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利民
赤峰日报
摘要:伴随着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但由于普法工作的局限性和人们普法意识的淡薄,使得法律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新闻采访权力被侵害的事件频繁发生。本研究通过对我国维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更好的维权与诉讼途径。
关键词:新闻采访权;法律保护;媒体工作者
我国新闻事业发展迅速,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声音。由于新闻报道的负面影响,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往往会侵犯受访者的私生活,媒体及记者的采访权受到损害,被采访者的隐私同样也无法得到保证。为了实现这一社会媒体的监督价值,必须采取适当的保护策略来保护采访权。
1.新闻采访权的概念及权利矛盾
新闻采访权的定义。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新闻成为感知世界的必要手段,通过新闻可以了解当今社会的奇闻趣事,并与世界建立联系。新闻业的持续繁荣,使各种新闻媒体大行其道,各种新闻媒体形式也层出不穷,各新闻同行也不断地通过各种形式的新闻创新,以吸引受众的视线,博取大众的持续关注。记者采访权是指媒体在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同意对其进行采访的权利,即新闻采访权。为了保护个人隐私,被采访人可能会隐瞒事实或曲解事实,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新闻是错误的,很容易被误传,从而损害了某些当事人的权益。另外,更为極端的做法会直接拒绝新闻记者的采访,从而使本应暴露在大众视野中的某些信息隐藏起来,从而有可能导致大众知情权的缺失。上述即是新闻媒体和记者对其新闻采访权得不到保障的表现。此外,一些不适当的新闻机构为了获得公众的关注而对整个事件断章取义,对当事人进行过多的曝光和过多的采访,也是屡见不鲜的。这与新闻业的职业道德背道而驰,也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等人权。这就是新闻采访权在新闻媒介上的滥用。
新闻采访权的法理性质。采访权常常成为公众争论不休的话题,这个定义也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新闻采访权不仅仅是记者的权利,而是所有人的权利。关于采访权,笔者认为,采访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特殊的权利。要保障记者采访的正常进行,就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解决采访中存在的问题,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权利行使的法理基础尚未确立,学界已将其与一般诉讼制度相分离。从法律性质上看,一般与起诉、新闻没有明显区别,但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采访权具有平等和普适性,对采访对象没有特殊要求。因此,采访权一般适用于全体公民。但是新闻采访的权利性和实践性,对采访主题的正确性有特殊的要求。公众不能享有这一权利,因为记者必须是专业人士。一般情况下,采访权一般指普通人有发言权,言论不一定具有新闻价值,但却具有一般意义。新闻记者的官方陈述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其活动遵循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可见,这两种方法是完全不同的。记者采访权是新闻采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闻采访权的重要内容。
新闻采访权行使过程中的问题。在我国,对新闻采访权的行使提出的较少,这一权利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然而,为确保新闻媒体能充分发挥其监督功能,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我国对新闻媒体的这一行为也予以充分肯定。只要没有侵犯公众的知情权,只有在当事人允许的条件下才算获得完全的采访认可,新闻媒体和记者才能行使对当事人的正常采访程序。访谈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当事人隐私保护不力的现象,在我国,个人隐私是比较重要的人身权利,在新闻采访没有必要的情况下,个人隐私被放在了首位,我国法律必须对此予以保护,否则这种行为是不人道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触及了国家的红线,违反了公众的利益,需要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国家的法律尊严,此时就不会把重点放在个人隐私权上。群体的集体权益要大于个人的权益,此时的访问权就比较硬。新闻工作者通过行使大众赋予的采访权利,得到了法律的有力支持和应有的公正。
2.提升我国新闻采访权的有效措施
媒体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只要深入探究新闻权的具体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就会很容易发现,大部分问题的根源都与媒体和记者的行为越权有关。媒体与新闻工作者的不负责任大致可分为两种。首先不能完全尊重和保护参与者的肖像和隐私权,盲目追求新闻的真实性和可见度,盲目的对事件进行干预。受访公民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其次对新闻真实性的严重忽视。近几年来,新媒体发展迅速,吸引了媒体和记者,采访语言也与目标受众密切相关。这是对中国公民采访权利的一种严重侵犯。所以,合理合法的报道是保护媒体和记者遵守纪律的有效手段,也是保障媒体、记者合理行使权利的一种手段。
加大司法惩治力度。从我国新闻采访权的实践运用来看,公民对新闻采访权的利用往往是随意性的。对此,我们不断推进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此同时,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司法制裁,使之成为保护我国公民享有新闻使用权的有力辅助手段。在我国,公民新闻采访权的滥用是侵犯新闻采访权的重要标志。近几年来,随着媒体的不断发展,从人们的角度来看,记者对新闻权的滥用和暴力侵害问题日益突出。但是,同时,相应的司法处罚措施也比较轻或者执行不合理。我们应当接受越来越严厉的司法惩罚,同时也要增进人们对新闻报道权利的理解与支持。另一方面,新闻报道、政治教育和诉讼,以及采访对象必须给予适当的个人权利,以使他们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使他们有能力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隐私。对违法后拒不改正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态度,改正错误。这不但改善了我国法治的现状,也为国家法制的普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完善新闻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前面提到的采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核心问题应该是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采用群众监督和信息公开的方式可以以最公平公正的方式解决采访中出现的采访权不足和滥用问题。不仅可以维护新闻记者和民众的采访权和知情权,而且还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其他人权。当这些矛盾得到合理缓解,就能在社会公平、社会繁荣等方面取得更大成就。当今法治社会正在发展,公众需要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必须公正报道社会事件,诚实面对公众,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我国法律应进一步完善,针对新闻采访过程中存在的矛盾,着重加强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保障。
通过完善新闻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单位或个人的惩处力度,再加上现代媒体及记者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能够显著的避免新闻恶性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惠志奇.关于新闻采访权的性质及法律规制分析[J].新闻传播,2016.
[2]许加彪.试论记者的采访权[J].当代传播,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