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燕
(乌海市海南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内蒙古乌海 016030)
行业相关规定要求,行政单位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应当重视单位负责人的垂范作用。具体而言,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建立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正确认识。但是实际工作阶段,众多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都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意识方面较为淡薄,对财务核算重视程度较大,未能重视财务管理工作,甚至不具备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了解。在工作落实层面,仅仅将其视作财务部门的任务,未能将其视作关系单位发展的重要工作。而且,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党纪约束力量已经足够,不用额外再定条条框框,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明显认识不足。
除此之外,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长时间墨守成规,未能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保持较高的积极性。在新财务政策推行之后,没有第一时间学习,达到深入理解的程度,没有全方位贯彻行业基本规范,在执行层面过于应付,导致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效果不尽人意。
不同类型的行政事业单位,往往担负不同职责,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也会受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环境的影响,因此,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对不同人员的要求,也不能一概而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环境,主要涵盖单位领导职业道德、价值等[1]。但是一些单位领导层成员,往往难以脱离视野和思维方面的桎梏,认为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仅仅就是制度层面的规范,将其归为财务人员的工作内容,这就导致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未能落实到实际工作层面,或者落实得效果完善程度不高,合理性不强。而且,领导成员也存在未能充分掌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情况,重视资金,轻视实物,在固定资产和物资方面,体系化管理水平不高,极端情况下,有些资产始终在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之外,财务制度监督落实不到位,没有依循一定规范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在账面管理上相对混乱。最后,财务工作重心仅聚焦于会计核算方面,将会计与财务的工作方式等量齐观,相应的,在财务内控制度方面的建设相对匮乏。
首先,在单位财务预算方面的基础管理工作相对薄弱,一些行政单位受到编制的影响,不仅单位人员数量较少,而且财务机构健全程度也不高,缺乏专业素养较高的会计人员。在具体工作的落实层面,会计稽核工作区分不明显,或者由一个人负责库存、保管、采购、出纳等工作。其次,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控制工作的落实上,更侧重事后控制,实际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的现象之后,才针对性亡羊补牢,对相关人员进行惩处,弥补事件带来的损失,降低事件的负面影响。另外,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制定以及执行层面,滞后性不容忽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通常面对的对象为重复发生的经济业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中发生概率较低的业务,或者近来新增的各项业务,很可能没有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方面,达到较为完善的程度。最后,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检查监督,往往形式重于内容,依照行业相关规范,用一些格式化的内容,实现对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替代,在填表环节上过于敷衍,上报的数据不够严禁,无论是全面性还是针对性都不强,因此也无法对实际工作产生较强指导作用。
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仅将把控目标,聚焦于财政预算方面,对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审查工作有所忽视,因此也未能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落实状况了如指掌。内审部门同样未能有效落实工作,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实施的问题上,未能正确评价其有效性,也没有围绕其监督评价结果,做出针对性改进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强化宣传教育工作,使领导班子成员能够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重要性,形成正确认识。单位财务部门应充分发挥自己的牵头作用,建立并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进而应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达到堵塞单位经济活动中各项漏洞的效果,最大程度将隐患消除[2]。通过这种方式,便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出现发票违法犯罪的现象,为各种小金库问题,提供较强的制度性保障,强化对规章制度的检查与监督,令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的落实有据可依。基于此,便可以达到完善财务内部管理体系的目的,这样便能上到单位负责人,下到普通干部,全面保证落实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工作的效果,达到权责明确的程度,加强不同部门、不同人员之间,较强的协同性。
《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支出,一定要依照预算严格进行,不允许虚列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在遭遇经费吃紧的情况下,应当重视现实问题的解决以及长远建设目标,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在结合当前财力的情况下,择优保证业务经费达到科学标准,避免执行绩效不高的项目,推广零基预算,集中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力量,将重点项目做大做强,最大化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执行预算过程中,应当严格在《预算法》框架下,完成相应措施的制定过车工,不经过法定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内的任何人,都不能将预算规定的收支标准改变,这样便能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可以在监督框架下,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
通常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方面,具体可分成授权、执行、记录等环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系统总结全部经济活动,严格规定业务流程,使每种类型的业务,都能用特定业务流程,达到控制的效果。后续将业务流程整体,分解成可控步骤,基于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进行机构或人员的设置,让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身上,进而针对资金全过程,达到管控的目的[3]。
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应重视审计监控机制的完善,加大监督力度。具体而言,首先应当重视《内控基础性评价》的框架作用,提高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实践操作性,提高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的制度化标准,在检查单位财务制度执行时,就会形成有据可依的效果,防止出现过于随意或主观等问题。除此之外,应当依照评价结果,针对性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促进有关制度漏洞不断完善,基于此,就需要设立专门的财务内部控制评价部门,使其和财务部门之间,保持相互独立,进而达到及时纠正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失效措施的目的,防止出现各种和当前体质发展不匹配的问题。
其次,应当单独建立内审部门,独立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职能部门,尤其在财务、会计、纪检等部门的工作上,应当严格区分。在内审人员岗位设置问题上,同样应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提高内审部门之间的独立性。
最后,应重视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的可行性,进而达到跟踪考核财政资金应用状况的目的,强化财政资金应用效益的审计,逐步改变使用效益较低的状况,通过这种方式,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水平,尚需要不断提升,单位各部门应当上下一心,逐渐提升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视程度,有的放矢进行完善,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