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俊华
(浙江海洋大学历史系,浙江 舟山 316022;)
明中叶是重要的社会转型时期,国家赋役制度的调整、商品经济的繁荣、社会奢靡之风的兴起等,都已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地方志作为记载一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情况的综合性文献,是考察地方社会变迁的重要资料。有明一代,浙江省衢州府曾六次修纂府志,分别是在洪武、天顺、弘治、嘉靖、天启、崇祯年间,现存的仅弘治、嘉靖、天启三种[1]张纪亮,林平编纂.明代方志考.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P153-154),而流传和使用较多的为弘治、天启《衢州府志》(简称《弘治志》《天启志》)二志[2]范立舟曾对弘治《衢州府志》做过专门的研究.参见范立舟.明弘治《衢州府志》所彰显的程朱理学思想.中国地方志,2005,(3).,〔嘉靖〕《衢州府志》(简称《嘉靖志》)则研究者利用不多。本文先对《嘉靖志》的修纂情况进行考证,然后在与弘治、天启二志比较的基础上,介绍《嘉靖志》独特的史料价值,进而考察《嘉靖志》所见明中叶衢州等浙西南山区的社会变迁。
对于《嘉靖志》,洪焕椿先生在《浙江方志考》中有如下介绍:“本志修于嘉靖四十三年,刊本,五册,中图收藏(缺卷九),龙游余绍宋据嘉靖原刊本传钞,所缺官守一卷,据天启叶秉敬纂《衢州府志》职官门补入,并经兰溪叶渭清手校。此钞校本今藏浙图,北图、南图、上图均有胶卷。”[3]洪焕椿编著.浙江方志考.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嘉靖原刊本与民国抄校本均已影印出版,前者收入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第373册).后者收入衢州文献集成(第27-28册).(P355)关于《嘉靖志》的修纂历程,赵镗在序言中提到:
繄志之新,倡始者安吾公,继之者南溟公,而我少郡伯文台薛公实后先协济之,始葺于西安学训导汪子旦,重校于衢州府学教授金子汝砺,又重校于西安学教谕徐子守,而总其成者则镗,以乡故僭次于末焉[4](明)杨准,郑伯兴修.赵镗等纂.(嘉靖)衢州府志.民国抄本.黄灵庚主编.衢州文献集成(第27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P11)。
由此可知,修志过程中有几位重要人物,分别是倡修与继修者衢州知府杨准、郑伯兴,协修者同知薛应元,始葺者西安县学训导汪旦,重校者衢州府学教授金汝砺、西安县学教谕徐守,以及总纂官赵镗。对于修志一事,赵镗述其缘起:“自弘治十六年迨今六十载,文献故实未及嗣续。前郡伯安吾杨公惧其久而散失也,责诸校官,搜缉成编。适镗以制归,遣使来征序,镗恳以不文辞。比甲子春,新郡伯南溟郑公继之。”[1](嘉靖)衢州府志.序言.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P5-6)但是除此之外,不管是《嘉靖志》本身,还是后续各志,均未发现对修志缘起、过程等更详细的记录。《天启志》中有不少关于杨准在衢期间事迹的记载,但均未提及修志一事。如《职官志》中有杨准传,载:“杨准,字汝宅,号安吾,宜兴人,进士,嘉靖三十八年任。修文庙,新宾馆,建上游之坊,濬古河之流,水遶龟峰,火灾顿熄,百姓至今有‘杨公河’之称。初年,授计别驾张泽驱剿矿徒。次年,调度县令俞大有俘矿贼首。三年,谕散再聚之矿寇。四年,逐散流贼,贼转寇遂安。”[2](明)林应翔等修.叶秉敬等纂.(天启)衢州府志(卷4).职官志.明天启二年刊本.