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谊 饶兰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在法学发展史上,学者们围绕着“法是什么”的研究与探讨恒久弥新,不同的研究方法与思考角度,会导致截然不同的解答。但是,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真正解决了“法是什么”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指导下从事学术研究。孙国华教授提出,“法是理与力在历史实践中的结合与展开”的观点,并广受推崇。在广义的法定义中,理与力的第一次结合在革命时期完成。因此,本文以法国大革命为例,论证“法是理与力的结合”,并加以延伸思考。
理是法的内容,力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法是理与力的结合,是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在革命斗争中,理与力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系统。力(force),指政治力量的斗争与政治格局的变动,具有革命性与暴力性;理(reason),指通过理性建构的权力关系的规范体系,代表本阶级的利益与意志,体现着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运用,蕴含着调解社会关系与阶级矛盾的诉求与经验。理与力的结合,完成了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孕育出“法”,催生了革命的爆发,推动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
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角度,理与力的第一次结合,受制于一定社会的客观状况,自有其所必须的社会土壤与历史背景。变动的社会经济基础、有力无理落后的政治制度,以及文化领域的新思潮的涌动,三者之间矛盾对抗加剧,阶级利益的冲突愈演愈烈,导致人民对单纯暴力的排斥,引发对理的诉求与渴望,国家由此迎来法与革命的曙光。以法国大革命为例,十八世纪的法国,看似稳固而坚不可摧的封建制度下早已潜藏着革命的危机。
在文化领域,历经文化复兴与启蒙运动,涌现出了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一大批开明的精神领袖,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思想应运而生,日益深入人心,激发了人们对于理的渴望。法没有脱离社会物质生产发展史的本身独立的历史,理与力在特定历史实践中的第一次结合以革命为表现形式,推动法的形成。
当形成“法”的条件酝酿成熟,理与力的第一次结合就显得似乎无法避免了。但究竟怎样的结合方式能够使理与力的结合最大限度的发挥功用,形成“良法善法”,高擎着火把指引革命的方向?这的确值得我们深思。理作为一种应然,具有抽象性与普遍性的特质,因而具备了将各个拥有共同利益的阶级所掌握的力聚合在一起的品格;它由思想领域渗入现实社会,实现对力的纠偏,为力提供明确而合理的作用方向,将力的破坏性限制在打破旧的社会形态上;并且赋予力以合法性,使力能够脱离单纯的暴力范畴。同时,力作为一种实然,以其革命性与威慑力为理诉求的实现提供手段与保障,以客观性保护主观性;并且作为一种较为激进的手段,使大多停留在文化领域与社会中上层的理下沉到市民阶层乃至于乡村,间接扩大理的影响力。法是内容和形式之有机统一,体现了“理”与“力”的有机结合。一场具有现代意义,能够将理与力结合的革命,必然是兼具纲领与暴力联结的产物。以理为指引,以力为保障,才能在激情中保持审慎,在审慎中不失激情。
当我们将视线再次投向法国大革命就会得到印证。启蒙运动的旗帜是崇尚理性,以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卢梭四大家为代表的启蒙思想,直击法兰西王国腐朽的封建制度与黑暗的社会现实,提倡自由、平等、博爱、人权与法治,力求对现状的改良甚至颠覆。在三级会议中,国王路易十六与第三级代表由于征税而产生冲突。随后,第三等级代表宣布成立国民议会,议会却因限制王权而被国王下令关闭。此举激发了市民的不满,使本就存在的利益冲突与阶级矛盾更加尖锐。1789年7月,奋起抗争的巴黎资产阶级、工人、手工业者与城市贫民纷纷走上街头,与来自德国和瑞士的国王雇佣军展开战斗,迅速控制巴黎的大部分地区,攻克了象征专制统治的巴士底监狱,轰轰烈烈的法国大革命由此展开。正是因为理的存在,正是因为理自身的抽象性,使得其脱离了对具体某一阶层的权利或义务的研究与改变,具有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品格,让这种结合能够以宗教革命的方式展开,将各个具有共同利益的阶级紧密联合在一起,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泛效果,同时以其理性限制力的破坏范围,使力沿着既定轨道尽可能笔直地向所要达成的目标前行。力的存在,也为理提供了存在的基础与保障,使理不再屈从于专制统治之下刀剑的淫威,具备了广泛传播并通过革命从应然向实然转化的可能。
有力无理出恶法,有理无力出弱法。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法是“理”与“力”在历史实践中的结合与展开“,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革命作为广义法定义上理与力的第一次结合,只有当理与力具备现代意义,理能够辨明,力能够行正,两者紧密结合,革命才能成为一种合法性的行为,法才能拥有实质上的规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