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
(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黑龙江 鹤岗 154100)
引言: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规范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是目前国务院机构以及各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对于该工作的管理牵动着全国人民不动产的买卖与继承等问题,是解决群众问题的基础性工作,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转型升级的关键之处,同时,从法律角度看,也是完善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重要一环。这样一来,就必须要求多个方面合力推进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的改革,使信息化、自动化程度提升,从而有利于档案信息间的流通,让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更高效的为人民群众提供信息管理和数据支持等服务。
不动产登记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一定区域内不动产的权属和自然状况。同时,也可以通过决定性的证明方式,公开相关房地产的权属。房地产登记档案是唯一的,它主要说的就是不动产产权的唯一性。政府主管部门对不动产登记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包括档案的保管、整理和应用,同一档案应统一登记,或者限制特定产权及相关权利,有利于及时、准确反映区域内房地产的变化,推动社会健康发展,大大提升了房地产交易的安全性。
我国政府部门授权房地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即国家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立和管理档案。而且,中国的“物权法”正在不断完善,有关不动产档案管理的法律也在逐步优化。从目前中国“物权法”的内容来看,国家机关是建立和管理房地产登记档案的主体。房地产登记档案的内容和编制过程受法律限制和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
首先,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建立房地产登记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房地产的统一登记和管理。在具体的工作开发和实施过程中,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被视为核心部门,不动产档案管理被提升为核心业务。其次,要加强和提高不动产档案管理水平,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和完善不动产档案管理制度。要开展调查工作,梳理辖区内不动产档案管理的现状。该机制必须与房地产的管理工作相匹配,并且必须与该地区不动产档案的实际管理相一致。另外,加强对不动产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专门的工作内容,开展各地区的调查和监督工作。关键是要监督和检查不动产档案的管理,并找出不动产档案管理中的问题。
在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之前,不动产登记局就深刻认识到不动产登记档案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信息查询的基础,充分意识到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对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的重要性。为此,在制定某市不动产登记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方案时,某市不动产登记局就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建言献策,申请设立不动产专业档案馆。例如,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15年5月正式批复某市不动产登记局成立不动产权籍档案馆,该档案馆承担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并配备5 个人员编制,其中正科、副科各1 名,这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正常运行。某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领域先行先试的做法,为全国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树立了榜样。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和国家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不仅有利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具有激活沉淀资产、撬动经济发展的杠杆功能,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过程中,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着档案移交难的问题,这阻碍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开展。面对档案移交难的问题,某市不动产登记局大胆改革、勇于创新,结合某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了档案移交的最佳模式,创造性地提出了档案移交的“五大方法”,即:房产档案共享法、机构建立倒逼法、电子档案移交法、资料录入共享法、现场核查比对法,成功地破解了档案移交难的问题,为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供了借鉴。
推进不动产档案管理,直接目的就是提高不动产档案管理水平。到最后,它们必须都由文档管理工作人员来执行,而其所具备的文档管理能力将直接影响不动产管理水平质量。因此,首先就要重视不动产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的培训,通过增加其对计算机业务知识的把握,以及关于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网络安全措施的培训活动,从思想观念和专业知识两个重点来加强房地产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拓展,另外,还可以适当引进先进的档案管理理念和理念,为探索不动产档案管理更好技术手段打下基础。
从目前情况总结来看,大多数地区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都集中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同时有着高效和灵活的特点。对于实现同城异地办理的目标,达到服务同质化的基础要求,首先要将各个类型的不动产登记业务都规划到一个整体中,这样将确保配置机构、人力、馆库等资源能够科学灵活地运用,使档案管理工作能够更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保证了归档的效率与工作质量,使不动产档案自动化程度大大提高,更加便捷地为各类行政管理提供信息、数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