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菲 何 锐
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有人认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出自《佛说十善业道经》[1],原文为“人生为己,天经地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笔者通过查询,在《佛说十善业道经》中未发现“人生为己,天经地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字样。还有人认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与《礼记·礼运》当中的“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相应而生。“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具体出处已不可考,但是其蕴含的权利义务思想值得关注。
有人将“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解释为人如果不为自己的利益考虑,那么就会为天地所不容。“人生为己,天经地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为自己的利益考虑是天经地义的,不为自己的利益考虑将为天地所不容。“人是一种生物,而生物的最大要求是满足生存的需要。”[2]人需要不断的和外界进行物质交换才能生存,基于这种最基本的生理需要,必须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种解释侧重于利己主义,突出人的自然属性。
还有人将“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解释为人如果不加强自己的道德修为,则会为天地所不容。这种解释强调个人要加强道德修养,否则会为天地(社会)所不容。人是社会人,在人际交往中注意自己的德性,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被社会所接纳。道德是一种社会规范,如果一个人不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心中没有他人,不能很好的融入社会,则为社会所不容。这种解释劝人向善,把人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放在社会关系中考量,突出了人的社会属性。
《礼记》有云:“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人作为生物,“要生存发展,就需要一定的生存发展的条件。因此,生物和外在的生存发展条件之间就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关系,即利害关系。”[3]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人需要从外界获取资源才能够生存发展,“人生为己,天经地义”符合人的生物特质。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物质支撑。追求自我利益,有一定的合理性。
人认识到自身的意义,往往是从自我利益的觉醒开始。从自我生存层面来讲,人作为个体,不为自己考虑,不追求个人利益,是不能生存和发展的。个人不能生存发展,由个人连结组成的社会也就不能生存发展。“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利己释义契合人自我生存的需要,强调人的生存发展需要向外界“取”,只有获取一定的资源,才能生存于天地之间。如果不能获取必要的资源,那么食物的匮乏,四时的变化,天气的冷暖等足以灭掉一个人,正所谓“天诛地灭”。
“人是社会动物,每个人的生活都完全依靠社会和他人:他的一切利益都是社会和他人给的。所以,能否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赞许,便是他一切利益中最根本最重大的利益:得到赞许,便意味着得到一切;遭到谴责,便意味着丧失一切。能否得到他人和社会的赞许之关键,显然在于他的品德如何:如果社会和他人认为他品德好,那么他便会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赞许和奖励;反之,则会受到社会和他人的谴责和惩罚。”[4]要想自我实现,必须加强个人修为,得到社会认可。社会是以个人为单位形成的价值共同体,满足他人的需要,才能实现自我价值。
人生的价值在于自我实现,自我实现建立在自我生存的基础上。人在满足自我生存之后,便要追求自我实现。人在社会交换中形成社会关系,人的自我实现要通过社会交换(包括物质交换、信息交换、技能交换等)来完成。“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修己释义契合个人自我实现的需要,强调人要加强道德修养,才能立足于世。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表明人的自我实现需要向外界“予”,加强自己的修养,克制自己的欲望,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利于人的自我实现。
从个体角度来看,人的生存充满竞争性。只有人的需要得到满足,人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这些生存发展的需要在社会演化中成为人各取所需的自由,并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上升到规则制度则即成为人的法律权利。换句话说,人类通过法律权利确认了人各取所需的自由,并保障这种自由的实现。自爱必多于爱人,为己必多于为人。权利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利益,个人的生存利益是其最大利益。因此,“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利己释义具有权利思想价值,为人的权利的存在提供了正当依据。
