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伟
硕士研究生阶段作为高等书法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在社会各界对当代高等书法教育投以越来越高关注度的今天,正越来越凸显出其承上启下的独特意义。一方面,作为书法本科阶段学习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不论是目前的学术型硕士抑或是创作型硕士,都应在专业上较本科“通史”性质的学习有更为细致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研究生阶段所掌握的研究方法和所培养的专业视野,也会对之后的博士研究生阶段产生较大影响。在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课程设置与导师制度是两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截至2018年3月,全国具有招收书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资质的高等院校已共计80所,其中包括综合类大学、综合类艺术院校、美术类院校及具有相关教学资质的研究所,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高校书法教师业已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本文并非意在统计分析具体的相关数据,也并不意在讨论相关硕士研究生导师个人学术或创作成就的得失,而是旨在从当代高等书法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现状出发,立足于高等书法硕士研究生教育、书法学科乃至书法艺术本身的使命和特点,从课程设置与导师制度两个角度讨论当代书法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得失,以期能对当代高等书法硕士研究生教育稍有借鉴之效。
就笔者所知,当下高等书法研究生教育的导师制度大致能够分为单一导师负责制与导师组负责制,其中导师组一般大致由两到三位教师组成,其组成又能分为由相同专业的教师组成和由不同但相关的几个学科的教师组成两种情况。要讨论书法硕士研究生导师制度的得失,需要对三个问题进行讨论。
随着国家对各学科划分的逐步细化,相当一部分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都可以分为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两类,书法也不例外。其中学术型硕士偏重于学术研究,如书法史研究、书法史论研究、书法美学研究等;专业型硕士则偏重于创作实践,如书法创作、篆刻创作等。但这样的类型划分是否意味着专业型硕士可以撇开书法理论的学习,而学术型硕士可以放下创作的实践呢?
这样的说法当然不尽合理。从书法的本体角度看,作为一种经验性的艺术[1],书法艺术的创作和审美欣赏是建立在一定的技法掌握程度的基础上的。由于历代书法理论作者往往具备一定意义上的书法创作能力(或曰达到一定的书写水平),正是由于书法理论的作者往往具有书者和论者的二重身份,书法理论著作在被解读时往往有理论和创作上的双向开放意义:理论学习者具备书写的经验方有可能通过书法理论的文字知晓作者所想表达的具体涵义;反之,由于书法艺术的实践创新首先根植于对传统的继承,如果缺乏了理论的支持,创作实践者在书法创作时很有可能在审美上走向偏激,即所谓“野狐禅”。由于书法艺术自身的特点,只以理论见长而完全不通实践或只以创作闻名却丝毫不谙理论的情况几乎并不存在,因此创作和理论的经验获取对于学习理论者和创作实践者而言都不应该被偏废。
书法学科的导师教学观实际上包含了导师本身的书法观与教育观,而导师的书法观又可以由导师的学术或艺术倾向而具体体现为史学观、美学观、创作观等等。严格意义上说,不同导师具有完全相同的教学观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即便是成长经历非常接近的几位导师,固然会因为这种相近的经历而在艺术或学术上呈现出宏观的相近的状态,但一旦将这种对比深入下去,个体之间必然存在的差异也会带来细微的观念差异,只不过往往不同院系毕业、艺术经历不同的导师之间的教学观差异会大于求学或学艺经历相似的导师罢了。因此总的来说,教学观的多元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导师的成长经历的相似与否及导师数量的多少。
教学观上的多元与否对于书法硕士研究生学术或艺术视野的广阔与否影响甚大。单一或是相近的思想指导很有可能带来学术思维模式及艺术风格的定势与僵化。但反过来说,由于书法硕士研究生教学阶段独特的承上启下的特点,太过冗杂琐碎的教学观之间大多有所冲突,如果说少数或一定数量的观点冲突能够激发起学生的思考热情、加深学生对书法艺术的认识,那么过多的冲突就未必全是益处了。故在一定范围内教学观的多元或许有益,但太过繁多的教学观念就过犹不及了。
从理论上说,多人负责的创作或论文由于不同艺术主张或学术立场的碰撞,其丰富性和严谨程度应当会超过单人责任制。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不难想象,假如使用多人负责的制度,由于责任划分的模糊,很可能出现硕士研究生的创作水平或学术水平有所缺憾而导师之间互相推诿、无人认责的情况。因此从实际出发,单人负责的制度尽管可能会带来一些遗憾,但在整体上无疑更简洁和高效。
结合以上三个问题,在划分了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的大前提下,就书法硕士研究生导师制度的优劣而言,较为理想的情况应当是培养单位配备有不同学术或艺术领域主攻方向的多名书法专业教师,不同教师分管不同的专业课程,且导师制度为单一导师负责制。
