员无审转盗案之责,托伦著改为革职留任,免其降调。贡楚克扎布、明昆身为本府,于所属盗案并未查催审讯,俱著降调,留于直隶以同知、通判分别差委,得缺时仍带革职留任。所有热河道员缺著全保调补,其口北道员缺著索诺木扎木楚署理,俟服阕后再行实授。庆章前于景州失鞘案内革职,复令暂署清苑县事。今念其咎止失察,且曾任承德府知府,地方情形较为熟悉,著加恩补授承德府知府,仍带革职留任,所遗清苑县知县员缺著梁肯堂拣员调补。”[6]在官员的处理上,清廷这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无形中助长了官员有恃无恐的心态与行为。
积案累累的问题,与清廷走马灯似的官员任用制度也有很大关系而为避免各级官员形成盘根错节的关系,抵制皇权,异地、短期任官,是有清一代既定不渝的国策。据《承德府志》卷三十二·职官记载,建昌县理事通判从乾隆四年(1739)至道光五年(1825)87年时间历任36 任,平均每任2.4年;塔子沟理藩院司员从嘉庆十五年(1810)至道光十年(1830)21年时间历任11任,平均每任2年。如此短的任职时间,官员刚刚熟悉当地情况就被调走了。即使有欲图有所作为的官员,也很难有展示的舞台。
以追求公平为目的,清廷在执法理念设计上采取制衡原则,如审理蒙旗涉汉案件由司、县合审,目的是互相监督制约,避免贪赃枉法,案件审理不公。可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分治原则,县偏袒汉民、旗倾向蒙人现象比较普遍,再加上案件审理背后暗藏的互利关系、金钱关系、亲情关系,常常使案件的审理一波三折。
如同治九年(1870)八月喀左旗马场佃民李万义立会抗租一案,县偏袒汉民的倾向十分明显。
喀左旗马场佃民李万义立会抗租事件,经塔子沟司处理过一次,规定每年秋季以邻近的大城子买卖时间为计价收缴之。李万义不服,状告到都统处。同治八年(1869)五月,热河都统对李万义进行审讯。规定按原样交纳租粮。李万义表示愿意接受处分,立下保证书,按了手印。于是李万义被送回建昌县关押,交清同治六年、七年租子后,随即开释。本来李万义被关押在建昌县,众佃民抗租之事正在追究之中,可是不知出于什么原因,知县汪把李万义放了。当年六月,旗扎萨克向刑部呈报了此事,刑部交代热河都统审理处置。都统处派出使者章京全喜、王文,由塔子沟司、建昌县协助,将李万义、李喜昌等人带来审理,把新旧租子筹措交上。使者章京来了四个多月了,所属千总蒋永智及其侄子蒋贵等人曾几次受命前去拘捕当事人,都没有抓到。同治六年(1867)所欠租钱勉勉强强收上一千多吊。同治七年(1868)的租子,那些立会抗租的人应交租钱一千二百四十八石三斗六升一合,以大城子价格一千三百五十吊加上税头小宝的五十吊钱,总共为小数一万七千四百七十二吊二百二十文,尚欠一万五千多吊。前往催租的明玍图、蒋永智、魏非江、宫德并未追究,遇到被告人时,不但不责令抓捕,还放任他们聚众到旗扎萨克官仓所在地,声称要杀税头而寻找之。回来后,委员在县官的大厅询问,他们以那些人抗令不来,难得抓捕为借口搪塞。在文字汇报中,根本不负责任地说佃农已经把租子交了。去了几次,蒋永智将李万义的叔父李喜昌带来了。李喜昌已是年过七旬的老人,他依仗年老,顽固闹事。其他李万义、李喜成等十六人,眼看着就是不抓捕。七月二十一日,被告高姓之弟高山出现在塔子沟街上,税头等向蒋未非他们报告了,没当回事,到县衙门报告了,也没当回事。无奈向委员全报告了,才予以抓捕。