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廉政制度建设

2020-12-07 13:09:16杨佳润
魅力中国 2020年8期
关键词:官僚官吏秦汉

杨佳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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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传统廉政制度,基本上是在秦汉时期形成,秦汉时期廉政制度方面的建设,主要包含着监察制度、君主集权职业官僚的设置制度、官吏选任制度、官员的管理制度、廉政制度综合体系等各个方面内容,以下是对这几个方面的细致阐述:

一、在监察制度方面

秦汉时期监察机构,自成系统,实现与行政机构的有效分离。监察机构,它不代表与承担着中央对地方监察责任,主要负责对丞相、中央朝廷官员实施检查;该监察机构,它的隶属系统极具复杂性,各个监察机构实行相互监察。秦汉时期中央政府监察机构,内含司隶校尉、丞相、御史大夫这三个系统,承担朝廷百官、地方的监察机构与高级官吏等监察职责;而地方政府监察职官,则包含廷掾、刺史、郡监。所有监察机构形式职权期间,需受其余监察机构监督。为确保监察机构真实效能得到有效强化,秦汉时期针对监察官员职权地位制定了特殊规定:低品秩监察官员,可对高品秩监察官员实施监督。监察官员执行公务期间,不仅享有专司监察权利,且还享有司法权、举荐权、考课权及弹劾权。针对监察对象各种违法行为,该监察官员能够随时予以举章劾奏,监察机构权威及监察效用均得到有效强化[1]。

二、在君主集权职业官僚的设置制度方面

廉政建设,主要是方法官僚阶层权力腐败与滥用权力,控制及驾驭官僚问题。秦汉时期,在建设廉政制度期间,君主集权职业官僚的设置制度方面主要包含着:中央和地方制衡分离、权位分离、谏诤权和决策权分离。中央和地方制衡分离具体做法是,秦汉时期将周朝逐级层分封制度废除,实行郡县制,郡县长管主要由中央政府实行随时任免,世袭权力已不复存在,可实现专制君主独裁统治;权位分离具体做法,秦汉时期以权威分离为基本原则,进行职官设置,也就是位尊管高者并不一定享有事权,掌权者官位低,形成相互制约的局面,可避免官僚权力出现失控问题,对吏治腐败可起到有效防范作用;谏诤权和决策权分离具体做法是,秦汉时期,职官设置中专设执掌决策议郎、博士与大夫等官职,对于包含君权以内决策权力,均可起到约束作用,便于实现权力相互监督与制衡。

三、在官吏选任制度方面

贤人政治,针对防腐来说意义重大。官吏选任,关系着国家的政权建设,有着一定防腐作用。秦汉时期,从官吏的选拔标准、来源、程序、官僚贵族荫的庇特权限制等方面入手,设定了相应廉政规定,开展在官吏选任制度方面廉政制度的建设。官吏的选拔标准层面,秦汉时期否定了任人唯亲官位的世袭制,明确任人唯贤这一政治主张,实行以察举制度为主官吏的选拔制度;官吏的选拔来源层面,秦汉时期陆续制定相关规定,将官吏的选拔来源地区分布扩大,减少来源方面对于身份的限制,实行依照地区、期限及名额进行人才举荐的规定,为封建国家官吏来源提供了保障;官吏选拔具体程序层面,为保证官吏的选拔质量,避免选拔期间有营私舞弊等各种行为,秦汉王朝明确选拔标准,严格设定选举程序,实施选举过程监察,落实选举责任制度。秦汉王朝,设定选拔期间监察措施,官吏选拔各项事务,地方部分由郡国的行政长官来负责,而中央部分则由光禄勋、太常与丞相一同负责,避免举荐选人权利滥用情况出现;官僚贵族荫的庇特权限制层面,秦汉王朝虽已废除奴隶社会世卿世禄的制度,但暴露了世官制度痕迹,实行任子制,也就是臣子可举荐子弟为宫,而子弟则可任父兄为郎。但对比奴隶社会世卿世禄的制度,任子制对世袭为官的特权可起到一定限制作用。秦汉时期,对于官吏的任用制度,还有着廉政方面的规定,实行试守制,官吏选拔正式任用前期,增设考核检验及优胜劣汰环节,表明封建社会官吏的任用制已经日趋成熟化。

四、在官员的管理制度方面

强化对于官吏的管理,属于封建社会廉政制度主要建设内容。秦汉时期,官僚机构十分庞大,官僚队伍膨胀速度较快。为实现君主专制与封建廉政的制度建设强化,统治者以政绩效能提升的相应官僚管理制,实现有效治吏,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试实行了考课制,另外一方面是实行严格化的奖惩制。考课制方面,主要包含三种考课形式,即为中央政府各个部门与地方官府主管各自官僚属官考课,中央政府针对郡国考课和郡国所属县考课,监察机构考课;奖惩制度方面,秦汉时期设立整套系统化官僚的奖惩制度,包含着精神与物质方面的奖励。惩罚主要包括夺爵、罢免、贬秩、降职等,且增设了禁锢处分,即为终身用不启用。秦汉王朝通过在官员的管理制度方面建设,不仅有利于国家廉政建设持续进展,且还更好地培育了官吏良好的道德观念。

五、在廉政制度综合体系方面

秦汉时期,在廉政制度方面比较重视的是惩罚及防范并举。在廉政制度方面设定了一些惩罚性的规定,要求明确惩罚对象、罪名及标准,结合罪行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惩罚;在廉政建设中方面设定了一些防范性的制度,如俸禄制、连坐制、同避制、试守制等,均含有防范意图相关规定内容,对可能会出现的各种制度漏洞予以有效弥补,减少或者防止官吏有营私舞弊及贪赃枉法等各种行为。通过试守制度,对官吏的任职程序加以防范,避免出现盲目与轻率用人情况出现,官吏任用严肃性得以增强;同时,官吏选拔更具精准性,加强了对新任官员自我检束;通过回避制度,防范官吏结党营私情况出现,实现中央对于地方的集中化控制,避免提防官吏任职期间有人情干扰情况出现。

六、结语

综上所述,秦汉时期的国家政权曾设立及实行整套维护封建社会统治为根本目的廉政制度,大部分制度虽有着一定弊端及历史的局限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当时封建社会廉政建设当中可发挥巨大作用,直接影响着后续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故而,今后在对秦汉时期廉政制度考察期间,需要将研究重点放置于社会文明建设层面。秦汉王朝设定了廉政制度,不但在当地发挥推动着政治发展的作用,且对后续的国家政权及制度建设方面能够奠定良好基础,对于后期选拔贤能、绩效考核等各项制度建设均有着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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