就笔者所知,目前国内具有招收书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资质的培养单位除少数几个采用导师组的形式外,大部分都采取单一导师负责制。但大部分高校的书法专业硕士课程却并没能做到由不同教师分管不同的专业课程,而是由导师各自负责,一手包办。造成此现象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各个院校书法教师配备情况各异,有的高校在理论方面教师人才济济,却苦于没有引进创作型的教师人才,有的学校则正好相反。随着近年来书法学科建设的不断完善、总体办学规模不断扩大,书法人才不断增多,人才质量的问题或许会日益凸显,但想必这种人才缺失原因引起的问题会逐步得到改善。此外有的高校虽然配备有较为完备的教学人才,却出于教学制度上的避繁就简,同时也为避免不同学术或艺术观点带来的争论,而选择由单个导师一手包办所有专业课程。随着艺术批评体系的不断完善,这些问题在不久的将来也极有可能得到解决。
理想的书法硕士研究生培养制度并非仅仅是培养单位储备了理想的教师人才、建立了理想的导师制度之后就能轻易实现了,更为重要的是应该在不同的师资基础上设置合理的课程。
目前来看,国内已有的书法专业研究生阶段的课程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具有广泛基础性的公共必选课,如外语、政治等;第二类是书法专业课程,如书法创作、篆刻创作、书法(篆刻)史、书法美学等;第三类是泛专业意义上的相关专业基础性课程,如文学、文字学、哲学(美学)、历史学、艺术史学、美术学、中国画等。其中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后两种课程。
目前国内具有招收书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资质的培养单位包括了综合类大学、综合类艺术院校、美术类院校及具有相关教学资质的研究所,其各自之间亦有各自的特点。总体来看,研究所和综合类大学的综合研究能力要强于综合类艺术院校和美术类院校,而综合类艺术院校和美术类院校的艺术实践水平则往往胜过研究所和综合类大学。
综合这两个条件看,对各个培养单位而言,课程设置的合理自然应该因地制宜,这种“合理”之“理”并不应该是大而空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教育口号,而应该是立足于本培养单位已有的优点与不足,并由此制定的明晰的人才培养方向。
对书法硕士研究生而言,第二类专业课程设置的合理与否取决于两点:首先是课程在理论和创作两方面是否都完备;其次,不同的专业课程是否由不同的教师教授。对于不同的培养单位,这两点也应该根据不同的人才培养方向落实到不同的层次上。
关于第一个问题,前文在讨论创作与理论的关系时已经提及。对于书法硕士研究生而言,相对较为广泛的课程学习并不是意味着硕士研究生必须在理论和创作两方面都达到很高的水准。在很多时候,二者应该呈现出互为“体”和“用”的关系,譬如,对于绝大部分综合类艺术院校和美术类院校的硕士而言,由于他们可能在创作上具有更高的热情和更强的实践能力,那么对于他们而言,创作课程即作为出于专业主导地位的“体”,理论课程则是辅助指导创作实践的“用”;反之对于大部分研究所和综合类大学的硕士而言,则理论为“体”,创作为“用”。
同样,不论是导师组还是单一导师制,每位研究生的专业课程只存在两种情况,即专业课程仅由一位教师全部教授或专业课程由不同教师分别教授。这实际上与导师制度并没有太直接的关系,而取决于高校的书法教师储备数量以及课程安排制度。这在前文已经有所讨论,此处就不再赘述了。而在配备师资力量的时候,各个培养单位亦应当根据自身的人才培养方向选择合适的创作、理论人才比例,例如在理论与创作均已引进较优秀人才的前提下,研究所和综合类大学不妨引进更多比例的理论研究人才,综合类艺术院校和美术类院校则不妨多引进创作型人才。
第三类课程的设置则很大程度上受到培养单位本身学科数量及研究实力的影响,这实际上对于书法硕士研究生的人才培养方向起到了很宝贵而很关键的指导作用。譬如有的综合类大学或研究所本身在历史学或哲学上拥有较强的整体学科实力,那么这种学科资源完全可以整合移接到书法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上,通过历史学或哲学的学科实力,带动本培养单位书法专业在书法史、书法史论乃至书法美学等领域内的研究水平;整体人文社科类学科实力较强的综合类大学或研究所可以优先考虑发展书法理论水平;综合性艺术类院校则可以选择站在更为广阔的艺术实践范围的基础之上,将书法置于整个艺术学中加以审视……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说的“体”和“用”也好,人才引进的比例大小也好,借助优势学科的力量也好,这都不意味着对另一对举因素的放弃。前文也已说过,创作和理论是不可偏废的关系,但是二者应该根据不同的优势学科、科研水平、创作能力、生源水平等客观条件,积极主动地制定人才培养方向计划,对本专业的发展做出有利的引导,而不是一味地“双管齐下”,最后“遂致两失”,或妄自菲薄,以己之短攻人之长,乃至一事无成。
书法硕士研究生教育所培养的不应是一刀切的创作人才或理论人才,而应该呈现出丰富而富有生机的层次。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立场,通过对书法硕士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的导师制度及课程设置情况的分析讨论,提出当代书法硕士研究生教育在这两方面的理想状态:在划分了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的大前提下,较为理想的情况应当是培养单位配备有不同学术或艺术领域主攻方向的多名书法专业教师,不同教师分管不同的专业课程,且导师制度为单一导师负责制,以及书法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应该结合学校具体的学科定位、人才培养方向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设置,这种学科定位、人才培养方向等方面的发展不应是顺势而为的被动接受,而应该是结合自身客观条件与主观优势所做出的积极选择。
书法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真正繁荣并非朝夕之功,通过科学合理的学科完善体制和一代代书法教育实践者的不懈努力,书法硕士研究生教育水平乃至书法学学科的构建水平一定能迈上更高的台阶。
注释:
[1]此处的经验并不完全是哲学意义上的术语,而更指向作为日常用语的狭义的“经验”,因此似不必附会于杜威等人的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