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一词根据广播电视词典的定义,是指广播电视节目的后期合成、播出同时进行的播出方式。按播出场合可以分为现场直播和播音室或演播室直播等形式。这种播出方式的实时性让观众更有参与感、是大家都喜闻乐见的观看方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移动设备走向普及,直播的概念又有了新的拓展和发展。目前提到直播大多指的是网络直播,这更多是一种新型的社交方式,人们不再满足于通过直播方式观看电视节目等,而是自己通过简便易学的步骤做起了“节目设计”,这是一个人人皆可做直播,人人皆可是主播的时代。“直播+”的概念正是建立在当下网络直播风靡的基础上产生而发展的,套用一句很火的网络用语,目前是一个万物皆可直播的时代。“直播+”的概念正是此意,+号后面可以是体育、游戏、购物、娱乐、教育等等。借助于直播的方式,世界就在眼前。“直播+”时代正在脚下,每个人都身处其中。
提及隐私,或许大多数人不能准确说出它的概念,但绝对都对其十分重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没有一个人愿意暴露隐私。只有对隐私重视的程度不同,而不存在忽视隐私的人。从字面意思来看,隐私具有隐秘性和私人性两个特性。它与公共信息形成对比。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内,隐私权都是被重点保护一项公民权利。根据一些学者的看法,隐私的内涵可以拆分成三个层面,一个是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第二个是指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第三个是当事人不愿他人入侵或他人不便入侵的个人领域。这样,我们可以发现对于隐私的界定,包含客观性与主观性两个特性。客观性体现在无论当事人承不承认,隐私就是指那些个人信息、私事与私人领域。而主观性则表现在当事人可以决定哪些部分属于自身的隐私。只要当事人愿意,原本属于隐私部分的也可以公之于众。但主流趋势下,隐私的大体内容是客观确定好的,只会根据每一国家、地区或领域的不同适用范围内有所增加或删减。总之,个人信息、私事和个人领域都是对隐私通俗的解释。而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交往方式,目前仍处在摸索发展阶段,不同于传统的现实交往,它对隐私的边界裁定仍不明晰。网络主播们一旦创建了属于自己的直播间,这是否就意味着主播们的隐私不再是隐私。我们应该相信直播发生的初期并没有这个设计,但在实际操作中,直播就逐渐成为了现当代人们暴露隐私的一种方式,包括直接暴露与间接暴露。直播和隐私从一开始就是不相容的两个概念,一个具有实时性、双向性,另一个则具有私人性、隐蔽性。关于它们二者如何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设备蓬勃发展的当下友好相处,是每个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窥私欲,从字面意思看就是窥探他人隐私的欲望。“窥”一字是指从小孔或缝隙里看,暗中察看,不能声张。因此这种打探他人隐私的方式是不被社会所提倡和认可的。奥地利心理学家弗洛伊德指出,人的窥私欲望来自于一种本我的冲动。每个人身上或多或少都会存在,只是迫于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无法光明正大地将其宣泄出来。全民直播时代的到来,使得人们满足窥私欲的途径更加便捷和合法性。我们发现,人们对于明星和常人的窥私欲并没有太多程度上的区别,这也说明了我们重视的是窥探本身,而非窥探到什么。“直播+”时代下,隐私已经成为一种消费品进入大众文化的需求之中,逐渐失去了它该有的私人性和严肃性。
大衣哥是一名农民歌手,因在央视上参加节目一炮而红。回到家乡的大衣哥,继续过着自己的农民生活,但全民直播的时代,作为一村红人的他,被自家村民盯上。在他的村里,已经出现一个生意,叫“偷拍大衣哥赚钱”。有村民就凭借着拍他的视频累积了百万粉丝,之后转手卖号赚了60 万。2020 年4 月中旬,大衣哥的家门突然被两名陌生男子踹开,这两名男子同样是想蹭流量的主播们,因大衣哥不同意入镜,便采取了暴力无理的方式,最终被行政拘留。大衣哥之后也无奈地说每天都有想他入镜的人找上门来,他都习惯了。或许远道而来的人好拒绝,但同村的村民却难以说不。这也是大衣哥成为红人之后十分苦恼的地方,这几年甚至有村民跟踪他一家人上厕所。大衣哥,他没有成为网络主播,却被迫加入被直播行列,成为了满足人们窥私欲的草根明星。
网络主播可以通过直播这一方式,为他们积累粉丝,从而获得可观收入。但直播的方式无法事先做好万全准备,导致一些直播过程中的个人隐私泄露的事例层出不穷。比如一位南京的王女士,平常爱好在直播平台分享自己的生活,毫无顾忌地晒家中珠宝、财物等,又在某一天不小心暴露了家中地址和男主人外出的事实,导致三名图谋不轨的劫匪上门抢夺财物,最终还致使家中的五岁儿子被胶带捆绑窒息而亡。许多在直播平台积累了大量粉丝的主播,十分容易在线下受到骚扰。疯狂粉丝通过各种途径打听主播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私人信息,导致网络主播线上线下都失去了自己的私人空间。总之,直播带来的不仅是可观的利润、出名的喜悦,还可能是个人隐私的泄露和无法挽回的伤害。
成为网络主播的人,按照全中国人口的比例来看只在少数。大多数的人都愿意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窥探。但“直播+”和全民直播的时代,带来的是很多时候的被迫参与直播。有很大比例的人可能都成为了某场直播中的入镜者。在一次乘坐公共交通的过程中,坐在你身边的人突然拿起了手机,打开了某直播软件,一键开启了他的直播。而这时的你就被迫参与了他的直播,成为了一道懵逼的背景板。在虎牙直播平台上,一个自称嘀嗒顺风车车主的网络主播边接单,边直播,而且专挑女性乘客搭载。乘车过程中,乘客完全不知自己正在被多少人围观和评头论足。无独有偶,斗鱼平台的一名女主播发布了一段1 分多钟的视频,她与男同伴一起前往重庆大学寻找女生宿舍,偷偷携带摄像头混进女宿舍,并对女宿舍进行了全程直播。2020 年元旦,海南三亚展开了旅游整治工作,其中就有专门针对三亚海滩上网络主播骚扰游客和偷拍游客等不良行为。
