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晓娜
摘 要: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诞生,这部法典的出台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其中人格权首次独立成编,成为民法典的创新和亮点之一,同时将隐私权编入其中,并将其作为重要的权利来规范,明确了隐私权的内涵和适用保护范围。文章着重从官员这一特殊主体着手,研究其隐私权的界定及其规制问题。
关键词:官员 自然人 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20)10-0-01
关于隐私的界定我国的法律规范的比较晚,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涉及隐私,也没有提及“隐私权”这一内涵。直至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隐私权为民事权益的内容之一,与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等并列,此时隐私权第一次被作为独立的人格存在,但也仅仅是提及而已,并未进一步的界定。在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中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将“隐私权”纳入民事主体人格权的范畴,但未做进一步规定。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隐私权的内涵及适用保护范围。
一、《民法典》关于隐私权的规定
所谓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从这一概念当中我们可以看出隐私的主体是自然人,也只有自然人享有隐私,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等。隐私包含的内容为私人的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非涉及公共利益的。所谓私生活安宁主要是指一种安宁平静、不被打扰、自主决定的状态,包括日常生活安宁、通信安宁、选择安宁等;所谓私密空间既指物理空间,也指网络虚拟空间;私密活動是指一切个人的与他人、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私密信息包含的内容相对广泛,如身体隐私、家庭隐私、收入隐私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明确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禁止实施的六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关于自然人隐私权的规范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也是我国法治发展史的一个伟大的突破,对实现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官员隐私权的界定
官员是否有隐私权?理论界争论不一,有的人认为官员也是自然人的范围,有自己的隐私需要保护。有的人认为官员在公众面前是透明的,因为其掌握着公共资源的分配权属,没有隐私权,否则公众无法对其进行监督。曾经发生的浙江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某先后从网上购买多套定位器和密拍设备,对其上司周某频繁进行定位跟踪和偷拍,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住宿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信息,根据刑法的规定,池某被以侵犯个人信息罪论处。周某因池某私拍致其严重违纪违法案浮出水面,继而被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的已移交司法处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官员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通过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即使其涉嫌违纪违法行为,亦应由有权调查的部门展开调查,否则便会受到相应的惩处,而绝不会因为揭露其违纪违法行为而受到豁免,法治社会应避免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解决问题。一方面,官员是自然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即官员跟普通公民一样亦是法律保护的主体,《民法典》并未对官员这一特殊主体做出明确规范,且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的情形存在,那其隐私权便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国际惯例要对官员的隐私权加以限制,亦应区分情况。对于官员的公务行为,涉及公共活动和公共场所的,不适用隐私权规定,官员要无条件地接受监督;对于官员的姓名、照片、任职单位、学历背景,以及道德水平等是判定其是否属于合格公职人员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对官员的道德水平理应公开,在公众面前无隐私。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讲政德。政德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立政德,就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对于官员的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上,文章作者认为官员无隐私,亦无隐私权。因为,一旦官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很难让公众相信其适合担任某项公职,即在公众利益面前,官员的隐私权是弱化的,要要向公众让渡其隐私权。此时,对公众的要求是要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对官员进行监督,而不得采取非法的方式进行,否则即使存在事实,也会在程序上呈现瑕疵;对于官员的私人的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必须设定一个大的前提就是无违法、无违规、无违纪、无违背公序良俗等,在这一前提下,官员是存在隐私的,其隐私权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有保障。
三、官员隐私权保护途径
官员虽具有特殊的身份,但同样是自然人,其私人的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如何确保官员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文章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公民要强化合法监督意识。公民行使监督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民在行使合法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客观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官员所在单位等。同时还要通过合法的手段,行使监督权,避免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他人隐私,既于理不合又于法不容,最后得不偿失。
二是政府要强化执政理念。在面对群众举报的过程中,政府部门要畅通群众监督途径,面对举报监督信息要第一时间进行跟进与反馈。对于有效的监督要高度重视,并及时开展调查。正所谓“无风不起浪”,对于捕风捉影的监督要对群众及时反馈,做到有理有据、合理合法,并及时反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了解产生问题的原因,纾解群众面临难题,避免矛盾扩大,损害政府公信力。
三是应该尽快制定并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官员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进行财产申报,既能够强化了政府官员信息公开,又加强了个人信息保护,同时,促使其隐私权不受侵犯,进而确保公众积极参与对官员及其行为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确保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政权避免冲突,实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