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宪法视角浅论涉案财产处置的完善

2020-11-30 20:28:18
法制博览 2020年29期
关键词:办案财产当事人

王 茜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一、我国涉案财产处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实践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超范围、超期限“查扣冻”现象严重。在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1款,有明确的规定,明确要求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文件。笔者通过查询资料和调查发现,我国当前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会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嫌疑人的全部财产,对财产的区分不够详细,不分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更重要的是,一些办案机关在发现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属于涉案财产后,也不会主动立即解除处置措施。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涉案财产的管理是由办案机关进行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具有保管涉案财产的权力,正是由于三个机关都具有保管权力,所以容易出现以下两种极端情况。一是,三个部门办案衔接中,暂时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产在案件移送过程中,出现不收或者拒收的情况,特别是随着经济类案件的增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巨大,种类繁多,对于保管场所有着较高的要求。案件在移送审查时,检察院、法院会因为没有具备保管财产的场地,导致被拒收,还有一些地方法院在判决中不对涉案财产做出判决,导致大量涉案财产在扣押单位堆积,无法及时处置,长期存放直接导致涉案财产损坏或贬值。

当前办案机关在涉案财产保管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老思想、老方式还在沿用,导致执法办案效能不高,甚至产生以下问题。第一,程序不规范。办案部门多年轻视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在涉案财产查封、扣押、没收等流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例如信息登记不详细、缺少办案人员共同签字、物品描述不详实等问题。第二,保管不到位。少数办案单位没有设置专门的保管场所,还有的单位对财物保管没有实施明确的划分管理,将涉案财产不分种类,全部存放在仓库内,财物存放后不闻不问,容易导致财物损失。第三,保管场所不合格。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类案件数量也在增加,案件中出现大量、大件、大批的涉案财产成为常态。可是部分单位的管理场所有限,只得露天存放,或是分散多地存放,导致保管的财物收到损失。第四,信息化应用程度较低。信息化管理在实际执法办案中已经普及,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建立由专人负责的涉案财产管理中心的机制,同时实现了网上信息化管理的新模式。但是,少数落后地区的基层部门还没有普及,未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单位,仍旧沿用老方式,各类台账、资料成堆,增加办案人员工作量,而且效率不高。

(二)行政案件涉案财产处置制度实践中的问题

多个行政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过程中,由于参与人员思想认知不同、信息水平不同等原因,会导致多种问题暴露。其中,管理体制机制存在的弊端更是严重影响了各个行政执法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这样的问题必然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具体来说有以下的问题。一是,管理真空。由于有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基层执法人员,都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导致踢皮球、推诿扯皮的情况出现。第二,责任主体不明确。当前关于涉案财产保管的法律法规当中,规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人员负责”作为责任主体,当前以下联合执法当中所扣押的涉案财产并没有对具体承担管理工作的主体单位有明确的说明。从总体来看,更多的单位选择是由最初的办案单位自行管理,对于案件的进展和移送等各方面工作都有较大的优势。但是,由于本身就是案件主管单位,与“办案管理相分离”的原则不符,监督缺失,容易出现违纪行为。多部门参与,又导致职权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第三,交接障碍。这是在基层较为普遍的情况,一些干部在自己任期对于查扣的涉案财产较为重视,能够及时处理,但是对于前任领导遗留下的涉案财产却重视程度不足,一届届传下去。基层执法人员也同样如此,将问题留给后人,导致涉案财产积压越来越多。

二、涉案财产处置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完善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是涉案财产的观念以及处置制度的立法相对落后,对于涉案财产概念的阐释表述不清,难以适应打击违法犯罪和保护人权的需要。因此,在立法中要统一涉案财产的概念。对于涉案财产的范围要予以明确,结合实际立法,将具有概括性和归纳性的实体财产与股权、知识产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利益统一规定在涉案财产的范围之中,确立统一的涉案财产概念,并在相关法条中予以明确规定,为公权机关行使职权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在立法中要明确涉案财产处置制度,细化处置流程,扩大涉案财产的保护范围。需要有具有较高效力等级的立法部门颁布国家法律,并不断完善配套的司法解释,从而有效地保障案件当事人的财产权,实现推动宪法财产权保障进一步发展。

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需要严格贯彻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包括程序法定和程序正义两大部分。坚持程序法定,公权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未经法律允许,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以及财产。办案机关对于当事人财产实施处分必须遵循法律明文规定。坚持程序正义,公权机关行使权力时,会干预到公民的财产权,对公民的财产权做出不利决定,导致公民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要确保当事人的异议、申诉、控告权利,给予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办案的公正性。

(二)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制度的完善

涉案财产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涉案财产种类繁多,进行科学管理的要求也各有不同。在实际办案中,首先,对涉案财产的管理部门予以明确,并且制定承担管理职责之外的其他部门,如纪检、督查、审计等部门作为监督部门,通过监督合力、各司其职,实现多点齐发的效果。其次涉案财产管理部门应坚持每月自查并通报的工作制度,让不同办案部门管理的涉案财产各环节实现全方面的监督,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改正,严防小问题变成大漏洞。通过定期清查,严控审计环节。对通报的内容要及时汇总和沟通,纠正差错,将易发的违规处置涉案财产问题实现彻底整改。最后,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办案部门要落实“办案终身制”的责任负责制度,对于审计监督或群众举报的涉案财产违规问题,要公正处理,进行倒查实行责任追究。

在外部监督方面,作为监察机关应该明确职责,梳理检察监督新思维、新理念。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形成涉案财产处置检察监督的合力。另外,检察机关要主动出击,开拓更多样的监督信息渠道,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涉案财产处置的意见。对于侦查阶段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和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都应进行监督纠错和相应的证据排除。最后,提升财产审批监督的刚性。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中应明确案件中的涉案财产,法院对涉案财产的判罚不应超出起诉书的范围,一旦发现涉案财产可能存在不当处置的情况,有权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要求相关部门限期答复。对于确定处置不当或违法情形的,有权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方面,要完善相关立法,从而确保监察机关介入涉案财产处置程序有法可依。通过不断完善《监察法》来赋予监察人员执法办案的权利,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时,监察机关就能介入调查,一旦发现执法办案人员有违法情况,可以及时纠正,从源头规范涉案财产处置流程。另外,建立公检法三部门相互配合的监察工作体制。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建立涉案财产处置和监督机制,对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细化,尤其是,对于建立案件当事人及与涉案财产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申请异议程序,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权利同时对其申请异议的理由进行复核。最后,要提前介入,提升监督的有效性、实时性。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制定相应的监察安排,最大限度确保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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