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网文平台在《西游记》首页标注“本作品由作家(明)吴承恩授权制作发行”“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签约”“VIP”等字样,另有读者在阅读《红楼梦》时收到“曹雪芹邀请购买付费章节”等邀约,此事曝光引发广泛关注。
“这件事之所以引发公众的广泛关注,深层次的原因还是读者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认为,无论是标注“版权所有”还是付费阅读都直接关系到读者对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的合理使用和阅读权利。
从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来说,既要考虑创作者的私权,又要考虑知识的传播,知识产权法赋予权利人的垄断权是相对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则不在保护范围内。
根据“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个人出于学习、研究、评论等目的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作品,更不用说已经过了保护期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随着聚合类网站和平台的兴起,《西游记》《红楼梦》等经典名著、中华五千年經史子集书目、《千字文》《百家姓》等启蒙读物,还有大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法规、官方文件等,通过网络聚合被纳入私有领域,版本五花八门,收费项目让人眼花缭乱,通过聚合向社会公众进行二次销售,这也被称为“公共领地的悲剧”。
那么,网文平台通过标注“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将名著私有化并以此收费盈利是否合理呢?张平认为,相关网站平台只是简单地对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网络聚合,并未翻译、注释、改编、整理,没有形成新的演绎作品,不存在新的版权,所以标注“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是不合理的。但是因为名著版本有差异,可能存在属于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其他出版者或网站不能随意使用其版式,如果只是把内容拿去重新编排则不存在侵权。网站平台标注“版权所有”即便特指版式设计权也只能对抗其他网站或出版者,并不能对抗读者。至于收费问题,因为编辑、勘误、数字化,包括网站运营等存在一定的成本,可以收取部分加工费用,但不应包括原作者创作价值。
(摘自《光明日报》 本文作者:刘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