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的绿色壁垒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2020-12-08 23:05朱夏怡
时代人物 2020年35期
关键词:壁垒国际贸易贸易

朱夏怡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42)

GATT1994第20条规定了“一般例外”——同意各成员方在出于保护全人类动植物健康与环境资源保护的贸易措施的角度,采取偏离GATT1994的措施。发达国家就以此为依据创设了“绿色壁垒”,绿色壁垒也逐步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普遍的使用,从而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我国外贸的出口产生了许多不利的因素。这一问题虽然已得到了WTO 成员国及其他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关注,但这个问题在我国,由于经济基础的落后及环保形势的严峻,则显得更为致命。

绿色壁垒的概念特征

概念

绿色壁垒又称环保壁垒、生态壁垒或环境贸易措施、绿色措施。学界对这一概念至今还没有达成共识,有的认为,绿色壁垒存在两种表现形式(即绝对和相对)。绝对绿色壁垒,主要说的是某个国家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掩饰,出于限制进口、保护贸易的企图,专门设置一些没有必要、不是出于正常环保要求的贸易障碍,主要用于针对外国商品的进口。而相对绿色壁垒,是指某个国家为限制外国商品进口所设置的贸易障碍是以可持续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为借口的。还有人认为有的认为,绿色壁垒,作为一种市场准入的障碍,是指进口国为制止某些外国商品的进口,特别制定严苛的环保技术标准、繁琐的卫生检疫制度或要求无谓的绿色环保标志、绿色包装制度。

而在我看来,“壁垒”一词既然在汉语中是一个具有否定意义的词汇,又是为了从关卡和障碍翻译而来的,绿色壁垒,就不可能是一个正常合法的贸易限制活动,而是进口国“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而采取的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绿色壁垒与绿色贸易措施的区别

绿色壁垒与绿色贸易最大的区别,其实在GATT第20条的导言部分就可以看出,所谓的绿色贸易要求在相同的成员之间不可以构成不正当歧视或对相同成员在国际贸易采取变相限制。所谓的“环境例外条款”,是在符合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完整性、可预见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的。

一项贸易措施是否公平一致、是否出于正当合法的理由、采取措施是否适当都是衡量二者的标准:根据 WTO 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如果一项绿色贸易措施符合WTO 要求,必然要做到“外外一致”和“内外一致”。国际社会是否普遍认可,绝大多数国家是否认可,该国家所谓的绿色贸易措施不存在片面歧视,是本着实现环境生态保护、为了人类以及地球上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安全。选择不会给国际贸易造成限制或者造成尽量少的限制的措施。反之,则该环境措施就不是“必需”的,其实质就是借着环保的名义进行贸易保护,实行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产生的原因及根源分析

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无疑GATT1994第20条关于环境问题的一般例外是出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工业革命以来,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的不断进步,环境问题日益显现,生态环境的恶化,使人类关注到自身行为对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及地球上其他动植物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可持续发展成了人类世界的主要命题,关注环境、保护地球,寻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既足现代人的需求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因此,1994年,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后,有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该协定的序言部分指出,要求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世界环境,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发展,同时必须符合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至此,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协调使用资产资源成为了 WTO 的宗旨。

但没有想到的是,各国在贸易保护的思想下,打着绿色革命、绿色运动的旗号,将保护环境与限制贸易结合起来,这就出现了新的名词——绿色壁垒。

根源分析

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许多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受到很大的抑制,而与贸易有关的环保措施以其技术性强而透明度差遂成为一种理想的贸易壁垒”。

规定缺失:在环保目的下的国际贸易,仅在GATT第20条中规定,而这一环保的例外权却没有相应的操作规则和限制,他笼统的规定了不得对条件相同的成员国间构成武断歧视、不得存在不正当歧视、在国际贸易中不得出现变相限制。但是,什么是“武断”“不正当”“变相”呢?这个问题,在GATT中却几乎没有说明。

发展差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力的不均衡、国家性质的不同也是在GATT中没有考虑到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差异和科技实力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在技术上的优势地位使他们有条件有能力订立更高的环保标准,这在发展中国家可能会是基本无法实现的,客观上也就出现了发达国家采用较高的环保标准限制发展中国家贸易的情形。

