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价值研究

2020-11-30 08:31郑云翰
法制博览 2020年18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检察院检察

郑云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提出了关于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检察建议书,包括对性侵儿童案件、校园管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与管理、预防性侵问题的相关建议,被称为“一号检察建议”,其出台推进了未检社会支持系的建设。之后各地检察院积极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成为未检工作的新方向。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与共青团中央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通过未检社会支持体系使未成年人罪犯以社会化改造的方式顺利回归社会,整合社会资源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工作,有助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现代化进程。本文通过分析当下我国检察制度的弊端,探究建立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的司法与社会价值,以期丰富与体系化构建相关的理论。

一、未成年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概述

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指的是各级检察机关与各部门和社会力量积极合作,以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对未成年人罪犯回归社会提供帮助为目标,构建司法与社会相结合的整体性工作体系。拥有健全的社会支持体系,体现了恢复性的司法观念,符合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对于法治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也是我国对于完善未成年司法制度的必经之路。分析未成年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价值,有助于探究当前我国未检制度的改革方向,以“司法+社会”的角度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

二、现存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弊端

(一)职权界限不明

当下我国各地方检察院的未检工作范围有差异,工作涉及的范围既有未成年人涉案的司法工作,也有以行政身份参与校园普法、法制进社区和司法帮扶等社会工作,在有限的人员编制下消耗了未检工作的精力。同时,未检模糊不清的工作界限也不利于调动社会资源,即难以让社会各力量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之中。心理矫治和行为关怀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而未检工作既没有充裕的精力,也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因此在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矫治过程中所起到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职权主体分散

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不仅仅需要未成年人检察的司法力量,也需要社区、学校、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对于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罪犯,应责令其家长对其进行监管,而在必要的情形下,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这其中涉及的政府收容教养、家长管教等方面的职权主体相对分散,检察院、妇联、社区、未成年保护组织等各方相关主体没有建立起联系,使得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社会关怀流于形式,不能体现少年司法中的恢复性要求。

(三)缺乏社会支持

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职权主体的界限模糊,导致检察院不能引导社会对于少年司法的支持,而仅通过检察官开办法治进社区、法治进校园、司法援助等活动,这样不仅不能有效切实地完成少年司法保护的要求以及对于未成年人行为和心理上的矫治,反而会增加检察官的负担。在检察官没有心理辅导等相关的专业技能和基层诉讼业务繁重的情况下,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以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出发点,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建立可以激活社会力量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怀以及以恢复性司法的角度来完善我国少年司法的保护机制。

三、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价值

(一)法理价值

目前我国需要深入对于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法理研究,而在未检社会支持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可以完善少年司法理论、补充相关法律法规。当下对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主要还是依靠《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这些法律没有具体且微观的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做出相关的要求,仍然是非常抽象且宏观的规定,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不能全面落实,各项规定的边界模糊,在实务工作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上层法律的缺位,各地方依靠地方性规定,建立起各种与保护未成年人相关的社会组织,但这些都是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雏形,缺少理论指导以及法律支持。通过体系的搭建,积极获取各方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评价,进行司法理论分析同时结合少年司法实务的反馈,来完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理论,搭建切合实际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框架。

(二)法治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要求,对于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应整合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相关政府部门、和具有一定能力的社会组织、学校、家庭、社区等各方资源,而未检支持体系符合这一要求,可以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和谐良好的社会成长环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度出发,面对已经受到司法惩罚的未成年人,应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治保护原则。同时“两高”司法解释提出,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在审查起诉之前,司法机关应通过社区、学校、家庭等相关人员就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针对性调查,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为出发点来提供办案参考,体系的构建彰显了社会相关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法治价值。最高检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推动社会化检察制度的构建,致力于建立多部门合作、借助社会力量填补司法矫治的长效机制。在未检社会支持体系中,检察院从一个被动参与的角色转变成主动引领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组织者,将原先注重事后矫治改变为着重事前预防。以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为例,该院让检察官担任各学校法治副校长,一线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给予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上的如监护人到场等特殊保护,构建整体性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体现了少年司法保护的法治价值。

(三)社会价值

建立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符合《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提倡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妇联、共青团等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中体现的社会价值。除了司法机关支持体系建设,检察院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进行体系建设,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应允许有一定经验的心理咨询机构、法律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组织、高校法学专业志愿者以及社会服务机构一同参与,以上社会力量共同构成合力,将是未成年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中最具多样化、最有活力的部分。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可以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提高运行效率。由检察院牵头,与社会中的各个组织群体合作构建信息分享平台,“一站式”解决涉案未成年的相关问题,搭建社会力量和检察院内设部门的桥梁。检察院不能凭一己之力建设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需要公安、法院、司法局、学校、社区、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可以促进各社会资本注入少年司法保护的领域中,体现了对与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价值。

(四)效能价值

检察官在面对未成年人行为矫治、心理辅导等问题时,由于没有相关专业的知识储备以及时间精力,往往不能达到使涉案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的预期效果,过多的行政工作会导致未成年人检察机制低效化和形式化。为了更好地从司法的角度保护未成年人,构建未检检察社会体系应该采用专业的力量来完成“未成年人矫治官”的心理辅导以及行为矫治等工作,以期提升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工作的专业化程度。检察院可以向社会具有专业知识能力的个人和组织购买服务,让专业的社会力量服务于少年司法救济。在实务工作中,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可以培养少年司法领域的专业人才,从而提高少年司法服务的质量,社会支持体系持续发展的同时,也可以提高未成年司法保护工作的效率,体现了体系构建的效能价值。

四、小结

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党和国家一直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工作,同时,社会也一直密切关注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各类案件,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是我国未成年司法体制发展的必经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社会要重视少年儿童的成长,为青少年的发展提供提供良好的环境,而未检体系的构建,是从司法和社会相结合的角度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回应了社会对于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制的呼吁。以实务的角度来看,对于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存在的各类问题,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符合我国现状,是解决当前问题的有益尝试,通过分析其构建价值,来探究其发展方向。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旨在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而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制度是中国特色法治主义建设道路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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