成文出版社,1983.(P521-522)为感念杨准在衢州知府任上的功绩,士民为其修建了生祠仰德祠,都御史阮鹗在为该祠撰写的题记中说:“岁己未,公出守衢,值熯弥月,公雩于山川,雨如注,乃获有秋,供亿不经,次第节省自身始,健讼者置之于法。衢水陆之交也,乃平夫征以均其劳。城引河流通地脉,乘利者湮其故道,公始浚之。矿徒为孽,亟下令赈其贫乏,以散其党,而诛其不悛者。浮图并文庙,民惑于俗,士恡于众,君子不敢议,……毅然去之。明圣门之心法,日与诸生相教学。是以烦者省,苛者平,疲者复,士及民随分各足,此仰德祠之所由作也。”[3](明)林应翔等修.叶秉敬等纂.都御史阮鹗题西安县学仰德祠记.(天启)衢州府志(卷12).艺文志.明天启二年刊本.成文出版社,1983.(P1697-1698)从前引两段文字不难发现,杨准在任期间积极推进文教、民生各项事业,并多次剿灭、驱散盘踞衢州的矿徒。特别是文教方面,杨准在寺院侵吞文庙之际,毅然去之,又修建文庙,时常与诸生切磋学问。除了这些举措外,杨准还曾“谋诸二刺薛君文台、监郡张君云田、节推任君钟山,属西安邑庠训导汪旦厘正续梓”,刊印衢州当地名人赵抃的著作《赵清献公文集》十卷[4](明)杨准.重刻清献文集序.收入四川大学古籍所编.宋集珍本丛刊(第6册).线装书局,2004.(P692)。由此可见,倡修《嘉靖志》只是杨准在衢推行的诸多文化措施中的一项。
西安县学训导汪旦在衢期间于文化方面亦颇多参赞,除了前述的修志、刊印赵抃著作外,《嘉靖志》中还提到嘉靖己未(1559)冬,杨准“措金命训导汪旦督修文庙两庑、仪门、棂星门及尊经阁、敬一亭”。辛酉(1561)冬十月,“训导汪旦署学事,谋于知县俞大有,以私宅之□前空地数亩迁祠(启圣祠),具白于郡守杨公准,许之”。此外,在地方修筑仰德祠、射圃等文教工程时,汪旦均参与其中[5](嘉靖)衢州府志(卷4).建置纪.衢州文献集成(第27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P276-280)。
除了地方官之外,修志过程中的另一位关键人物是当地士绅赵镗。根据申时行、王锡爵、许国等人所撰墓志,以及丁元复撰写的传记,我们可以对赵镗的身世经历做一番简单梳理:
赵镗,字仲声,号方泉,晚号留斋居士,浙江省衢州府江山县人,出生于正德八年(1513)。嘉靖二十六年(1547)中进士,选庶吉士,读中秘书;二十八年,授河南道监察御史,督鹾长芦,悉心经理,寻究弊源,条陈六事,皆中肯綮;三十一年,巡按应天,未几而改视南畿学政,拔士四千有奇;三十五年秋,以疾乞归,三年后仍补河南道,刷卷畿辅,擢顺天府丞;四十一年,改任大理少卿,不久,以丁父忧而去任。四十五年,服除,升誊黄通政,未莅任而佥都御史缺,任都察院右佥都御史中丞。隆庆元年(1567),以旧臣移疾乞归,家居十八载,卒于万历十二年(1584),时年七十二[6](明)申时行.中宪大夫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方泉赵先生墓志铭.赐闲堂集(卷21).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34册).齐鲁书社,1997.434-436;(明)王锡爵.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方泉赵先生墓志铭.王文肃公文草 (卷10).四库全书存目丛书 (集部第136册).388-390;(明)许国.明故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方泉赵公墓表.泉塘赵氏宗谱(卷17).转引自胡韶良主编.江山历史文献辑略.方志出版社,2009.289-291;(明)丁元复.赵中丞传.(清)汪浩修.宋俊等纂.(康熙)江山县志(卷 12).艺文志.清康熙五十二年刊本.。
