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市保健食品标签问题分析

2020-11-27 12:36刘倩陈思王晓青姜继鹏曹琦周莉莉王一村
商品与质量 2020年6期
关键词:净含量附件保健食品

刘倩 陈思 王晓青 姜继鹏 曹琦 周莉莉 王一村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山东济南 250102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保健意识的增强,保健食品市场得以快速发展,这已让众多商家在保健食品营销中得到巨大利润。然而某些商家为追求利益更大以及迎合消费者的喜好,以赢得更大的消费市场和更广的消费群体,又在保健食品标签上狠下功夫,给保健食品市场的规范管理带来隐患。

标签是保健食品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内容之一。现就随机抽检的保健食品中存在的标签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希望对规范和完善山东某市保健食品市场的管理有所帮助[1]。

1 保健食品的定义

在保健食品标准中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是在日常饮食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的,其本质仍属于食品的范畴,对特定人群有一定的保健功能。

2 调查方法

随机抽检山东某市市场销售的48批次保健食品,根据GB7718-2011、《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监发(1996)第38号)》、《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3号)》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标签研判。

3 结果

调查发现10批次标签存在问题,具体问题分析如下。

4 问题分析

4.1 特殊标识内容

本次抽检发现1批次保健食品的标签未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不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监发(1996)第38号)》附件1中13.1的规定: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必须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2]。

4.2 适宜人群

本次抽检发现1批次保健食品的标签“适宜人群”字体大于“不适宜人群”的字体。不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监发(1996)第38号)》附件1中7.2的规定:当保健食品不适宜于某类人群时,应在“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

4.3 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本次抽检发现3批次保健食品的标签“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小于2厘米。不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监发(1996)第38号)》附件1中2.1的规定: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4.4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本次抽检发现1批次保健食品的标签净含量未在最小包装上进行标注。不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监发(1996)第38号)》附件1中3.3的规定:同一销售包装中的保健食品分装于各容器或以相互独立的形态包装时,应在最小容器的包装上标示该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净含量。同时,销售包装的保健食品净含量应标示为最小容器的数量乘以(×)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净含量,或独立形态的保健食品数量乘以(×)单一形态的保健食品净含量。

本次抽检发现4批次保健食品的标签净含量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下方或者在中间位置。不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监发(1996)第38号)》附件1中3.4的规定:净含量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应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

4.5 执行标准

本次抽检发现1批次保健食品的标签企业标准错误,该样品生产日期为2019年的9月份,标注的执行标准为XXXX-2015,与2019年6月份实施的XXXX-2019不一致。不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监发(1996)第38号)》附件1中11的规定:必须标示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编号。执行标准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执行标准”;同时也不符合GB7718-2011标准中4.1.10的规定: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5 建议

5.1 对消费者的建议

(1)查看销售场所资质。购买保健食品要到正规场所购买,注意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齐全,并且保留购物发票或销售凭据。

(2)强制性标识内容是否齐全。保健食品标签和产品的说明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保健食品名称、保健食品标志(小蓝帽)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日期标示、贮藏方法、执行标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特殊标识内容等[3]。

(3)辩广告和宣传内容。保健食品标签中的高风险项目主要出现在可选择性标识的内容中,通常表现为虚假、夸大宣传,不应在标签中出现暗示或宣称产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宣传语。

5.2 对政府的建议

(1)加快完善保健食品广告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保健食品的广告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这就给一些不法商贩钻了法律、法规的漏洞,影响了保健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尤其是一些保健食品商家,为了提高自己的销售额,夸大产品功效。

(2)加强对保健食品标签的监管及宣传。保健食品与药品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消费者在这方面一直存在着认知误区,许多商家抓住这个漏洞,不在保健食品外包装上标注应标注的内容。加强对保健食品包装标识进行监管,并且对消费者进行包装标识的科普,以免误导消费者把保健食品当药品来使用,将会延误病情。

(3)加大对消费者保健食品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由于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相关知识的匮乏,以及对保健食品的认知存在一定的误区,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保健食品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开展保健食品咨询、传授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尤其是对于农村偏远地区和老年人更要加大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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