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盛玉, 陈德洋
(1. 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2; 2. 安徽师范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2)
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 是深受学术界关注的重要话题。 西方学者对该话题见仁见智, 先后出现了罗尔斯的平等优先自由主义公正观、 诺齐克的个人至上自由主义公正观, 以及麦金太尔的社群主义公正观等。 罗尔斯认为社会现实中的平等必须符合最少受惠者的利益。 而诺齐克主张人为的不平等不可忍受也不可饶恕, 因而权利平等是首要的和惟一的。 麦金太尔则提出社群成员需要在正义问题上达成共识, 且实现正义要以道德教育为途径。 其中, 以罗尔斯影响最大, 但同时人们也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也莫衷一是。 比如,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中认为罗尔斯通过道德推理得来的正义原则是靠不住的, 而民主协商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理想方式。 尼尔森更是直接将罗尔斯与马克思进行比较, 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实质上是为资产阶级社会和资产阶级利益进行辩护的一种粗糙辩解, 社会正义只会呈现于相对富裕并趋于走向无阶级社会的重构过程中。[1]287本文基于罗尔斯《正义论》文本探究其批判式的反传统人学内涵, 以期引起学界对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开展深入讨论。
罗尔斯生活在物质生产相对发达的资本主义繁荣时期, 此时的市场经济已得到高度发展, 民主政治体制也日益完善, 多元文化和价值已经形成, 权利意识和自由平等观念深入人心。 但是, 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 绝大多数人只占有极少的财富份额。 这就导致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自由形同虚设, 无法真正体现资产阶级自大革命以来的自由和平等的要求。 如何尽可能保障社会低微者的平等权益因而成为罗尔斯的考察对象。 罗尔斯的判断是站在与功利主义进行对话的过程中得以展开的。
首先, 不可侵犯人的社会权益是自由主义区别于功利主义的最重要特征。 在罗尔斯看来, 尽管功利主义也把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但是最大程度地获取每个个体的幸福旨向使得整个社会难以在其应有的结构范围内守护人的权益。 这里的根本原因在于, 个人的原则是要尽可能地推进个人的福利、 满足自身的欲望体系, 相比之下, 社会的原则是要尽可能推进群体的福利、 最大程度地实现它所包括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总的欲望体系, 其中体现出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张力不可缓和, 因而无法维系人的天然权益。 所以, 从洛克、 卢梭、 康德以来的社会契约论比从休谟发端的进而由边沁、 密尔、 埃奇沃思、 西季维克等人发展的古典功利主义更有说服力。 换言之, 契约论提供了比功利主义更有效的方法论去证明人的权益的不可侵犯性。
其次, 人的权益包含人的利益、 幸福、 自由等多方面内容。 罗尔斯提出: 契约论“术语”的一个重要前提在于把正义原则作为有理性的人们选择的原则来理解。 有理性的人, 恰恰是西方启蒙时代自康德以来“人是目的”这一核心论点的确证。 “正义的原则处理的是分享社会合作所带来的利益时的冲突要求, 它们适用于在若干个人或若干团体之间的关系”[2]16, 这便是“契约”的特点。 相比之下, 功利主义的“理论实质即‘善优先于正当’与组织良好社会的正当原则格格不入”[3]。 如果人们相互之间要达成虔诚的契约的话, 那么, 追寻利益就必须考虑权利与义务的联系, 获取幸福就必须顾及道德、 美感以及至善, 实现自由就必须在政治自由和平等地参与政治事务的自由、 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以及个人和公民的自由之间反思平衡。
最后, 冲突的排除与权益的维护是同一个正义原则内相互依存的两方面内容。 罗尔斯认为, 正义原则具有优先性的典型意义在于: 社会的每一成员都被认为是具有一种基于正义、 或者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任何别人的福利都不可逾越的。 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 把不同的人当作一个人来计算他们的得失的方式是被排除的。[2]27也就是说, 失序的社会状态不可怕, 良序的社会情形很正常, 但是, 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始终不可避免。 因此, 社会制度设计需要将正义原则放在首位, 社会结构本身的重组与优化为排除冲突、 维护权益而不断努力, 付出实践的努力就是不断促进正义实现的过程。
