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生改善背景视角下 我国农村社会治理转型关键问题分析

2020-12-07 06:04牛英
新丝路(下旬) 2020年11期
关键词:转型

牛英

摘 要:在改革开放持续深入的今天,精准扶贫工作的深入实施,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地区物质水平的改善,使得民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为促进国家民生工程的建设,切实注重农村社会治理转型和发展。因此,本文基于民生改善背景的视角,对我国农村社会质量转型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民生改善;农村社会治理;转型

为达到民生改善的目的,在我国农村社会治理转型的关键时期,目前存在的关键问题就在于治理理念的转变,治理目标的实现、治理主体的单一化,为强化对这些关键问题的处理,需要切实加强对其的分析。

一、民生改善背景下农村社会治理“理念转变”的问题分析

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治理的概念以来,相较于传统的从上到下的社会管理模式,社会治理更加注重的是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并着力构建多种平台和对话机制,以尽可能地听取各方意见和心声。虽然“治理”与“管理”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内涵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所以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需要朝着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以及综合施策的方向发展,也是民生改善背景下实现我国农村社会治理转型的关键问题之一,需要将其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新理念和新思路。社会治理与民生为本二者的内在一致性高度统一,所以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始终民生为本的原则,民生具有具体性和现实性,并非一种口号,更不是一种形式,而是给老百姓能看到的真真切切的实惠。我党历来注重民生问题的改善,这是因为民生问题与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只有注重民生改善,才能更好地让百姓一道共享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持续、坚定、全面、深化改革理念,并将其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动力,不仅是实现农村社会治理转型的助推剂,也是我国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发展的不二选择。

在当前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的现状下,民生改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实现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这二者之间的良性循环,在农村社会治理理念转变过程中,需要始终妥善处理民生和经济的发展关系,二者具有相辅相成和互相促进的关系,民生改善不仅是推动经济发展的起点和重点,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而经济发展又是促进民生改善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前提与物质保障。

因此,从“管理”向“治理”理念的转变就显得尤为重要。“管理”是从上到下的官对民的管理,而“治理”则是官民共治,属于官与民实施的双向治理,具有互动性、协商性与创新性。那么为达到民生改善的目的,在治理理念转变的过程中,主要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在治理主体方面。从传统的二元治理主体向多元治理主体转变,传统的农村社会管理主体主要是乡镇政府与村支两委,但是在农村社会治理转型下的新型农村治理主体,则是在此基础上新增志愿者组织与非营利组织,并且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发挥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决策作用,在达到农村社会治理长治久安的同时,达到善治的转型。

第二,在治理过程方面。从传统的单一化行政管理向农村自治组织的全面参与的转变。在传统的农村管理中,行政主体地位十分明显,上级与下级之间有着浓厚的科层制色彩,但是在农村社会治理转型过程中,更加注重的是民生改善,发挥村民参与的作用,特别是在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时的重大事项与内部事务决策时,村民有广泛地参与权,并引导村民参与进来,使得不同治理主体得到良好互动的同时,达到同治的转型。

第三,在治理结构方面。从传统的单一化、垂直式管理转变到多元化主体、横向互动式的治理格局,传统的农村管理体制,首先是从乡镇政府到村支两委,再到居民的过程,采取垂直式的逐级下达,而这就缺乏了横向联系,在民生改善的大背景下,农村社会治理结构,由于多元化的治理主体营造的治理新格局,使得村民与村支两委的关系从传统的单向运动转变到双向运动上来,而且村民基层自治组织得到了快速发展,使得村民与政府间的互动更加频繁,比如利用村权监督群,就能及时地反应自己的诉求,也能及时地监督,使得农村的行政、自治、社会三种力量的汇集,形成横向网状结构和力量的有机整合[1]。

二、民生改善背景下农村社会治理“目标实现”的问题分析

民生改善背景下农村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问题就在于如何改善民生。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即将迎来“十四大”的重要转型时期,为促进农村社会治理转型,需要在社会治理目标上转型。农村社会治理主要是对农村社会实施调控治理,最终达到农村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农村社会良性发展的同时,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而这就是农村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为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目标,切实加强民生改善,需要在经济建设、法治建设两个方面加大对其的重视。

