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林靖 王天淇
快递员送货途中违反交规出车祸,致他人受伤。受害人起诉要求快递公司和快递员赔偿28万元损失。但快递公司以与快递员签订“交通事故三七分责协议”为由,主张其仅担30%责任。据悉,快递公司被终审判赔受害人全部损失。
快递员张某长期负责小区快递派送业务,去年11月在派送快递的途中,因时间紧迫而投机取巧抄近路,在单行路上逆向行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薛某迎面相撞,造成薛某摔倒受伤,车辆损坏。薛某被送往医院,经检查为左腿骨折,需住院治疗。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薛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薛某构成十级伤残。
经计算,此次事故中薛某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除去快递公司和快递员张某先行垫付的6万元,对剩余28万余元费用的负担,各方产生了争议。薛某认为,快递员张某违反交规,造成薛某身体受伤、财物损失,应负主责。而快递公司是张某的用人单位,亦应对张某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协商未果后,薛某将某快递公司和快递员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方共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万余元。
经了解,张某最初与快递公司签协议时,快递公司为了减轻自身责任,与包括张某在内的所有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也签订了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快递员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快递公司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快递员自担70%的赔偿责任。
据此,快递公司认为,对于本次事故产生的28万余元费用,快递公司只须承担30%,即8万余元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薛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快递公司已垫付医药费4万余元,快递员垫付2万余元,快递公司还应赔偿剩余损失28万余元。
因薛某不认可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责任分担协议的内容及与此案的关联性,法院不采信快递公司认为其仅应承担30%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判决快递公司赔偿薛某28万余元。
快递公司提起上诉,认为公司和快递员已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快递公司仅须承担30%赔偿责任,快递员自担70%责任。另外,快递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过错行为,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快递公司与快递员签订《协议书》约定交通事故责任“三七开”,但属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当然对第三人薛某产生效力。薛某要求快递公司和快递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担责并无不当。至于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因签订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协议引发的纠纷,可另行解决。最终,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快递员赶时间、无视交规的情况时有出现,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快递公司为了减轻公司责任,可能与快递员签订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协议书。如何认定协议书的效力?
法官认为,首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快递员执行快递公司工作任务,此时间段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快递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先行赔偿受害人损失。
其次,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一般不具有对外效力。一般而言,合同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内容不能够拘束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合同法》相比,增加了“仅”字,目的就是要突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一般情况下,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主体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合同的效力问题,需综合合同的主体、主体的意思表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格式条款等因素,予以综合评判。同时,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引发的纠纷属合同纠纷,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适合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处理,需另行解决。若协议有效,快递公司可根据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快递员追偿;若协议无效,只有在快递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快递公司才取得向快递员追偿的权利。
为了维护快递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用工秩序,稳定职工队伍,自2019年,北京市就为快递小哥“量身定制”了集体合同。近日,北京第二轮快递行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正式签订。相较于2019年的专项集体合同,今年更加注重精准对标行业特点,合同条款由原来的13条增至19条,内容更加完善。
具体包括:企业与企业工会应为从业人员搭建职业技能提升的平台;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履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行业协会与行业工会应推动快递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冬季户外温度低于5℃以下时,企业工会应督促企业为快递员发放相应的低温补贴或保暖衣物;鼓励企业定期为从业人员安排健康体检。行业工会力争每年为优秀快递员代表免费提供健康体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