WTO 对绿色壁垒的适用限制

WTO 对绿色壁垒的适用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

第一,“必需性”。要求这个国家采取的措施是出于必要,对保护环境来说不可或缺。

第二,非歧视。WTO 允许其成员以合法的手段将环境目标放在优先位置,但是“无端的歧视”是不被允许的。

第三,“最小贸易限制”。“最小贸易限制”被附加在了多边贸易体制中,各成员国若采取贸易措施受此限制,“国际贸易限制”不被允许出现在贸易措施中。

第四,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WTO 序言、TBT、SPS及《农产品协议》等一系列协议中,都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或差别待遇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也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主旨。可持续发展同样也要求国际公平,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特别保护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第五,透明度。各成员国任何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文件都必须是公开透明,可查询的,来保证各国政府提前预知。

绿色壁垒对我国的影响和解决对策

影响

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一种是市场准入的限制。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必然存在着任一发展中国家的通病,技术水平及科技水平的相对落后必然造成难以通过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商品根本不能进入其国家的市场;发达国家利用其优势地位,以环保的名义,强行制定一些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以排斥发展中国家商品。另一种方式就是影响价格竞争力。发达国家虽不直接限制我国产品的市场准入,但采用其他一系列手段如征收绿色关税等方式,增加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使其失去原有的市场竞争力。

绿色壁垒对我国进口的影响。一方面,“入世”以后,我国向外出口商品的同时,国内市场更为向他国家开放,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可想而知。发达国家的技术、产品、能力具有很强的竞争性,以其资金、技术做后盾,其产品的市场份额逐步扩大。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利用我国环境标准较低的弱点,将废旧物、废弃物、污染物转移至发展中国家。新闻中层出不穷的洋垃圾船舶进口事件就是明显的例子。同时,我国的环保要求更为简单及廉价,一些外商投资者在投资的同时,转移污染密集型企业,降低环保成本。

解决对策

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本国的环保标准无疑是最快、最直接、最方便的方式,一旦我国同样能够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绿色壁垒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虽然会在一段时间内导致本国产品的成本的上升,但是无可否认,可持续发展也是我国发展中一个重要的命题,保护环境有利于全人类的共同发展。出台适合我国的环境标志管理条例,使得所有符合的产品都能得到环境标志的认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加快与国际环境标准接轨的步伐。

充分利用WTO有关协议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条款。对发展中国家给予差别和优惠待遇也是处理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贸易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条款是我国所应享有的权利,可以争取在技术标准方面的差别待遇的要求。当然,发达国家成员也有义务会同发展中国家一起制定能够真正顾及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显示的合理的环保条款。

注释

[1]蒋莉,马飞,赵萍,“构筑我国相对绿色壁垒法律体系初探”[J]民主与法制,2005(04)

[2]朱晓勤.WTO 与绿色壁垒:若干法律问题分析[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 年 4 月总第 148 期。

[3]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第 9 页。

[4]高军,罗锦祥.WTO语境中的绿色壁垒及我国的法律对策[J]特区经济,2005(07)

[5]田晓萍.WTO 解决贸易与环境争端的实践取向与我国的法律对策[J]科技与法律,2006 年第 1 期,总第 61 期。

[6]周泳.试论GATT WTO法律制度和环境保护”[J]南开学报,1998年第3期。

[7]胡晓红.WTO 规则与国际经济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第1 版,第372 页。

[8]曹建明,陈治东.国际经济法专论(第六卷),[M]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 版,第192 页。

[9]王家庭.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及对策[J]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4 期,第108 页。

[10]吴狄枫.试论绿色壁垒及其法律对策[J]法学杂志,2003 年第1期,第73 页。

[11]夏友富.论环境标志制度与国际贸易发展[J]世界经济,1995 年第10 期,第 46 页。

[12]高军,罗锦祥.WTO语境中的绿色壁垒及我国的法律对策[J]特区经济,2005年第7期。

[13]高军,罗锦祥.WTO语境中的绿色壁垒及我国的法律对策[J]特区经济,200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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