需要产生权利,人既有物质需要,也有精神需要。人的物质需要由人的生物性决定,人的精神需要由人的社会性决定。“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利己释义有力说明了“天赋人权”。人的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与生俱来,是人的权利产生的基础,经过一系列的社会斗争,权利从特权阶段过渡到平权阶段,人的需要逐渐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法律对权利的确认是对人生存发展逻辑的确认,并把人获取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需要转化为法律权利,鼓励人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生存发展资源。
从群体角度来看,人类社会充满合作性。人既是个体的存在,也是社会的存在。人在分工合作中才能进一步满足自身需要,合作本身就是人生存发展的一种需要。双赢的合作才是长久的合作,利人利己的合作才是双赢的合作。但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难免侵犯他人的利益,造成人际关系的冲突与紧张。因此人在社会生活中要克制自己,在一定的限度和范围内获取利益,否则就会被社会遗弃。这种道德上的自律要求为个人追求利益划定了限度和范围,逐渐转化为法律义务。
“道德法则要求把个人的发展融入集体和社会之中,使自己的发展不是建立在伤害他人和整体的基础上,而是在追求所在集体或社会的发展中求得自己的幸福。”[5]个人追求利益的自由有一定的限度和范围,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他人和集体的利益,这就需要提高个人修为,克制个人私欲,德配其位,履行义务,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人生坐标。因此,“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修己释义具有法律义务价值,深刻反映了义务产生的必要和义务对权利的约束。
历史证明,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往往是爱惜自己善待自己的人。个人需要自渡求得幸福,不能自渡,何以渡人?善待自我,发展自我,才能成就自我。物质决定一切,人首先是经济人,然后是政治人和道德人。人必须通过奋斗不息的努力,获取必要的生存发展资源方可立足于世。善待自我、成就自我是人的生活需要。“人的需要的特有的性质决定了需要既是人的一个行动的力量源泉,也是人的活动结构中的一个因素,因而成了人性结构的内在的规定。如果需要得不到满足,人的现实性也就成了一句空话,人也就不能成其为人了。”[6]
人生天地间,本就很艰难。面对困难,不能自轻自贱,不思进取,自甘堕落。不为自己考虑,将无立锥之地。一个人不能自立,生存都会成问题,更不可能为家庭、社会、国家做出贡献。一个人做好自己的事情,不给他人和社会添麻烦,就是对他人和社会做了贡献。“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利己释义告诉我们,为自己而奋斗具有最基本的正当性,是法律上的权利,应当提倡和鼓励。个人只有善待自己、成就自己才能为社会做出相应的贡献。因此,个人所在的企业和单位也要为个人成长创造必要的条件,促进人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他人的成全。每个人既是自己心中的“我者”,也是他人心中的“他者”。“我者”即“他者”,“他者”即“我者”。为了鼓励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时避免侵害他人利益,社会对个人提出了义务要求,要求个人加强自我修养,遵守社会规则,得到社会认同,否则将被他人和社会抛弃。约束自己的行为,增加自己的修为,表面上反映的是对个人的要求与约束,本质上反映的是人的社会化要求及社会对人的塑造与制约。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生活在互动的社会关系当中,自己怎么对待他人,他人就怎么对待自己。从某种意义上讲,自己和他人是命运共同体,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关联。因此,在社会生活中要有善待他人之行,成人之美之心。“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修己释义告诉我们,约束自己,善待他人,成人之美,是建立良好社会关系的不二法则。人的价值在他人的社会需要中才能充分彰显和提升。心中有他人,才能在为他人服务中找到自己的价值,成就他人,也就是在成就自己。
“人的权利种类很多,大的可分为人权和物权两类。”[7]人作为社会的主体,拥有支配自身的自由和拥有与人格尊严相匹配的物质基础是不可缺少的。人既要维护自身的自由,还要获取足够的物质。人一旦没有自身的自由,就无法获取属于自己的物质基础。即使获取了身外之物,但无自身自由,也是徒劳的。反之,没有足够的物质基础,自身的自由得不到实现与保障。从这个意义来讲,人活着就要既要维护自己的人权,也要维护自己的物权。个人在维护自己人权和物权的同时,也要恪守尊重他人人权和物权的义务,才能形成彼此尊重和良性互动的社会关系。这正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两种释义所要阐明的道理。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为己释义强调权利价值,“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修己释义强调义务价值。综合分析“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两种释义,就会发现讹传和偏见遮挡了理性的视线。权利和义务本是一对孪生兄弟,不能割裂开来看待。“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两种释义,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互为条件,相互支撑,既对立又统一。权利为自由,义务为拘束。权利是利己,义务是利他。有自利的自私才会有利他的无私。因此,在社会生活中,既要把自己当人,也要把别人当人,在互动中善待自己,成就自我,善待他人,成人之美。在为己中奋进,在修己中成长,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