不难发现, 罗尔斯以极其缜密的理论逻辑在正义原则与人的权益之间进行了比照。 这一点恰恰印证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思想, 即人是社会的人, 社会是人的社会, 只有人才要求社会公正、 追求社会公正, 并为实现社会公正而奋斗, 所以, 社会公正问题说到底是人的问题。 也就是说, 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 正因为社会生产不能满足人的发展的需求, 人们在物质资源的分配、 社会权益的享受等各个方面必然发生对抗和冲突, 随着这些矛盾的明朗化, 社会公正逐渐成为显性问题。
罗尔斯正义原则具有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并且, 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61第一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原则可以概括为不平等安排原则, 其又包括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平等原则这样两个更为具体的原则。 平等的自由原则被用来分配自由和平等, 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被用来分配机会(以及权力), 差别原则被用来分配收入和财富。 也就是说, 平等与自由是正义原则所守护的中心内容。
一方面, 人的平等与自由是能够获得保障的平等与自由。 尽管罗尔斯正义原则不乏程序的设计, 但是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突出实质性享有之目的。 在罗尔斯看来, 公民是人的社会政治身份的确认, 平等的自由大致包括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以及言论和机会自由、 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 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 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 与纯粹的道德目的论(比如, 古典功利主义、 经验直觉主义, 等等)不同, 社会契约论注重的是社会结构的“理所当然”。 “理所当然”是罗尔斯《正义论》中所反复强调的一个主题词, 即按照人性良知体验“过程”去考究利益分配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另一方面, 公民在语境上与“公正”“公平”“公道”联系在一起。 罗尔斯希望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服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 主张实现分配正义, 缩小贫富差距。 诚如有研究者所指出, 罗尔斯正义原则“努力解决最大幸福的价值偏失和分配难题; 基本立场是正当优先于善; 希望在正当的维护内保障善的价值的实现”[4]。 在这个意义上, 当代资本主义的社会公正问题是马克思没有预料到也不可能具体描绘的, 罗尔斯对现代市场经济下资本主义公正问题的探求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马克思思想的不足, 也延续和丰富了西方新自由主义社会公正思想。 罗尔斯正义原则语境中的“公民”不乏具有重要理论贡献。 “公民”意味着对法律的规范和合理的愿望之尊重。 其一, 公正地遵循规范和愿望, 是公民承认他人权利和自由的表现; 其二, 公平地分享社会合作的利益和分担社会安排的任务, 是公民对社会正义忠诚的表现; 其三, 公道地评价人们为实质性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的联合所做的积极努力, 是公民恪守自身任意性的表现。
罗尔斯正义原则比较关注人的自然本性, 把社会公正产生的基础视为人人恪守的“社会契约”, 即公民主观意志的默契。 需要注意的是, 尽管我们无不被罗尔斯思想的缜密力度所震惊, 但诚如有学者指出, 罗尔斯“所考虑的主要是一种理想的正义, 而非现实制度的不正义, 也就是说, 不仅他的方法, 而且他的问题也有一种抽象、 虚拟和形式的特征”[5]23。 用罗尔斯自己的话来说: “我的目的是要提出一种正义观, 这种正义观进一步概括为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理论(比方说: 在洛克、 卢梭、 康德那里发现的契约论), 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 ……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初契约的目标。”[2]11其实, 在罗尔斯之前,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已经科学地揭示出, 阶级分化以来的人类历史就是一部追求公平正义的历史,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由此所决定的私有制和阶级的消灭, 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正义。
