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的机遇和挑战分析

2020-12-02 05:19欧阳武斌
法制博览 2020年17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中心主义庭审

欧阳武斌

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300

现阶段,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不同的场域因不同的社会关系构型而出现[1]。伴随着我国不断优化和改革的司法制度,在司法场域中正在进行一场以审判为中心目标的司法改革,这项改革不仅仅是调整诉讼的关系与地位,在某种程度上讲,实施一场关于司法场域构型的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目标的司法改革是实现司法工程以及对于人权进行基本保障的重要抓手,在每一场司法制度改革中,对于律师的刑事辩护都是一次严峻的考验,更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机遇和挑战并存,律师的刑事辩护应当始终保持有效性,积极运用各种规范化以及专业化的方法,将庭审的实质化要求贯穿于其中,在为司法改革作出贡献的同时,将自身刑事辩护的作用充分发挥在每一场刑事审判中。

一、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所面临的发展机遇

(一)律师刑事辩护的职能作用得到增强

就审判中心主义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律师的职能辩护能力,促使其自身的作用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来[2]。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台的改革以及实施意见中,重点强化了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例如,在对一些案件的侦查时,当终结其侦查之前,对于侦查机关而言,有必要也有义务告知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无罪的辩护意见。而对于办案机关而言,应当依照法律对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进行保障,会见相关的当事人开展各种调查取证工作,尽最大力度保障司法程序以及实体的公正性。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能够有效促进控方与辩方的地位平衡,切实创造实现辩护权的条件,形成平等辩护的理念,促使律师的地位得以提升,充分发挥了律师的职能作用。

(二)提高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需求量

在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之下,有效增加了对于刑事辩护的律师需求量。因此,应当及时建立刑事辩护律师的准入制度,这同样也是刑事辩护的关键所在。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辩护过程中,法官居中审判,控辨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对各种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对出庭的被告人,甚至必须参加庭审诉讼活动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员、被害人以及证人都能够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为庭审的实质化要求提供保障。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充分贯彻律师集中审理以及直接辩护的原则,这对于辩护律师的素质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专职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才能够完全适应刑事辩护这种复杂的工作。其次,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形势下,对律师值班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让参与刑事辩护的相关机构如看守所、司法局、检察院和法院,和直接参与法援机构工作的律师人员,都有更加完善的制度进行保障。在完善相关制度的过程中,则需要律师积极参与,甚至对刑事速裁的程序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进行创新改革。

(三)为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能发挥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审判中心主义导向在一定程度上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发展空间进行拓展,在刑事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能够发挥其辩护的职责,发表自身的法律建议或者意见[3]。审判为中心能够促使侦查等制度得到完善,公诉机制、撤回起诉以及不起诉等机制得到强化,同时可以将侦查人员、鉴定人员以及证人等作证的情况进行完善。对于律师而言,可以将自身的作用充分发挥在庭前会议、法庭调查以及辩论等阶段。在以审判为中心主义导向下,法庭之外律师同样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通过法庭外的技术侦查,并在法庭允许的情况下,与侦查人员以及公诉人一同进行证据的核实与提交。

二、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所面临的挑战

(一)限制了律师刑事辩护的作用

就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务实而言,普遍存在以侦查为中心的现象,侦查阶段显然已经成为了诉讼阶段的重心[4]。司法程序主要表现为庭审的形式代表就是侦查中心主义,这种方式被人们称为流水式作业诉讼结构,有效的确认侦查的卷宗,相较难以排除非法证据,并且对侦查人员以及证人的出庭作证进行确认都相较困难,难以有效的落实疑罪从无的原则。也正是如此,难以充分的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在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充分保障了法庭审判可以去审核公诉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诉讼证据的三性和侦查阶段程序合法性,任何能够作为证据的材料包括言辞证据、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都能够真正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正是庭审的形式化向着实质化进行转变的彰显,公检法三个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互相关系以及职能作用得到了有效的调整,形成一个公检法律四个方面之间的良好关系。但是,在没有重塑这四方面的关系之前,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的过程中,经常出现控辩双方不平等以及审判不中立的挑战与影响,这种限制就让刑事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转变成为有限辩护。

(二)律师刑事辩护的理念未能得到全面确立和实行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过程中,严格司法的原则应当遵守,形成一个依法裁判的公正风气。具体可以表现为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要坚持程序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要坚持证据主义,依据证据裁判的原则,凡指控的事实都有证据做支持;做到疑罪从无,严格杜绝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现状;要排除一切非法证据,防止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呈堂证供;要保障制裁措施的程序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工作机制意见中明确的提出了要坚持“根据证据进行裁判”的原则。但是,建立这个依法裁判的理念,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尚未形成该理念之前律师的刑事辩护都将受到严重的挑战。

(三)庭审实质化的标准以及规范缺失对律师刑事辩护产生严重的影响

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点任务就是完善正式审判程序的技术设计。在以审判为中心的主义导向之下,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程序需要进行完善;对侦查人员、鉴定人以及证人等佐证制度进行落实,建立一个交叉询问的程序;对裁判程序以及法庭评议程序进行完善,确保充分展开法庭辩论工作;对双方的意见、观点、证据以及主张进行充分的探讨。庭前会议制度规范、认证采证标准、举证质证规范、交叉询问规范等等是进行这些改革和完善的重要因素,但是现阶段这些标准以及规范还十分空白,难以得到充分的完善,导致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的过程中难以下手。

(四)律师刑事辩护所面临的执业风险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强调:要对司法不公以及利益输送的问题进行严厉的打击,律师若出现违法违纪的情况将会被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若出现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判为中心主义导向改革下,律师要进行刑事辩护需要与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进行证据确认,一旦出现纰漏就会涉嫌违反法律的情况而遭到指控,这对于律师而言,无疑直接增加了其执业风险,这对于律师刑事辩护而言也是一种严峻的挑战,不容忽视。

三、结语

总而言之,面对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的刑事诉讼法,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以及挑战。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坚持“有效辩护”的基本原则,将庭审的实质化要求积极贯穿于整个辩护过程中,更加熟悉的应用各种庭审规则,最大程度使机遇大于挑战,促使自身在以审判为导向下的刑事辩护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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