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风向的转变及其启示分析

2020-11-27 01:48:00朱欣
商品与质量 2020年29期
关键词:股权基金监管

朱欣

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北京 100004

私募股权基金是国际金融市场中的热点之一,近些年来得到了显著的发展,已经发展成第三大融资市场主体。以往私募股权发展有限,基金规模不大,一般会投资给中小企业以及高薪技术型企业,这也让人们觉得其对经济的发展只有积极影响,导致在这方面的监管严重不足,甚至是任其发展。随着投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其发展地位的提升,尤其是产生大型并购基金,才逐渐体现出其负面影响,人们才意识到可能会产生系统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加强了监管力度,监管部门要提升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视程度,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监管。

1 海外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风向的转变

金融监管是对市场失灵情况进行纠正的制度措施,但是监管也需要成本,所以,这就要对监管成本与收益关系进行有效处理。私募基金行业在不断的发展,这也让监管成本以及收益关系在动态的变化。在发展早期,主要是风险投资,一般是给中小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这对经济以及科技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1]。所以,在早期,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显著,各个国家纷纷通过不同的措施支持其发展。步入21 世纪后,私募股权基金在不断的发展,募集基金以及投资规模在快速的增加,尤其是其外部性日益凸显,国际上在这方面加强了监管。美国就颁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其中包含美国在金融监管改革方面的两个重要支持,一个是系统性风险防范,另一个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案中《注册法》的制定就体现出了美国政府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管。

2 海外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风向的启示

2.1 监管需要跟随实践发展而发展

在私募股权发展的早期,主要是风险性投资,对于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这也让人们放松了对其的警惕,在监管方面较为宽松,各个国家纷纷采取了措施支持其发展。然而随着投融资规模的快速扩大,开始出现风险后,监管部门才意识到要加大监管的力度,减少私募股权的负面影响,注重风险防范。所以,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包括是不是需要监管和怎样监管,需要结合其是不是体现出负面影响进行明确。就国内情况来说,其规模还较小,一般不用财务杠杆调节,通常是运用自由资金实施投资,商业模式上一般是针对非上市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加上并购的方式,就整体上来说,还未体现出负面影响。所以,当前要促进私募股权行业的健康发展,在监管目标上,就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优化和完善,例如,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施行合作企业法,支持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设置、开放金融机构投资基金的政策限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速度的提升,对退出机制进行完善,注重防范风险。随着行业的规模扩大,再把目标设置为防范风险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

2.2 监管内容要做到有所侧重

国际上针对这方面的监管包括:第一,基金监管。主要是基金投资者数量、资格、基金发行方面的监管。若是基金并未公开发行、投资者资格符合要求,数量上并未超出范围,国际上通常不会进行监管。第二,对基金管理人实施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管理人资质,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要向其注册和定期进行年检。国际上一般强调私募股权基金要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注册,定期进行年审,还要符合其他规定,这样监管机构可以了解基金的相关信息[2]。第三,对投资者实施监管。海外私募股权基金资金一般来自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养老金、商业银行等,个人占据的比例通常在10%以内。因为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这也让基金的资金来源得到保障,对私募股权行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然而机构要对客户有诚信,监管部门要严格的对机构投资到私募股权基金的资产比例实施限制,加强对风险的防范,金融机构需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对匹配管理进行优化。第四,要对基金投资的企业实施监管。各个国家这方面的做法存在差异,比如,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要求被投资企业在采取这种方式投资的过程中,相关方面需要符合指标。对于规定的有关信息需要进行公开披露;美国则还没有强制性的规定。结合国际上的经验,全面考虑国内基金发展情况,需要对基金投资者数量与资格条件、管理人资质加强限制。除此之外,相关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被监管机构在这方面的管理,就需要对有关事情进行清楚的规定,比如,这种集资方式的占比等。

2.3 监管模式主要以自律监管为主,向行政监管过渡

参考国际上的经验,监管私募股权基金要实施行政性监管模式,政府制定专门机构负责监管工作,或者是委托行业性的自律性组织负责这些工作。国内在金融方面的立法依据的精神就是“法无允许则禁止”,在培育环节,为了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发展,就要设置监管机构,基于立法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或者是参考英国的经验,让行业协会结合情况自己制定自律性规定,通过监管机构确认之后再落实。结合行业规模和监管成本,可以让政府设置监管部门,由其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开展自律监管,这在国内的可行性较高。

2.4 监管方式

在这方面,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进行监管,再辅助其他手段。就现阶段来说,基金投资者属于成熟的投资者,所以,可以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进行监管,让基金管理人备案,主要通过行业协会或者监管机构,定期的披露信息,让监管以及投资者可以及时了解相关的信息。针对有这项业务却没有备案的机构,需要进行处罚,以警惕其他机构。

3 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出现系统风险,这就需要加强监管工作,参考国际上的做法,对国内监管工作的优化提供参考,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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