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典生效后的公证遗嘱

2020-12-01 04:32闫利涛
法制博览 2020年32期
关键词:立遗嘱遗嘱公证

闫利涛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北京 102300

由《民法典》第1142条①的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时代公证遗嘱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新规定确立了遗嘱效力的判断标准以遗嘱人的最后意思表示为准,不再考虑遗嘱是否属于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可以通过订立在后的其他形式遗嘱变更、撤销订立在先的公证遗嘱。决定遗嘱内容效力的重要因素,就是时间先后顺序,即该遗嘱是否是遗嘱人在意识清醒时最后所立的。

《民法典》中关于遗嘱内容变更的其他条文大致上与现行的《继承法》无异。立遗嘱人都有权撤回、变更自己的遗嘱,遗嘱是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不需要他人同意,只要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论撤回多少次,内容变更多少次,都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1142条这一规定改变了自1985年《继承法》颁布至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地位。这一改变客观提升了老百姓立遗嘱的积极性,提升了老百姓的遗嘱意识,也赋予了老百姓内心更轻松立遗嘱的环境。但是,如果老百姓对遗嘱法律要件的理解认识不到位,客观上会出现更多因缺失法律要件,或者分配了不属于自己财产或者出现其他法律形式的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也可能会出现更多不同时期的遗嘱,客观增加了遗产继承的难度。因此,《民法典》第1142条将会对接下来的司法实践产生一系列重要的影响,公证遗嘱在实践中依旧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民法典》改变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因

中国人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认为,现行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最为核心的问题是“限制了遗嘱自由”。很多老人的想法都会随着周围环境变化,在生前订有数份遗嘱。如果立遗嘱人在先办理了公证遗嘱,那么直到遗嘱执行这段期间,立遗嘱人的想法十分可能随着周围的环境发生变化,公证遗嘱将不符合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时,立法者认为距离死亡时间最接近的一份遗嘱,最能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也应当被认定最具有效力。

《民法典》关于遗嘱效力规定修订的最根本原因就是更好地保障立遗嘱人的权利,维护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当视为后设立的遗嘱取代或者变更了先设立的遗嘱。因此,遗嘱人设立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当以最后设立的遗嘱为准,即“遗嘱设立在后效力优先”。本条的这一规定,改变了原《继承法》第20条规定的公证遗嘱优先原则,是更合适的立法选择。②目前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相应的公证程序也相对复杂,想要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必须再次前往公证机构办理新的遗嘱公证。然而此时立遗嘱人会因为各种客观情况无法前往公证机构变更遗嘱,真实意愿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会更加妥善地保护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

二、公证遗嘱的优势

(一)公证遗嘱具有安全性

公证遗嘱的制作主体是法定证明机构,而其他形式的遗嘱制作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中国的公证机构具有公信力,公证机构作为行使法定的非讼裁量权的机构,可以为其办理的遗嘱提供公信力来源。公证遗嘱在制作完成以后会形成公证卷宗,然后被统一按规定保管,以备继承人查阅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意思表示是否清楚、行为能力是否正常,以及遗嘱是否被损毁、篡改等。因此,公证遗嘱具有安全性。

1985年《继承法》实施以来,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遗嘱程序严谨、审查严格、价格亲民,因此公证遗嘱无论在形式上、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极大地维护了立遗嘱人的意愿,保障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发布的《公证遗嘱业务发展报告(2014)》显示,公证遗嘱在诉讼中采信度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以关键词“公证遗嘱”查询,共有1388条记录,其中反映公证遗嘱得到采信的有1345条记录,占96.90%。可见,公证遗嘱在诉讼中绝大多数被采信,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得到了司法实践的验证。③此外根据笔者在公证机构的实务经验,有了公证遗嘱以后继承人通常会直接来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继承人不再去法院诉讼,能够节约司法诉讼资源,同时也降低了诉讼成本。

(二)公证遗嘱制作规范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遗嘱的全部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笔者在公证机构的日常接待中会遇见大量的当事人咨询自己手写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自书遗嘱一定要求立遗嘱人本人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但当事人自己对于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要求的形式要件并不清楚,因此实践中多数的自书遗嘱因缺少形式要求而被认定无效。

公证遗嘱是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相关办证细则办理的遗嘱。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遗嘱,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其中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这就表明,公证员办理的遗嘱公证程序严格,不同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制作的不规范最终导致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公证员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帮助立遗嘱人排除法律风险以及合法性瑕疵。因此笔者建议立遗嘱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还是办理公证遗嘱,以保证自己订立的遗嘱在使用的时候能够合法、有效。

(三)公证遗嘱具有法定证据效力

在继承纠纷中,一方提供遗嘱作为证据,另一方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否认的话,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张遗嘱继承一方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遗嘱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无形之中增加提交遗嘱一方的责任,也会使立遗嘱人的遗嘱目的落空。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公证文书是公式文书的一种。所谓公式文书,即由受到公权授权的人员根据规定的形式制作的文书。之所以为“公”,是体现公权;之所以为“式”,是体现要式。书证中,公式性文书具有最高的证据力。特定条件下,具有直接执行效力。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尽管遗嘱公证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公证遗嘱能够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持有公证遗嘱的一方如果发生纠纷,不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所持遗嘱的真实性,在对方无相反事实证明时遗嘱公证的真实性直接确认。因此,遗嘱公证在证明遗嘱真实性层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三、小结

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修改了数份遗嘱效力顺位认定规则,在被继承人留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仅以时间先后顺序判断效力顺位,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保护和尊重。《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并不意味着否认公证遗嘱的优势。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可能会导致人们订立公证遗嘱的意愿减弱,为节省时间和费用、避免程序的烦琐而更多地选择非公证遗嘱。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遗嘱形式要件欠缺,或立遗嘱人签字真实性存疑,导致遗嘱效力受到质疑甚至被否定的案例并不少见。因此,选择遗嘱形式时,在时间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证遗嘱仍然是优选。公证遗嘱在公证行业经过40多年的发展,公证处法定的制度保障和办理能力,公证处对遗嘱的严格、规范的档案制度,公证保险和赔偿制度,以及近年来公证处软件、硬件科技化提升等,是其他机构无法比拟的。

总的来讲,公证机构应当大幅提升遗嘱公证法律服务,将使公证遗嘱作为最后一份遗嘱的效力增强。根据笔者在公证机构的日常实践检验可以知道,由于立遗嘱人在立遗嘱之前已经对自身财产处分进行充分、慎重的考虑,再加上公证员专业化的公证法律服务指引,清楚地告知立遗嘱人办理公证遗嘱的法律意义以及法律后果,绝大多数的公证遗嘱都不会发生变更。公证遗嘱具有先天的优势,立遗嘱人选择遗嘱形式时在时间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证遗嘱仍然是最优选择。

注释:

①《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②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要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824.

③http://www.spp.gov.cn/zdgz/201503/t20150320_93520.shtml,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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