就经济建设而言,近年来,由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的引領,尤其是精准扶贫工作的持续深入实施,使得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民生事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使得很多不可能变成了现实,农村的民生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在发展的同时,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尤其是当前实施的精准扶贫工作,虽然参与精准扶贫的主体较多,但是真正意义上做到精准的可谓凤毛麟角。不同的精准扶贫参与主体,也成了农村社会治理的新主体,但是往往将扶贫工作的重心放在如何应付上级的检查,而对农民的扶贫,往往是灌输式的扶贫,而造血式的扶贫较少,尤其是造血式扶贫项目的持续增收的动力严重不足,加上精准扶贫工作目前已经进入尾声,在产业扶贫方面的可持续性问题较为突出,在精神扶贫方面的空白较多,而这势必给农村社会治理带来困难。因此,针对经济建设方面的问题,我们既要在经济发展中对民生地位有一个新的认识,又要将民生改善作为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主要社会动力支撑,所以,为达到农民持续增收的目的,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在现有的农村民生事业的基础上,既要加大对民生保障性投入,又要加强民生经济性建设。比如在产业扶贫方面,由于国家扶贫资金退出、扶贫工作队退出,很多扶贫产业项目的持续造血功能受到影响,那么我们为了强化农村社会治理,就需要在退出机制上优化和创新,并且退出并非简单的退出,要做到资金退出、人员退出而技术、市场不退出,采取分步退出的战略,结合本地的扶贫产业项目,进一步在技术和市场方面还要加大帮扶力度,只有切实具有持续造血的功能,才能永久性的退出。通过逐步退出、多元帮扶、动态调控、持续深入的方式,使得农村产业扶贫项目得到持续深入实施,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这样才能活跃经济,增加村民收入,为社会治理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支撑,在改善民生的同时,促进农村社会治理目标的基本实现。

就法治建设而言,主要是加快对现有农村社会治理立法的完善,填补农村社会治理立法的诸多空白,但是所指定的农村社会治理法律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尤其是不能与现实滞后,尤其是在当前网络时代背景下,必须考虑和注重这方面空白的填补,并且要避免与现有法律的冲突。而多元化主体共同治理是我国农村社会现代化治理的重要标志,由于主体多元化,也会对农村社会治理带来新问题,尤其是权力意识问题。在目前农村社会现代化治理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之所以会出现诸多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基层群众与干部权力意识不足所导致,所以需要加强法治理念教育和权力意识培养,尤其是要将民生改善为重点,着力农村社区式的法治服务体系。因为法治是确保民生得到保障与改善的根本性前提,离开了法治,民生保障与改善就是天方夜谭。因为在经济条件限制下,使得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目前在公共服务体系上仍不完善,少数地区还缺乏必要性基础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有关的法治宣教工作不到位,法治人员与机构各方面的配套设施不完善,使得民生问题难以有效解决,群众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最大化的维护。所以在实践过程中,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对法治宣教人员和法治机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意识到责任与义务的所在,特别是在重大民生问题方面,需要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尤其是在农村法律救济和法律援助方面的体制机制进行完善,着力实现法律援助和救济的常态化,在改善民生的同时推动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进程的推进[2]。

三、民生改善背景下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单一”的问题分析

第一,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核心领导作用。由于我国农村实情和农村社会现代化治理以及民生改善的需要,需要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具有多年核心领导作用。尤其是基层党组织需要向农村社会的内生性自主力量放权,以达到巩固和完善党的领导地位的目的,并在农村社会治理的核心领导作用发挥过程中,切实高效贯彻和落实党的政策方针与路线,切实得到广大农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并通过不断地自我调节来不断适应各种新形势的新挑战,着力实现角色的理性化与现代化,着力构建服务型执政党,为民生事业的发展和民生改善而不懈努力,切实理顺基层党组织与农村社会自治组织的关系,推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切实注重农村社会矛盾的预防与化解机制的构建,将村民自治与德治纳入法制轨道,着力解决法治在解决基层民主建设滞后中的问题,做好农民权益的维护,尤其是要构建出优质合理表达诉求和心理干预以及矛盾调解与处理,尤其是权益保障机制,建立良好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农村社会治理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发挥奠定基础。

第二,切实发挥各治理主体的作用。对于乡镇政府而言,为达到民生改善的目的,需要切实注重自身公共服务能力的建设,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政治组织与基层民主接触最为紧密的组织,需要切实注重自身基层公共服务主导作用的发挥,注重自身职能转变,着力打造公共服务型政策,不断提升基层公务员的公共服务意识与服务精神,切实提升乡镇政府的公信力和公共回应能力,加大农村公共服务建设投入,以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元社会需求。对于社会组织而言,主要是在农村中加强对各类社会自治组织的发展,但是需要加强与城市社会组织的合作,做好借鉴与改进,并强化人才培训,为三农事业发展服务,为民生改善服务,与村支两委一道参与到农村社会治理之中。而在村民方面,主要是引导村民参与到农村社会治理之中,注重其积极性的提升,通过强化教育和培训,切实强化农民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不断提升农民的自主治理功能,并着力构建参与型的政治文化,切实提升农民在农村社会中的自主治理能力,优化农民的农村社会治理参与行为和合理行为,推动农村社会治理民主化进程的加快,推动农村民生不断改善[3]。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生改善是我国农村社会治理转型的根本目标,在农村社会治理转型中,目前还面临治理理念转变难、治理目标实现难、治理主体单一化的关键问题,为加强对其的应对,我们需要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秉承民生改善的初心,牢记为人民服务的使命。

参考文献:

[1]董祚繼.以空间治理转型提质促农村社会转型发展——江苏宿城创新城乡统筹土地管理的做法与启示[J].中国土地,2019(01):16-20

[2]张燮.民生改善背景视角下的我国农村社会治理转型关键性问题探究[J].山西农经,2016(14):1-2

[3]余敏江、何植民.基于民生改善的农村社会治理转型[J].理论探讨,2016(0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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