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遭受侵权调查及救济途径*

2020-11-30 19:26薛苏苗张艳斐周素英
法制博览 2020年22期
关键词:维权用人单位法律

薛苏苗 张艳斐 周素英

阳光学院,福建 福州 350015

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兼职时遭受侵权的现象日益凸显。近年来,福建乃至全国许多高校学生深陷“刷单”或“校园贷”骗局。为了调查这一现象,我们设计了问卷调查并向阳光学院学生以及周围大学生发放800份,回收785份,其中有效问卷722份。本文结合调查拟总结大学生在从事兼职过程中遭受侵权状况,分析遭受侵权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对策。

一、大学生兼职活动遭受侵权的具体表现

(一)获取兼职的途径多样化易遭受侵权。据调查,有63.92%的大学生通过学校QQ/微信兼职群获得兼职信息,44.33%的同学通过网站获得。中介机构常在学校QQ群、微信朋友圈等媒介上发布夸大其辞的兼职广告来吸引大学生。阳光学院的陈某曾通过网络找到兼职,但交了500元上岗费后就再无音讯。这些公司往往名不副实,对外是某某贸易公司,实际上通过收取各种费用骗取钱财。

(二)兼职大学生在劳务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据了解,大学生常常选择快餐店、淘宝店、家教等兼职活动,很多大学生被要求延长工作时间。同学小刘反映:“我们一天至少工作3小时,但工资才2元/小时。”大学生完成劳务事项,但报酬与付出不对等,因缺乏书面约定,难以维权。

(三)兼职大学生维权意识薄弱。调查问卷显示,27.84%的大学生自认倒霉;39.18%的大学生会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投诉,但大多不会被受理。55.67%的大学生会请有经验懂法律的老师或者朋友帮忙,45.36%的大学生会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但实际采访发现,大部分学生因时间、精力等因素放弃追究。

二、大学生兼职遭受侵权的原因调查

(一)劳动法律制度不规范

在我国,缺少一套完整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措施来保护兼职大学生。《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指出了两个特殊的成立要件“业余时间”和“勤工俭学”,在校大学生在校外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不在调整和保护范围之内。《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也说明了不保护和管理校外大学生个人的兼职行为。尽管《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修改,但也没有给“兼职大学生”明确的界定、赔偿问题。大部分在校大学生的兼职行为只能通过一般民事准则来调整。

(二)政府监察缺位

目前,大学生兼职在行政监管上有所缺失。由于《劳动法》并未把大学生的兼职行为纳入调整范围,相关部门大多不会受理,或者受理了不予回复。追根究底兼职并不是正式工作,没有保险、身份认证,也没有工龄。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也只会在法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介入。

(三)用人单位制造兼职陷阱

根据调查统计显示,64.95%的学生反映兼职大学生的工资远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据走访调查,兼职大学生工资一般在8-12元/小时,而福州市马尾区的标准是18元/小时。采访中也有同学反馈,入职后住宿、食堂条件较恶劣,工作量巨大,且支付对价与劳动内容严重不对等。

在我国,用人单位与兼职大学生双方雇佣关系地位失衡,有些用人单位和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空白,从事非法活动,引诱大学生走上传销等不正当活动。

(四)高校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指导

高校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大学生的需求虽设立了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但更多的高校仅管理校内兼职大学生,对校外兼职大学生的指导几乎为空白。高校也缺少在兼职维权方面给予必要的引导。

(五)大学生法律维权意识不足

访谈中,高同学表示在他兼职的蛋糕店,常常拖欠工资,还因莫须有的“罪状”被克扣报酬。在遭遇侵权时,有45.36%的学生选择诉诸法律寻求援助,但因他们不了解具体程序,只能在维权之路上望而却步。还有27.84%学生只能自认倒霉。

三、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遭受侵权后的救济

(一)完善保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

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条件为16周岁,而一般大学生的入学年龄已为18周岁。在台湾,技术生训练期满,雇主可以留用,并应与同等工作的劳工享受同等的待遇。德国保险法规定,凡是国家认可大学的学生,均须投保医疗险及护理险。我国台湾《劳动基准法》第65条和第69条规定,雇主招收技术生时,必须与技术生签订书面契约一式三份本法,并送主管机关备案;在灾害补偿及其它劳工保险等方面,于技术生准用之。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法和台湾地区的规定,把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者的范围,规定用人单位与兼职大学生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有关部门登记,同时加强兼职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以法律形式明确兼职大学生的救济途径、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强化监管部门的职责

我国可以借鉴外国法的规定,设立专门处理兼职大学生权益问题的部门。德国、日本、法国都设有专门的机构,如:劳动基础局、工会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执法工作,一方面积极受理大学生维权投诉,另一方面严厉打击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建立线上监督平台也是顺应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选择,行政系统创立官方APP,共涉及三方:用人单位,学生(高校),监督方。用人单位信息相对透明,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和招聘信息;学生获得兼职岗位,遵守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薪酬时履行相对的义务。高校统一发放并管理学生账号,对侵权行为及时处理,为学生兼职做好保障工作;监督方对用人单位或者学生端的举报都负有作为的义务,应根据法律行使权力。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学生都可以通过APP签订网络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三方保管。

(三)规范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

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也是使兼职大学生遭受侵权的原因之一。相关规定应该建立行业规范和信息公开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或个人在录用大学生后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形式,鼓励公民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的举报。

(四)加强高校对大学生兼职的引导、服务和管理

高校有必要开设法律维权的基础课程,重点讲解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会遇到的陷阱及应对策略,并为其提供管理和服务。山东工商学院规定,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英国为兼职大学生创设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由组织联系校外的用人单位,寻找适合本校学生的各类工作机会。

阳光学院法律系开设法律援助课程,法学专业大三的学生在学校为同学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据记录,咨询如何维护兼职过程中的权益的大学生占3成。根据老师和同学的建议,大部分学生能清楚认识到自身遭受的侵权问题,并及时向老师求助。由此可见,高校的法律系或法学院可以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在遭受侵害时,可以联系法律援助诊所寻求法律帮助。

(五)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首先,大学生应主动了解所到用人单位的各种信息,增强求职的警惕性,对求职信息仔细辨认,主动签订劳务合同。其次,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维权意识,遇到侵权问题,协商不成时,大学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事劳动局投诉。此外,大学生在沟通过程中要善于固定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投诉及起诉时能够提供初步的证据。

四、结论

从事兼职是大学生认识社会的第一步,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空缺,再加上有些用人单位的利用,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与能力弱等问题,导致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屡受侵害。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强化部门的职责,规范用人单位,加强高校对兼职大学生的管理以及提高大学生自身的法律素养,迫在眉睫。这不仅关系到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猜你喜欢
维权用人单位法律
用人单位应避免七个认知误区、切实保障职工年休假的合法权益
维权去哪里?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性骚扰的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研究
餐厅经营模式多样 事先分清用人单位
完美 打假维权
网购遭欺诈 维权有种法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