意识决定行动。当下,人们大多沉浸在“直播+”时代带来的生活便利和娱乐享受的快乐中,却忽视了自身的个人隐私保护。很多本可以避免的隐私泄露事件,却还是每天不断发生。一些网络主播在开播前完全可以充分检查是否有暴露隐私的物件会入镜以及在开播时有意识的避免说出包含个人信息的话语。但有些人会反驳,事前准备是可以做到的,但只要一开播很多事情就身不由己,粉丝就爱问私人问题,如果不回复就会掉粉。那只能说,真正喜爱你作品的人,是可以做到尊重你的。直播间的良好风气,是需要每一个观播者的自觉维护和努力树立的。南京的王女士在向大众分享自己的幸福生活时,如果能够保持警惕,注重财不外露的处事原则,多点谨慎和小心,之后的悲剧就可以避免了。还有一些在公共场合被迫加入直播的人,在发觉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就要及时制止,必要时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
2016 年是网络直播的元年,之后的几年网络直播用户逐年爆炸式增长。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移动设备的发展,全民直播和“直播+”是当下时代的一大特色,而直播平台自然随着资本的流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数量的暴增不代表质量的提升,相反,很多情况下二者之间是成反比例关系。直播平台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散落的直播用户们的直播行为,使得市场上的资本流向趋于稳定,但是其规范化管理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直播平台的开放和运营都需要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度,资本的诱惑力需要拥有强大定力的直播平台自身来加以抗衡。除了追求利益,直播平台还要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网络主播需要借助某一直播平台展开工作,这时候主播的工作方式自然属于直播平台的监管内容。因此,对于一些主播的直播内容获取方式,直播平台有权力过问并且要求只有正当、合法的内容才能上线。
自从人类出现以来,人们对于他人隐私的窥探心理就已经存在。这似乎是人类的本能,只不过在法律和道德的压制下,人们才尽力隐藏自身。在直播未火之前,人们就已经热衷于窥探身边或是明星的隐私。对于身边普通人的隐私,因为缺乏强烈的可说性和对倾听者的吸引力,泄露之后的危害性和影响力并不大。但对一些公众人物的隐私窥探程度,却是令人乍舌。因为满足人们的窥私欲,一些高薪职业产生,比如狗仔和私家侦探等。
在“直播+”时代下,人人都可直播,你可以凭借多方面的特点或者特长成为坐拥百万粉丝的大众明星。这些特点包容万象,只要特别就可以吸引到观者的眼球,无论好坏。当然现在还出现了一种对普通、平凡的热切追求。关于直播的风向,难以捉摸。或许哪一天你站着睡觉就成了人人模仿的潮流。正是这一特点,“直播+”时代给我们带来了大量的大众明星。这些大众明星各有特色,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绝对的接地气,更易接近。他们通过直播,无限拉近了与观者的距离。通过直播回复问题,让观者对他们日渐熟悉。感兴趣的观者还可以成为粉丝群的一员,甚至加到主播的私人微信,一对一进行交流。人们正在体会到往常追星体会不到的满足感和愉悦感。但是,成为大众明星的他们又极容易因为缺乏专业的训练和团队的保护,隐私受到巨大威胁。比起传统明星来说,他们的隐私私密性较弱,且平常对自我隐私保护意识并不强。这也就是为什么网络主播线下被骚扰事件频发的深层原因。
随着“直播+”时代的到来,任何事物的展现都可以凭借直播平台来进行。网络主播们费力地在直播间叫卖着自己的商品,同时也将自身的隐私当做一种消费品直接或间接地传播开来。人的趋利性会导致理智的丧失,做出一些不符合道德和法律的事,同时这些行为又极容易在网络世界里被快速复制。因此,每一个网络直播平台,都有必要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作为一种新型社交方式,网络直播的出现引领了新的风尚,但如若直播平台不能正视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新事物也只能如昙花一现。直播平台可以通过对直播内容的把关、直播形式的审核以及主播的教育等方式来改进网络直播中存在的隐私泄露问题。直播内容不能有损主播或观者的隐私权;直播形式要正当、公开、合法,严厉打击那些通过违法手段来获取直播内容的直播形式;对主播的教育要重点集中在自身和观者的隐私保护意识的提高上。
我国是法治社会。任何领域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社会文化心理的发展,人们将一大半的时间分给了网络世界。网络世界里人们在畅所欲言的同时也有条件随意中伤他人。网络世界中存在的不和谐音符需要立法和执法机关共同协作,加以清除。目前与网络直播相关的专项法律法规仅有《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下文称《规定》)。该《规定》的制定主要从稳定网络秩序、维护国家权益、推进网络法治等宏观角度出发,但网络世界里的新新事物每日更新,内容和形式瞬息万变,因此《规定》并不能成为解决目前一切网络直播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万精油。所以,针对网络直播过程中关于公民隐私泄露的难题,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问题的研究,从而制定出具有极强针对性的网络直播法律。同时,执法机关要不断优化其监管技术水平,“直播+”时代下,网络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因此不能仅依靠于传统的监管技术,而是要不断强大技术人员队伍,保证对网络直播监管的力度和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