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治理中的回应性治理

2020-11-30 03:31赵飞虎
法制博览 2020年35期
关键词:热点裁判正义

赵飞虎

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河南 洛阳 471000

司法裁判往往具有两个面向:一个是针对当事双方的纠纷解决面向,另一个是针对社会的回应面向。随着司法公开的日益完善以及社会信息流动的加快,尤其是在许多热点案件中,民众的司法诉求日益高涨。相应地,法官也需要考虑司法裁判的社会影响,努力回应民众的关切,向社会释放正面的价值引导信号。那些无视民众司法诉求的裁判则可能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甚至还可能会引发社会道德滑坡。而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回应民众诉求的内在逻辑,以及法官何时应当以公共政策为指引回应民众的诉求等回应性司法治理的核心问题都亟须我们进一步厘清和探讨,从而为通过司法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转型提供一些参照。

一、司法为何要回应社会

我们需要首先探讨司法为何要回应社会,也即司法为何要在针对当事双方依法做出胜负两分的裁判之外,考虑裁判的社会接受性问题,这是司法回应社会命题必要性成立的前提。

其一,法官需要以作为社会底线和前沿的司法良知为指引,向社会输出正当的价值理念,而不是当法律和情理发生冲突时一味机械地执行法律,造成司法裁判明显违背社会的正义理念。司法回应社会首先是要引导社会向善,构建全民的守法主义理念,实现社会治理的法制化转型。“纠纷被视为与个人、群体、社会乃至整个宇宙相联系的自然和谐的扰乱,让步却是个人美德之体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司法裁判没有有效地发挥道德的黏合作用,使得其不但无法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反而可能会引发更多的纠纷。如彭宇案就引发了碰瓷、见危不救等一系列纠纷。司法回应社会就是要求司法在实现调停目的的同时,注重对社会的“教谕”,以最大限度地黏合社会正义取向,最终实现“无讼”的社会治理目标。而显然一些司法由于过于机械地适用法律而失去了以司法良知带动社会进步的敏感度,使得一些司法裁判不但没有有效地弥合社会分歧,反而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司法裁判回应社会是司法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嵌入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其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扫黑除恶,维护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因而通过司法回应社会能够打造良好的司法生态系统,凝聚社会法治共识,提升民众的守法主义理念。

其二,司法回应社会是带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司法回应社会能够通过努力发挥司法裁判的溢出性作用,从而向社会释放明确的规则信号,是带动多元主体利用法律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匮乏造成司法案多人少。其原因在于调解组织公信力不足、治理依据不够明确、调解协议的强制力不足等方面。司法努力地回应社会能够通过具体化、形象化的方式向行业调解组织、基层治理主体等传递明确的规则信号,从而有效地提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主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最终有效引导民众积极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更省时间和金钱的方式来化解纠纷。同时司法回应社会还能够提升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的治理效率。典型的,如在我国新冠肺炎的应对时期,法官通过对多起违反疫情防治的行为展开快审快判,从而能够明确各种违法行为的后果。这将向警方和社区防治人员等释放明确信号,加强其防控执法的合法性。

其三,司法回应社会是提升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化解矛盾越来越难以解决的困境的有效方式。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是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让“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实现的重要前提之一。司法裁判不是脱离了社会生活的单独存在,其是和社会生活融为一体的,其正当性也是建立在与社会互动的一贯特征之上。只有司法裁判主动回应民众的正当诉求,才能让民众更加坦然地接受裁判结果,从而提升司法裁判的终局性。

二、司法何时回应社会

司法回应社会就是要求法官在裁判时需要考虑社会民众对司法裁判的正义性期待,因而需要法官付出更多的精力,不但要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还要承担更多的司法论证负担以保障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在当前我国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的背景下,显然,法官无法在所有案件中都对社会民众的司法诉求展开考量和回应。因而,界定法官回应的案件范围,也即在哪些案件中法官应对社会民众的正义诉求展开回应是有必要的。

其一,法官在热点案件中需要回应社会。其原因在于,首先,法官需要保障裁量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但热点案件意味着社会的变迁,需要司法对民众的意见予以回应,而很多时候仅仅在法律之内展开裁判是无法有效回应民众诉求的。热点案件可以成为考察社会接受限度的晴雨表和指示器。当对于法律的规定超出一般民众的价值确信时,便可能触发社会群体的关注、议论和抗议。此时法官便需要明确或者推进原有法律界限的迁移和变更以实现新的平衡。其次,网络的发达使得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在热点案件中能够互设议题,互相跟进,从而迅速地聚集民意形成一个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公共舆论空间。这一空间的形成对法官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法官应当看到这一公共空间的积极面,引导民众对热点案件展开理性思考,通过庭审以及司法裁判向民众输出法治规则和法治理念,从而有效地凝聚法治共识,培育民众的守法观念。最后,法官在热点案件中积极地回应社会还是缓解法律话语和民众正义话语之间的错位,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式。在热点案件中,法官回应民众的诉求除了能够引导民众理性地表达司法诉求之外,还能够提醒法官在运用法律教义时也注重站在民众认可的朴素正义理念的立场对裁判的正当性展开思考,从而避免司法裁判违背一般常识、常理、常情而造成民众的质疑。利用热点案件的放大效应,法官的优点和劣势都会被无限地放大。因而通过司法回应社会还能够展现法官个人魅力、审判经验等,从而体现法官做出正义决断的勇气和魅力。

其二,难办案件也属于法官需要予以回应的案件类型。对于何为难办案件,苏力认为,难办案件有别于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的“疑难案件”或影响巨大的“重大案件”,指的是那些“案件事实清楚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适用,或适用的结果不合情理甚或有悖‘天理’”的案件。我们认为,对于难办案件而言,无论其是否引发社会关注成为热点案件,法官都需要在司法裁判中积极地回应民众的正义诉求。对于事实清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以适用的情形,在“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要求下,法官就需要运用司法技术展开自由裁量,而这种自由裁量往往具有法官立法的特性。此时,为了保障法官裁判的正当性,法官需要通过将案件置于社会公共结构/空间内,承担起更多回应民众正义诉求的论证负担,从而通过模拟类似于民主立法环境的方式提升裁量的可接受性。对于适用法律可能会做出明显违背情理的裁判案件,就需要法官对法律做出变通的适用,而这种变通适用,除了具有司法立法的性质之外,还意味着法官立场的变更。此时,法官往往需要根据情理的立场而不是法律条文的立场来考虑案件,基于情理的立场便意味着法官需要站到普通民众的角度运用具有开放性的社会知识来做出司法裁判。因而无论是缺失明确的可适用的法律的难办案件,还是适用法律可能造成裁判明显的违背情理的难办案件,都需要法官通过积极地回应民众的诉求以提升其裁断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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