蒋永智、蒋贵叔侄与李万义是姻亲,为保婚姻而出卖国家法律。李万义被关押在县监牢时,蒋永智与宫行众艺人头李玉堂、牛道年他们出面,在公堂上向官人上书请求,把两年的租粮任意变成租钱,价格降了四百文,还行凶闹事。蒋永智、蒋坤他们引导李万义,鼓动那些追随者推翻原处理意见,把从各佃民那里索要补助的闲言碎语也压下了。怎样使此事有一个结果呢?旗扎萨克认为,“县官老爷如果公正廉洁,早已亲临现场,疏导教育众汉人,让他们主动交纳租粮,将李万义拘捕归案,把事情尽快解决处理了。各委员不管如何要求,县的主子就是不当一回事。李姓所行使的勾当更加复杂化,众人的钱财多了,确有奇妙之处。如此年复一年地推来推去,事件迟迟无法得到解决,在众人面前感到太没有脸面了。李万义、李喜昌只不过是一个小小的汉人,为何有那么大的能量?他又有什么本领和才能呢?原因在于王、公等没有法律意识,才造成如此混乱的局面。现在众官老爷们,对宫行众艺人的甜言蜜语信以为真,对佃民的阴险狡诈手段无可奈何,使都统的处置处于对立状态。现在扎萨克、协理等已无法信任,无法处理公务事件了。究竟拿什么钱财来支付永和宫,多伦、库伦旗众僧的薪金以及部队的各项筹措之款呢?众蒙古的土地由汉人耕种交纳租粮,不管年景好坏,每亩平均以二十四斤的斗,好地每亩一斗,次地每亩六升,再次地每亩四升的标准收缴的。好地好年景哪怕一亩打一石粮,也只能交一斗粮。不管什么欠年景,也能收三斗粮,即使交了一斗,还剩下两斗,所以欠年也不可欠交租粮。可是他却任意捣乱,立会抗租,在大厅上闹事,无罪之时更加猖狂。李万义用狡猾的办法,让他年迈的叔父出场,依仗年老,对他们的事情蛮不讲理,蒋永智等人歪曲法律,更使捣乱闹事火上浇油。今年我们旗调动军队,筹备马匹、武器、衣服花费一万两银子。当时以印有大印的文件向他们要求租子,他们却鼓动宫行众艺人往该件上泼水”④。
在此案中,知县私放李万义,千总蒋永智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抓捕被告人,和旗扎萨克处于对立状态,旗扎萨克不得已到都统处、刑部再三控告,后来甚至请求派出军队抓捕被告,解决问题。试想,这样的案子迅速结案可能吗?换成普通蒙古族人土地出租者又将如何呢?
蒙汉分治的司法体系,导致司、县、旗各扫门前雪,谁也不能、不愿“越轨”,结果是浪费资源,降低效率,苦了老百姓。如咸丰二年(1852)三月,当扎兰营子暴金福夫妻二人带领四人耕种抬虎沟乡王家窝铺村前地时,民人张君前去阻拦,发生争执,被打伤前额。建昌县知县讯问张君,他说蒙古族人暴金福欠债不还,种他的地,又用石块打伤他。经访查属实。受伤的张君卧在暴金福家,昏迷不醒。逞凶蒙古暴金福已被门子马希抓起来。可是由于蒙汉分治,县衙门不能单独审理此案,直接抓捕蒙古族人,所以只能行文喀左旗,通知喀左旗派人将暴金福带回属旗待查⑤。
此案中,建昌县捕获暴金福,移文喀左旗带回。等县、司审理案件时,喀左旗还要再送回来。之所以会出现白跑一圈的现象,就是因为蒙汉分治,旗负责提解蒙古族当事人到案,建昌县即使方便,也有这个能力,却不能行使这个权利。当然,建昌县自身也不愿承担这个“额外”义务。
