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民 熊建 刘业明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加强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审计,是审计机关一项长期必审工作任务。
一、审计的内容
审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两类,即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直接审计。
开展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审计,包括用于职业培训补贴(支付培训学校职业培训补贴和支付园区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审计,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重点关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开展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包括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审计。检查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二、审计的重点
1.审计重复领取就业补助资金情况。重点审计同一人在同一年度多次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職业培训补贴和就业见习补贴,其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就业见习补贴只能享受一次,落实重复领取的年度、重复领取的补贴金额、重复领取的人次及获取补贴的机构或单位。
2.审计超法定劳动年龄人员享受就业补助资金情况。重点审计未满16周岁和超过60周岁的人员(企业女职工超50周岁)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落实超法定劳动年龄享受补贴的年度、人数、补贴金额和获取补贴的机构或单位。
3.审计死亡人员享受就业补助资金情况。重点审计死亡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等,落实死亡后享受的补贴资金去向。
4.审计非定点培训机构和非园区企业获取职业培训补贴情况。重点审计当地人社局没有审批的培训机构、非园区企业和非当地支柱产业企业违规获取职业培训补贴,落实非定点培训机构和非园区企业获取职业培训补贴的年度、享受补贴人数和金额。
5.审计培训机构利用虚假劳动合同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重点审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学员在培训期间用工单位与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不一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和就业见习补贴人员在享受补贴期间用工单位与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不一致,落实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机构或单位、违规享受补贴的人数和金额、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去向。
6.审计培训机构多头获取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重点审计培训机构利用同一批培训学员在就业、残联、工会等部门多头申报培训补贴,落实上述部门是否拨付补贴资金给培训机构。
7.审计不符合就业补助对象违规享受补贴资金。重点审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人员在其单位申报就业见习期之前已经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保;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利用在校学生身份信息获取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落实不符合就业补助对象享受补贴资金的年度、人数和金额、获取补贴资金的机构或单位。
8.审计超期限支付就业补助资金。重点审计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落实超期限享受补贴的年度、人数和金额。
9.审计多支付就业补助资金。重点审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人员享受补贴时间是否大于其实际缴纳社保时间,就业部门多支付社保补贴资金;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人员享受补贴时间是否大于其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就业部门多支付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
三、审计的步骤及主要思路
1.收集和查阅相关财务、业务文件资料。
到各就业局收集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相关政策文件,补贴资金发放程序等。
2.采集业务数据和关联的外部数据。
业务数据主要有:就业局取得2014年~2017年各项就业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其中:(1)职业培训补贴明细主要字段为:培训学校(园区企业)名称、实际支付补贴年度、享受补贴年度、学员姓名、身份证号、享受补贴金额、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用工单位。(2)职业介绍补贴明细主要字段为:职业介绍单位名称、实际支付补贴年度、享受补贴年度、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补贴金额、是否有劳动合同、是否交社保。(3)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明细主要字段为:享受补贴年度、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补贴金额、是否城市低保、是否农村低保、低保证号。(4)公益性岗位补贴明细主要字段为:享受补贴年度、用工单位、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补贴金额、上岗时间、离岗时间、是否交社保。(5)社会保险补贴明细主要字段为:补贴年度、用工单位、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补贴金额、上岗时间、离岗时间。(6)就业见习补贴明细主要字段为:享受补贴年度、用工单位、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补贴金额、见习开始时间、见习结束时间。(7)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明细主要字段为:享受补贴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补贴金额。
所需关联的外部数据有:
(1)财政供养人员名单,主要字段: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人员姓名。
(2)养老保险缴存明细,主要字段: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名称、参加工作时间、账户设立时间、缴费基数。
(3)公积金缴存明细,主要字段: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名称、账户设立时间、缴费基数。
(4)民政死亡人员信息,主要字段为:死者姓名、死者身份证号、火化时间。
(5)城乡居民医保明细,主要字段:姓名、身份证号、参保组织名称、参保状态。
(6)人社部门批准的定点培训机构名单,主要字段为:机构名称、批复年度。
(7)当地园区企业名单,主要字段为:企业名称。
3.数据比对,找出审计疑点。
(1)计算机筛选职业介绍补贴发放明细表、职业培训补贴发放明细表和就业见习补贴发放明细表中同一身份证号在同一补贴年度出现两次及以上人员,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次数超过一次人员,锁定重复享受补贴人员疑点,进一步调查取证补贴资金实际拨付情况。
(2)计算机筛选出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时间减去其身份证号出生时间大于60周岁(女员工为50周岁)和小于16周岁人员,锁定超法定劳动年龄人员违规享受补贴疑点,进一步调查取证补贴资金实际拨付情况。
(3)关联民政死亡人员信息表和各项就业补助资金发放明细,筛选出死亡人员在死亡后享受补贴资金疑点,进一步调查取证死亡后领取的补贴资金去向。
(4)关联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园区企业名单和职业培训补贴发放明细表,筛选出当地人社局没有审批的培训机构、非园区企业和非当地支柱产业企业违规获取职业培训补贴的疑点,进一步调查取证补贴资金申报审批材料、补贴资金实际拨付情况。
(5)关联养老保险缴存明细表和职业培训补贴发放明细表、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明细表、就业见习补贴发放明细表,筛选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学员在培训期间用工单位与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不一致的疑点,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和就业见习补贴人员在享受补贴期间用工单位与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不一致的疑点,进一步调查取证上述疑点涉及的补贴资金申报审批材料、补贴资金实际拨付情况。
(6)关联就业部门职业培训补贴发放明细表、残联职业培训补贴发放明细表、工会职业培训补贴发放明细表,筛选出培训机构利用同一批培训学员在上述部门多头申报培训补贴资金的疑点,進一步调查取证上述疑点涉及的补贴资金申报审批材料、补贴资金实际拨付情况。
(7)关联就业见习补贴发放明细表和养老保险缴存明细表,筛选出享受就业见习补贴人员在其单位申报就业见习期之前已经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保的疑点;关联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明细表、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明细表和养老保险缴存明细表、公积金缴存明细表,筛选出享受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在其单位申报上岗时间之前已经实现就业并一直缴纳社保的疑点;关联城乡居民医保信息表和职业培训补贴发放明细表、职业介绍补贴发放明细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明细表,筛选出城乡居民医保中在校学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疑点;进一步调查取证上述疑点涉及的补贴资金申报审批材料、补贴资金实际拨付情况。
(8)计算机筛选出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明细表中享受补贴超过3年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除外)疑点,进一步调查取证上述疑点涉及的补贴资金申报审批材料、补贴资金实际拨付情况。
(9)关联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明细表、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明细表和养老保险缴存明细表,筛选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人员享受补贴时间是否大于其实际缴纳社保时间和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人员享受补贴时间是否大于其实际在岗工作时间的疑点,进一步调查取证上述疑点涉及的补贴资金申报审批材料、补贴资金实际拨付情况。
4.走访就业局等部门,针对疑点查阅档案,收集相关资料取证。
四、审计的流程图
五、审计的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4.《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
6.《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8.《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9.《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社〔2012〕71号)
10.《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赣人社〔2012〕97号)
11.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32号)
(作者单位:江西省审计厅、江西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