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利综合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措施

2020-11-28 01:58周斌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水利局
珠江水运 2020年15期
关键词:综合执法水利行政

周斌 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水利局

我县政府机构根据“明确责任、行为整规、监督合理、保障到位”等综合要求,将水利行政执法职能进行了整合,创建了一支执法高效的团队,从根本上使多方执法、反复执法、执法不严等关键性问题得到了有效的处理,增强了水利综合执法,全方位提升行政机构执法的力度,保证了全面落实水规法。

1.水利综合执法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水行政执法是根据相关法律治理水利的核心,是水利事业达到科学发展、合理发展的必要措施。在树立综合执法试验基地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典型的问题:首先为综合模式问题。水利并未明确规定强制执法措施,但是行政强制措施往往和行政处罚有一定的关系,这就导致了同样的违法形式交由不同的执法机构进行处罚。其次为相关业务机构与综合执法部门间未能妥善处理工作关系,有些实验基地的综合执法部门与分属业务机构间的责任划分不清,没有创建对应的协调机制,行政管理综合效率低下。最后在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编制问题方面,综合执法机构具有独立的运营能力,当前有些试点对于相应的问题还未彻底解决,甚至有些单位当前仍然为事业编制,这和当前的行政执法职能不相称;执法人员对福利待遇以及政治待遇不能彻底放心,对于执法团队稳定性有一定的影响。

2.主要做法

2.1 强化法制保障

水行政执法最先要整理相关法律依据,对于执法的内容、形式、标准、时效以及主体等都要逐一明确,发掘出有效的依据,视情况予以对应的处理,让其在执法过程中有据可循。

2.2 明确执法职责

综合行业水利行政管理职能,落实一支团队一个口子执法。确立市级行政执法机构程度水利法律宣传、监督、保护工作,整理上报冲突处理情况,开展水利调查情况、公民、法人及组织等发生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进而采取相应的手段对违规行为进行合理的处罚,协同公安机构、执法机构等共同处理违反水利管理相关法律的案件。

2.3 规范执法行为

确保监督举报途径的畅通,执行行政法律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机制、责任追究制度等;创建水利纠纷事件预警制度以及信息通报、联合调查、共同监督、案件督查等工作机制;必须拒绝执法工作者在现场任意裁定、进行水行政许可、处罚及收案调查工作;严格管理证件执法,增强逐级监督,开展层级考评机制;严格规范水行政执法管理团队的创建、及时调节水利纠纷、处理水利违法案件的调查等,使执法效率更高,更具规范性。

2.4 创新执法模式

研究联合协作执法形式,对于一些难度大、牵涉范围广的案件,应该加强与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局、生态环保局、林业部分的合作,共同执法,有效处理执法难的问题。实行一支团队执法方式,整合水资源、河道、水土机构以及水利工程等的奖励与惩罚机制,将水行政执法团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执法,将执法模式向前推进,制定分工明确的责任区,明确巡查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全面的巡查机制,一旦发现案情及早介入,避免冲突日积月累,激化矛盾;把控时间、地点等重要因素,实行转型整治行为,加大打击水利违法行为的力度;加入到行政审核前期工作及许可项目实际开展的监督过程中。

2.5 强化组织保障

水行政机构自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水利综合执法行政法案,确立时间进度,明确详细的目标任务,协助沟通处理好各个方面的关系,及时发现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水利综合执法成功开展;创建水利综合执法工作考评机制,开展水利综合执法目标责任机制逐级考评机制,主要加强对综合执法团队创建管理工作、责任履行情况、工作进展等情况的考评工作,予以绩效水平高的水行政团队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相应的奖励,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使用不当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主动将执法经费划入到地方财务预算中,确保执法部门的在平常办公以及执法业务方面有足够的费用,彻底改变以往以罚款供养执法工作的现象。配备专业的执法交通工具以及调查取证工具、办公设备等,使其在执法的过程中能有全面的硬件设备支持。

3.初步成效

3.1 执法职能明确统一

在开展水利综合执法改革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均用简称)等法律以及地方政府机构制定的水行政执法职能,大多为水行政主管机构制定,并由其内部单位或分管机构开展,这导致了执法力量不集中、多方执法以及反复执法形象屡见不鲜。对水行政综合执法进行改革后,使水资源、水土工程、河道、水土维持监督管理、法律宣传以及水利规费征收等执法职责只能交由市政府水利执法机构开展,这样一来,明确了水利执法机构的职责,也使执法力量集中,创建一支综合性的执法团队,由其负责水利相关工作,从而节约了执法成本,站在机制体制的角度来说,其有效的解决了反复执法、多方执法以及执法空位等问题,提升了执法能力,提高了办事效率,增强水利执法的职能,从而使其建立了正面的社会形象。

3.2 网格化管理

在起初的水利综合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努力研究水行政执法“网络化管理”,也就是说把全县所有的基础水管部门以及村民组织划分“三网两格”(县级网格、基层水管单位网格、乡镇网格,村组格、直管单位格),逐一确立各级的网络事权,使县、乡等水行政执法人员都能纳入其中,布控水利一线工作范围以及相关责任人,对水利相关案件依法查处,处理水利矛盾纠纷等,将工作重心下移,从而提升执法效率。

3.3 保障水平明显改善

开展水利综合执法改革后,各个乡镇的执法机构将水利综合执法为契机,主动获取政府机构的支持,增强人员编制的交流和沟通,逐渐确立水利行政执法部门的性质、级别、编制以及责任等;对于执法机构中存在的事业单位编制少、人员不充足等问题,县级水利机构应该主动帮助其做好协调工作,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其稳步推动水利综合执法工作。并且在硬件设备中,如电脑、相机、车辆等执法设备中也应该予以大力支持,壮大执法团队,提升硬件设备的使用,使水利执法综合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更有底气。

3.4 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

综合执法后,各水利执法机构的执法力量不断壮大,逐渐创建“内外结合”的水行政执法合作制度,提升处理水利纠纷案件的处理能力,组织进行多项执法检查活动,一旦发现突出的违法案件就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从而使犯罪分子望而生畏,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减少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

3.5 水资源管理更加严格

将水资源精细化管理作为目的,加大进行水资源实时监督、按照测量的力度,把制定的水资源开发总量、用水效率的把控、水资源的功能限制等作为水利综合执法的工具,严禁私人开设水利机构,从事水利工作,严禁私自开发地下水。创建远程监控,实行网络办公、信息化办公的全新管理系统,使水利综合执法打造新的模板。

4.结语

增强创建水利行政执法系统,就必须贴合“依法治水,推动人与水和谐发展”这一主旨,将中央下发的文件精神作为指导,加速水利行政职能的改变。在政府机构的指导下,与时代发展相适应,推动人与水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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