发生在蒙旗的大小应审案件,均由当事人承担审理官员等人的吃、住、行费用。从喀左旗档案看,很多蒙旗涉汉官司往往是经年累月,一场官司打完,甚至没打完,无论输赢,很多当事人就破产了。如本文开始提到的果木树营子蒙古族人宝勒官扎布等向热河都统呈文,状告监生姚铭等人滚利叠算、霸占财产,姚铭反控蒙古族人丹木布仁等强行放火受害,等候处理时又故意挑起事端一案。审理此案的塔子沟司员与盟长府协理、臣员、官员、随从等共二十一人,住在塔子沟兴瑞店。各项食宿费用:“羊肉八斤计五百四十文,猪肉一百五十五斤计十五吊五百文,鸡五只一吊五百二十文,大米一斗八升五吊四十文,小米三斗二吊三百四十文,酒九十一斤八吊零八文,黄酒十三斤六百二十四文,白面二十八斤半二吊二百八十文,荞面一百二十八斤二吊五百六十文,粉条二十斤二吊,粉面子一斤八十文,黑豆一升九十六文,盐三升一百二十文,香槟茶六吊,蜡九斤二吊一百六十文,白布一尺七寸一百七十文,菜等零星开支八吊九百五十六文,柴一百六十捆四吊七百八十四文,煤一百斤一吊,达布勒夫向老爷请岁时的伙食费一吊五百文,几次给塔子沟送信的驿夫给三吊六百二十文,给盟长协理送礼来的赏钱二吊,理发五百文,大烟七百八十文,车马费六百文,二十一匹马的草料费三十吊二百四十文,房租十四吊,黄豆四石五斗九升二十七吊五百四十文,麸子一石四斗三升七吊一百五十文,店小二二吊,昌升馆饭费九吊二百四十文,三张桌碗筷五百四十文,厨师五吊五百文,盟长协理及官员赴衙门途中驻七间房德泰店六吊十八文。上述共计一百八十吊六文”⑥。
在前往果木树营子处理此案时,有关审理人员费用如下:“三月份,司员、协理等前来处理时,经扎兰布仁特古斯、少未尔等人手,在老爷庙店备公馆费用一百八十一吊二百文。就是在这次,塔布囊艾日勒图、侍卫葛杰等人住在和布贵亲如布庙里食宿费用七十吊。臣官、协理等返回时,经布仁特古斯备用公馆二百八十八吊。
塔子沟官臣两次来宝鲁德部,在大城子备公馆四百八十六吊四百文,又车马费及返回途中费用三百六十吊。
老爷去宝鲁德部经章京、坤都衔(原档未写人名)备公馆费一百八十五吊一百四十文。其官员、随从经扎兰马兴嘎备用花一百五十一吊七百一十文。
四月份总官、官员带披甲拘捕当事人,住扎兰苏未尔家,费用一百五十八吊五十文。就在这次扎兰布仁特古斯、雅尔黑雅太等人住在大城子福兴店,费用三十四吊四百文。
塔子沟司员两次到宝鲁德部,往返住瓦房店费用九十一吊八百六十文。
六月份,盟长处扎兰阿布日勒图传当事人,住宝鲁德部刘家店,费用五十二吊二百文。又住在西村西店,费用三十八吊六百五十文。扎兰阿布日勒图驿站费及返回费二百六十六吊。
七月份,盟长协理与塔子沟共同前来审案。住塔子沟八天,费用五百四十吊二十文。又是这次,衙门府来人,住在达喇嘛公馆,费用一百七十六吊八百六十文。途中费用九十八吊一百文。走时给一百四十吊食宿费,又给协理、臣员、官员、随从费用五十一两六钱。
累计三千二百三十九吊一百二十文,银五十一两六钱”⑦。
上述费用,仅仅是蒙古族人应承担的塔子沟司、卓索图盟二级承办人员的费用,建昌县、承德府二级承办人员的费用则是由另一方汉族当事人承担。蒙古族人应承担的费用一般由旗衙门先行垫付或赊欠,承办人将支出情况行文旗衙门后,旗衙门派人向当事人收取归帐。富裕户好办,贫穷户收不上来,其费用往往不得不由部落或旗衙门承担。
案件审理的巨额乌拉供应,令旗衙门等承担者感到头痛,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如同治十三年(1874)六月,盟长处派塔布囊和西格图前往喀左旗调查所属塔布囊、民呈控事件,“当准备前往恒茂店时,哈蕃扎兰阿克东阿去说,扎萨克公指示,不让从盟长处来的官员住在恒茂店。来的官员到所属衙门催促公事的话,就说公的身体有病,在内宅休息,让管理者乌尔棍宝、扎兰阿克东阿传报不见。在此期间,所属旗官员全部在家呆着,不去传讯当事人,不管如何催促也没用,因此耽误了事情的进展”⑧。