在《正义论》中, 罗尔斯断定人们出身的社会阶级、 所具有的自然天赋以及在生活过程中的幸运与不幸完全是偶然的, 或者说, 没有人能够合理地声称自己应该出身于比别人更好的家庭, 拥有比别人更高的自然天赋和更大的幸运。 所有的基本善(primary goods)即自由和机会, 收入和财富, 以及自尊的各种基础等都应该被平等地加以分配。 平等分配关涉的是人的自由权利的不可让渡性。 因而, 为了获得理论的共识, 尤其为了与功利主义、 直觉主义、 道德目的论等观点划清界限, 罗尔斯确定了一种自认为是最可取的哲学解释: 无知之幕与原初状态。
无知之幕, 是指遮蔽人们社会身份与社会角色的预设与情境。 “无知之幕”场景中的人们既“无知”亦“有知”。 所谓“无知”指的是: 其一, 人们不知各自的自然天赋和社会出身; 其二, 人们不知各自的价值观念和性格气质; 其三, 人们不知自己所处的社会和时代。 同时, “有知”则体现为人们拥有对社会正义环境和社会合作的一般知识: 其一, 人们知道他们所处社会处于正义的环境, 社会合作必要且可能; 其二, 人们知道与社会合作有关的一般知识, 如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 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 原初状态即是排除了各种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对人们主体选择活动影响的状态。 这恰恰是人们期待的社会良序状态, 它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征: 其一, 主体不存在身份等级差异, 处于公平的地位; 其二, 主体在选择中具有自我特性, 处于自由的境界。 显然, 原初状态之下的人们普遍处在无知之幕这一背景装置之中。
无知之幕与原初状态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 是对人的存在方式的一种自然且自在的认可。 其一, 人作为自然性的存在无需在利益取舍中讨价还价。 为了正义原则的两个方面能够贯穿于现实生活, 必须在思维中将人的各种现实关系清零, 回归人的本真状态: 既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他的天赋, 也没有人能够修改原则以适合他自己的利益。 人的这种自然性存在意味着人属于当下, 即人既不需要追溯历史, 也不需要展望未来。 其二, 人作为自然性的存在理所当然知道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 即他们所处的社会不可避免地遭遇正义问题的干扰以及所能借助的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 也就是说, 人与人之间剔除了纯粹个性化的因素, 人人都懂得自己是当下社会的成员。 其三, 人作为自然性的存在意味着人人具有同等的理性和相似的境况。 人们懂得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 这样限定的条件保证正义原则总是无条件地被人得以选择。 也就是说, 平等、 自由、 理性是契约各方的自然样态。
原初状态的假设、 无知之幕的设计, 使得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具有极大的逻辑说服力和道德理性感召力。 无疑, 罗尔斯无知之幕庇护下的正义原则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方面, 关于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经济政策正义的思想。 在罗尔斯看来, 在经济生产较为发达和政治民主较为完善的情况下, 能够通过国家权力干预, 逐步解决一些棘手的人权问题和民生问题。 另一方面, 关于分配正义的思想。 罗尔斯认为, 在社会制度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 不能通过抑富来防止两极分化, 但可以通过帮贫来缩小贫富差别。 尽管如此, 我们不得不说的是, 罗尔斯远远未达到马克思主义学说的理论境界。 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 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存在物。 历史唯物主义指明, 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质是人与人的利益关系与社会生产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因而, 生产力、 生产关系、 阶级、 利益、 自由、 平等、 人的解放、 人的发展等都是马克思主义考察社会正义问题的重要范畴, 这恰恰是罗尔斯《正义论》中提出的“无知之幕”“原初状态”等抽象范畴所无法比拟的。
在《正义论》中, 罗尔斯具体探讨了现代福利资本主义国家如何通过政府力量完善再分配政策从而实现对社会底层群众进行关切的问题。 他一再强调, “我关心的是正义问题的一种特殊情形, 我不想普遍地考虑制度和社会实践的正义”, “即便有人假定正义的概念适用于一切利害关系的分配的话, 我们也只感兴趣于这类分配中的一种”[2]7-8, 分配正义是为“最少受惠者”带来最大利益, 政府的责任是为该群体带来“最大利益”。
