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玉洁
吉首大学,湖南 吉首 416000
明朝初期朱元璋根据当时的具体形势制定了“重典治吏”的政策,用来治国安邦,《大明律》、《明大诰》等也是朱元璋为实践这一政策制定的,用重典惩治贪污腐败现象。“重典治吏”使明初经济得到了发展,社会矛盾有所缓和,社会秩序初步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重典治吏”治标不治本,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抑制腐败现象,导致明朝后期腐败之风泛滥。深入探究明朝重典治吏的失败原因,总结其经验与教训,本文认为重刑之下无法根除腐败,必须坚持以法治监督权力,加强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惩防并举整饬吏治,以期为当下的反腐倡廉提供借鉴。
1.明朝重典治吏一定程度上肃清了官风
朱元璋采取的“重典治吏”政策,一时为官场带来了一袭清廉之风,得到了许多有识之士的响应。官吏在思想上,重视教育,以德教化百姓,修缮孔子庙堂,设立学堂,兴起教育文化的风尚。这不仅是明朝政治统治上廉政立法的成功,更是朱元璋治吏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成就了其勤政治国的美名。吏治的清明不仅得益于“重典治吏”之严,还有其“教”的功劳。朱元璋非常重视教化官吏,“重典治吏”中的“严刑酷罚”并非不教而诛。在法律上体现为《大明律》开篇就是遵从吏治廉洁,儒学的《六礼图》说明了当时并未弃儒学礼教。朱元璋为了教化官吏,还亲自著《醒贪简要录》赠送官员,希望他们能够体恤百姓,关心民情,其用心良苦可见一斑①。
2.明朝重典治吏稳定了社会秩序
明朝政权初建,百废待兴,不仅存在明朝与元朝余党的矛盾,还有官民之间、地主与民众之间,以及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存在。朱元璋一方面通过重典治吏对侵害民众利益的地主豪强贪官污吏进行严惩,稳定了民心,通过《明大诰》法律的宣传普及,缓和了阶级之间的矛盾,稳定了阶级统治。另一方面,通过对贪官污吏的打击,也使得统治阶级内部进行了自我的调整,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巩固了明初政权,加强了明朝的封建专制统治。
3.明朝重典治吏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朱元璋采取一系列重刑措施不仅严厉惩处了贪官污吏,也对侵犯百姓利益的地主阶级予以重击,这对于恢复封建经济有积极作用。“由于大地主势力的削弱和对权势之家害民活动的限制,明初土地比较分散,中小地主势力较强,自耕农数量较多,这就使国家比较牢固地控制了包括地主阶级在内的向其提供赋役的地主和户丁”②,恢复了社会的秩序,发展了社会经济,休养生息了战乱后的民众,也为之后的“仁宣之治”奠定了基础。
1.一定程度上压抑了官员从政的主动性
“重典治吏”的重刑,使得官员感到侍君如侍虎,终日诚惶诚恐,唯恐灾祸从天降。在朝廷任事的官员大多都是得过且过,做事墨守成规,不求上进,一旦出现问题时,都推卸责任。在职时期,不求能立多大的功劳,只期望自己不要因犯错而失了性命,这严重影响了实务的效率。有一部分官吏,为了讨好自己的上级,各种谄媚行贿的行为层出不穷,更有部分知识分子不愿入仕,导致官员的后备人才减少。
2.治标未治本
朱元璋的“重典治吏”在短期内抑制了贪污腐败的滋生,却不能发挥长久的效果。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就是因为腐败的根源在于封建专制制度。朱元璋作为封建专制统治的代表,不断地加强中央集权是其维护统治的必要手段。历史的经验证明,过度的权力集中必然会滋生腐败,在权力高度集中的情况之下,权力的执行者也必然会肆无忌惮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于是随之而来的就是这个不受制约的巨大权威全力掠夺国民财富③,最终导致腐败的不可抑制。另一方面通过法外用刑,不分犯罪情节轻重,危害性的大小,对贪官污吏施行诸如“剥皮实草”、“挑筋去指”、“族诛”的刑罚,不仅令法律失去了公正价值,违背罪行相适应,陷入了重刑的误区,这也是一种人类文明的倒退体现。
朱元璋在其《明大诰》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贯行明刑弼教的思想,通过严刑打击犯罪,欲使臣民因畏惧刑罚而不敢犯,达到以刑去刑的效果。然而,重刑思想的一味实施,只会导致忽视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陷入重刑误区④,并由此引发恶性循环,刑罚的终极目的也并不是“通过恐惧,模仿或培养复仇精神使人变得残酷”⑤。腐败治理,需要控制手段的多层次与协调,在社会体制、人事管理、强化监督各方面综合施治。
基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制度之下的吏治政策,无法根除腐败,甚至愈演愈烈,以至于朱元璋发出“我一心想要去除贪官污吏的腐败行为,却奈何早晨才处置了贪官,到了晚上又有人重犯了。”的感叹,这说明管制官吏不仅需要事后惩处,也需要事先防治。当前我国反腐倡廉的主要手段就是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一方面,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不断给贪官污吏施加压力,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想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产生,必须要从制度、教育方面加强改革。
监督主体和受体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本质之下,容易产生相互保护的现象,从而导致“重典治吏”的监督失效。以史为鉴,反思当下贪污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其重要一点就在于官员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过程不公开透明,以至于上下一体,相互包庇案例屡现报端。由此看来,改变这种权力“封闭”行使的状态,是根除腐败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提出,让党内监督、人民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四种监督渠道得到了明确,让“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深化,为权力的公开运行和有效监督提供政治保障。
以史为鉴,当下我们要在充分认识到贪污腐败对人民、对国家、对社会发展产生的重大影响的基础之上,借鉴明代对贪官严刑重惩的历史经验,依据廉政法律法规,对腐败官员加重惩罚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在贪污贿赂一章的修改中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这一点,第一,以刑罚代替了行政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在贪污罪中被去除了。第二,提高了量刑幅度,将最低量刑幅度从一年改为三年。第三,对减刑假释进行了限制,规定犯贪污罪数额较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被判的缓刑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系列规定不仅体现了我国对贪腐行为惩处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也有利于抑制腐败现象的扩大,是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体现。
坚持“法治”、去除“人治”。“重典治吏”的失败是由于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大量的法外用刑,最终结果是无法真正地使廉政建设得到实现。法治是反腐败斗争必须遵循的重要指导思想,它具有权威性、稳定性,还具有公开性和强制性。权利的滥用是腐败的实质,权利的使用必须用法律来束缚,才能从根本上使人们的行为得到规范,才能使产生腐败现象的漏洞被堵住。在“坚持科学立法”表述的基础上,增加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使真正实现法治反腐得到了制度的保障,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据法律设定权力,规范、权力、监督权力,使反腐败斗争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既惩前毖后,又治病救人,从根本上为消除腐败创造条件。
注释:
①王树民,[清]赵翼.二十二史札记[M].北京:中华书局,1994.32.
②张显清.张显清文集[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229.
③王毅.中国皇权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7.
④[清]赵翼.二十二史札记[M].北京:中华书局,1994.
⑤修斌.浅议明初重典治吏[J].法制与社会,20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