在各类案件中,一些蒙古族人往往会逃避应诉,致使自身权利受损,拖延案件审理期限。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一是蒙古族人法律意识不强,不懂要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法律纠纷,如出租地本该五年丈量一次,实际十年、二十年不丈量一次;出租地被转手他人了,不注意及时更换原有合同,重新明确各自的权力与义务;汉族人对租种的土地随意私垦,蒙古族人往往不会及时阻止,明确所属权,这些都给蒙汉冲突留下隐患。二是一些蒙古族人不能、不会应诉。如在建昌县生员龚昌力与喀左旗蒙古班迪因租子互控一案中,塔子沟司衙门从光绪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光绪七年四月十七日,近二年半的时间八次行文喀左旗,要求将逃逸的蒙古班迪缉拿到案,可是始终没有结果。至于后续结果如何,由于手头档案资料不足,无法得知。又如,咸丰元年(1851)三月,塔子沟司行文喀左旗,要求传令原告双喜等人。喀左旗派人去传,结果“双喜不在家,派去找的人还没回来。萨拉西去年得重病,稍好些,去五台山拜佛了。满喜去阜新半个多月了。巴什当差未归。为此,本衙门已责罚了差役,另派能干者前去拘传双喜等。待将他们拘来立刻送往贵司候审。”⑨在喀左旗档案中,此类无法传送当事人的告知性公文较多。这种情况的出现,固然有当差人员敷衍塞责的成分,也和缺少经费保障、交通通讯手段落后及蒙古族人不愿应诉有很大关系。三是各级官吏的贪腐渎职加剧了蒙古族人应诉的恐惧心理。如嘉庆年间,喀左旗塔布囊拉布丹道尔吉、昆楚克道尔吉因诬告罪被判处监禁在盟长处八年,先是监禁在土默特左旗,后又移送到喀喇沁右旗,每年冬季,他们都得请求家里人给送一些吃的穿的东西。清廷各级地方官员“或性耽安逸怠于听断,或豫防翻控冀免干连,以致讼师逞其伎俩,颠倒是非,往往启衅甚微,久且酿成巨案,而上控、京控呈词亦日渐增多,皆不肖州县官养成刁风,而督抚多徇情袒护,吏治民习日坏一日,实深痛恨”[7]。
清代蒙旗涉汉案件久拖不决的原因不一而足,虽然也采取了一些改进措施,却没有取得明显效果。
①喀左县档案馆藏喀左旗档案:喀左旗档案200—563—0004 塔子沟司为催提涉案蒙古行文喀喇沁左旗扎萨克衙门。
②喀左县档案馆藏喀左旗档案:喀左旗档案200—563—0005 喀喇沁札萨克公旗为本旗人犯事行文塔子沟司衙门。
③刘昫等,旧唐书:卷二[DB/OL],太宗本纪·贞观二年秋七月戊申,历史春秋网·国学·史部。
④喀左县档案馆藏喀左旗档案:喀左旗档案200—414—0040 卓索图盟副盟长喀喇沁扎萨克镇国公、旗务协理塔布囊玛哈巴拉、孙打来他们的文件。
⑤详细内容参见喀左旗档案200—081—0001 为传人事建昌县知县文咨喀喇沁扎萨克衙门。
⑥喀左县档案馆藏喀左旗档案:喀左旗档案200—542—0056 扎兰乌力吉等人为在塔子沟办理官员食宿费用事咨衙门文。
⑦喀左县档案馆藏喀左旗档案:喀左旗档案200—542—0057 处理宝鲁德部问题官员食宿费用清单。
⑧喀左县档案馆藏喀左旗档案:喀左旗档案200—429—0005△盟长关于五十九等报效荒地事派使者去调查情况给副盟长的折。
⑨喀左县档案馆藏喀左旗档案:200—096—0012 喀喇沁札萨克衙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