罗尔斯从三方面对“最少受惠者”进行了界定。 其一, 加入社会合作体系并拥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 也就是说, 最少受惠者并不是逃离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庸人或懒汉, 只是他们尽管很努力但出于独特的社会地位难以在平等自由原则方面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保持步调一致; 其二, 处于收入甚微的特定社会阶层, 比如企业生产的不熟练工人或半熟练工人。 正义之所以成为问题, 不是绝大多数人的平等自由得到保障, 恰恰是少数人的不平等安排未得到解决, “人们在这种最初状况中生活得怎样的问题对采用差别原则并无实质意义。 我们只是在必要的约束下最大限度地增加处于最不利状况的人的期望”[2]80。 其三, 个人天赋方面的薄弱者或天生不足者。 罗尔斯强调, 尽管“无知之幕”忌讳这一点, 但实际生活中天赋高的人比天赋低的人实际上拥有更多发展机会是研究分配正义不可回避的问题。
罗尔斯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区别于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诉求, 因而凸显国家福利倾向于“最小受惠者”才能真正体现公平的正义。 这也恰恰说明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第二个方面即不平等安排原则是差别原则、 补偿原则, 也是博爱原则。
第一, 伦理道德的取向在于个人幸福, 分配正义直接关涉不同个体的幸福指数, 这是差别原则的应有之义。 如果存在“幸福的获得总是意味着一定程度的好运气”现象, 则是很危险的。 罗尔斯因此呼吁“一个社会应当努力避免使那些状况较好者对较差者福利的边际贡献是负数”[2]104。 也就是说, 经济收入是个人幸福的有力保障。 福利国家政策维度的个人幸福需要得到适当维护, 需要政府以调控的方式维系一个基本底线, 不至于一部分人过于富裕, 另一部分人极其贫困。
第二, 道德义务论的实践逻辑在于, 关涉人们幸福的机会均等。 在《正义论》中, 罗尔斯强调, 新自由主义是道德义务论, 根本不同于功利主义的道德目的论。 为了实现分配过程在结果上是正义的, 就需要借助制度安排分配总收入、 工资和别的收入加转让部分的方式, 这是继差别原则之后的补偿原则。 “政府确保一种社会最低受惠值, 这或者通过家庭津贴和对生病、 失业的特别补助, 或者较系统地通过收入分等补贴(一种所谓的负所得税, 即对收入低于法定标准的家庭的政府补助)的方法来达到。”[2]276这样因而避免了人们因为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小的幸福可能性而导致自责的现象发生。
第三, 幸福既是自给的也是自足的, 个人幸福依托于献身于正当的事业或他人幸福的博爱原则。 社会正义最终要回归到个人幸福。 关于如何理解幸福, 罗尔斯认为尽管幸福与快乐有内在联系, 但幸福不完全在于快乐的体验, 幸福有两个不可或缺的内容, 即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以及活动成就所带来的心灵的合理确信。 个人幸福的自给在于人们自己保持信心并且带着信心付诸行动计划; 个人幸福的自足在于人们的合理行动计划得以顺利实施而获得完整的满足感、 快乐感。 尽管追求幸福往往聚焦在“生命, 自由和一个人的福利”等方面, 但这绝不是公民单方面的行为, 需要“公民友谊和社会团结”[2]105的支持。 因此, 博爱原则是差别原则的一个拓展和延伸。
以上所述, 罗尔斯视野中的正义原则需要消解功利主义的倾向, 而建构于对社会契约的遵循。 正义既然是人的社会权益需要得到保护的重大问题, 那么, 其一, 人的平等与自由是平等的公民自由; 其二, 假定的“无知之幕”即人的原初状态是对人的存在方式的一种自然而自在的认可; 其三, 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偏爱最少受惠者的社会合作体系是个人幸福的前提。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人学内涵丰富而深刻, 足够体现出新自由主义对于福利国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不能忽视的是, 罗尔斯正义原则与尊重和发扬人的理性交织在一起, 其程序正义、 分配正义、 矫正正义等很多逻辑判断无疑对于我们探寻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具有借鉴意义。 但是, “我们需要结合时代要求来构筑中国特色的正义理论”[6]。 也就是说, 罗尔斯视野中的正义原则不乏人文关照意义, 对当代资本主义具有深刻的反思性、 批判性, 但是我们对其进行研究时不宜夸大其借鉴意义。 相比之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始终“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7]147, 倡导的是个体与集体相契合的正义, 而不是个体与集体相断裂的正义。 进一步而言,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根本上要求我们“讨论人的问题, 需要更切实的视野转换, 我们应该像马克思那样坚持实践的观点, 因为人终究是历史行走中的人、 社会生产中的人、 实践创新中的人”[8], 要求我们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扎扎实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 最困难最忧虑最急迫的实际问题”[9]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