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与完善

2020-11-30 19:26卜嘉俊
法制博览 2020年22期
关键词:罪责罪刑在实践中

卜嘉俊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刑法基本原则指的是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三大基本原则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不仅贯穿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还发挥着指导司法实践的功能。但在当前阶段中,司法偏离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问题不仅影响了基本原则的司法化能力,更容易产生适法错误的问题。本文将结合现状深入探究当前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希望能够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工作。

一、当前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偏离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不仅能够帮助工作人员明确相关的犯罪构成要件、做好定罪量刑工作,还有利于帮助工作人员在实践中落实法理基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在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偏离问题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首先,在法定犯时代中,对于刑事违法性的司法认定存在着相关问题。在对被告人进行刑罚裁量时,第一步要查清的就是相关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就是刑事违法性,而罪刑法定原则则是判断刑事违法性的首要依据。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罪刑法定原则落实不到位、行政立法规定的变动,存在着部分工作人员将行政违法行为当做犯罪处理的现象。虽然法定犯时代已经到来,但犯罪现象的结构也发生了变化,这也使得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依据具有不确定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罪行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问题[1]。其次,司法实践过程中一直遵循着从旧兼从轻的量刑原则,这虽然能够帮助工作人员在实践中明确各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但却容易产生量刑较轻、部分情况下罪刑法定原则难以落实到实践中的问题。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偏离问题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既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也平衡了实质平等与区别对待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实践中,此项原则在适用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是单位犯与自然人犯同罪不同罚的问题。在刑法分则的相关罪名中,我国刑法规定了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如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责任人员判处一定的刑罚,但是对于责任人员的处罚却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刑罚。此种现象不仅使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难以落实到实践中,更有可能导致单位犯的责任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其次,实践中存在着对于民营企业保护不足的问题。虽然当前工作人员在履职的过程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民营企业的违法行为,但是由于前期存在着民营企业与国营企业保护不平等的问题,想要做好对于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工作,仍然需要专家学者深入探究。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偏离问题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帮助工作人员做好定罪量刑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偏离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点。第一点,定罪工作与量刑工作中缺乏相应的连接机制[2]。虽然定罪量刑工作都需要工作人员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并找出相应的法律依据,但二者之间的协同关系也同样影响着司法效率。在犯罪概念与刑罚概念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路径,二者的主次关系也不明确,这就很有可能使宣告刑与罪质之间存在偏差。第二点,刑事责任的司法化机制不足。实践中,针对刑事责任的有关研究可能是罪责刑三部分中最薄弱的部分,这就产生了刑事责任司法化机制不足的问题,以致于刑事责任不能充分反映犯罪、不能真正作用于刑罚。

二、解决刑法基本原则司法偏离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纠偏措施

为了能够继续发挥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指导功能,有关部门应该结合时代发展趋势,做好刑法立法工作,这样才能够改善成文法的滞后性问题,并使此项原则真正落实到实践中、发挥其原本价值。首先,有关部门在完善刑法修正案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当前的时代发展趋势,和犯罪的主要类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犯罪的手段和方法也逐渐“升级”,网络犯罪事件层出不穷。为了提升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效率,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关注当前的新型犯罪,以此来提高刑法典应对新型犯罪的能力与水平。只有适时修改与完善刑法典、结合实践情况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才能够保证我国刑法典的生命力,并真正达到“预防犯罪、保障人权”的立法目的。其次,有关部门对于刑事责任范畴也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刑事责任的立法薄弱,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已经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为了弥补相应的内在缺失,有关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就应该以专章专节的形式明确刑事归责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偏离问题。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纠偏措施

为了进一步完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工作人员必须要明确如何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刑罚问题、如何应对特殊的犯罪情形。首先,从理论上看,工作人员必须要坚守区别对待,并拒绝“例外的一般化”[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是倡导工作人员在实践中做到实质平等,而是希望工作人员做好不同主体之间的“区别对待”工作,如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之间的刑罚平衡问题。在实践中也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例外情况,但司法人员需要区分清什么是“一般性的例外”,什么是“特殊的例外”,还不能够使这些例外情况一般化。其次,有关学者需要结合实践问题,探究平等适用的新领域,如地域差异的平衡问题、不同管辖权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平衡保护问题。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与民营企业的保护问题,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实践落实中的薄弱部分。做好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保护,不仅能够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还能够完善刑法原则在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纠偏措施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开展定罪量刑工作的重要基础,想要做好此项原则的纠偏工作,有关学者和工作人员必须要在实践过程中深入探究定罪工作与量刑工作的内涵,并进一步完善刑事责任的司法化机制。首先,专家学者与工作人员都要进一步推动罪责刑三者之间的关系,并深入探究其中的内涵。网络犯罪时代已经逐步到来,人工智能技术也开始应用到司法活动中,因此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在实践过程中也应该进一步推动罪责刑三者之间的关系、做好定罪工作与量刑工作之间的连接机制,这样才能够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化效率。其次,专家学者与工作人员应该在实践中激活并完善刑事责任的司法化机制。通过出台相应的修正案,能够弥补刑事责任在立法方面的缺失。而在实践过程中,更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刑事责任司法化机制,才能够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与外在结构相统一。

三、总结

虽然当前刑法基本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司法偏离问题,但是通过立法与司法相结合的纠偏机制,一定能够逐步改善此类问题,并进一步提升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化效率,使这些原则真正发挥指导实践的作用,这样也能够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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