据此可知,赵镗参与修撰《嘉靖志》,当是在其嘉靖四十一年(1562)至四十五年丁父忧期间。若再结合参与修撰各官员的任职时间,则可进一步理清修志的过程:嘉靖三十八年,由于距弘治修志已60年,文献故实未及嗣续,知府杨准上任后,即命西安县学训导汪旦搜缉成编;至四十年,《嘉靖志》初稿已经完成,衢州府学教授金汝砺对其进行重校;四十一年,赵镗丁父忧回乡,杨准遣使来征序;同年,杨准去职,郑伯兴接任新知府,命西安县学教谕徐守重校,赵镗可能此后即参与到府志的修撰当中,至四十三年年初赵镗作序时,《嘉靖志》已完稿,即将付梓。
《嘉靖志》全书共16卷,归入舆地、山川、建置、礼制、官守、人物、食货、灾异、外纪等9《纪》,其下又分为疆域、沿革、星野等53条目,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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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体例上,《嘉靖志》各卷前都有序言说明缘由,卷后有断语以示劝诫。《嘉靖志》是在旧志基础上修纂而成的,其利用旧志的原则是:“旧志所阙者旁稽以补之,繁者断以大义以削之,疑者因之。”具体来说,《山川纪》增添了“铜山”等条;《官守纪》补充了《一统志》中载于原籍人物传中的衢州名宦;《人物纪》对旧志进行重新稽考,“或据《一统志》,或考历代史,或采野史,或审舆论”,标准则是“忠、孝、节、义”;“贡赋”则“询之书史,征之成规册”,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旧志在这方面的缺失;将原有别为一卷的序、文、诗、赋,分别以小注的形式置于各项之下,以便观览[1](嘉靖)衢州府志.修衢州府志凡例.衢州文献集成(第27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P13-16)。这些在旧志基础上作出的创新,特别是内容上的增补充实,体现了《嘉靖志》独特的史料价值。
第一,对当时地方社会影响重大问题的关注与记录。矿乱是明中叶震动东南山区的重要事件,正统年间席卷闽、浙、赣三省的叶宗留、邓茂七起义更是受到中央的重视,学者对此已有不少研究[2]郑先进.明中期叶宗留、邓茂七领导的矿工和农民起义.历史教学,1981,(7);陈衍德.明中叶浙闽矿工农民起义与资本主义萌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3);刘利平.明正统以降银矿盗采活动及政府对策.兰州学刊,2006,(11).,但对于衢州等地的情况关注不多。《嘉靖志》比较详细地记录了嘉靖年间发生于衢州地区的“矿贼”盗掘矿山以及官府应对的情况。在《灾异纪》中有关于矿贼的简单记载:嘉靖“二十四年,开化盗掘矿”“三十九年,盗掘铜山矿”“四十年夏,铜山矿贼害祝知事”“四十一年春,铜山矿贼复聚”[1](嘉靖)衢州府志(卷15).灾异纪.衢州文献集成(第28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P301-303)。而在《山川纪》中,则专设“铜山”条:
铜山,在县西北百里,宋时山出铜、铅、锡,今出矿。前此徽、处二州人群聚取矿,推官刘起宗逐散之。迄己未春,复聚至万数,构庐成市,猖獗至甚。守杨公准患之,乃与同知薛应元、通判张泽、推官任秀□议协一,具请于监司,可之。乃调所属五邑兵□于教场,凡七日,先期移檄,谕以干犯□□□□禁,各宜散归,从事本业,去者不追。遣官守卫通衢,开其归路,地方毋得乘机御夺,时有感悟而散者。且上格天心,中宵火其庐者仅半,死者千数,公甚惨之。其顽梗拒命者,出师以扰之,绝其粮油,阃外之□,属之通守,分道进兵,矿徒畏惧,修词服罪,约日令其溃散,不遗一矢,旬日班师。其后矿徒复聚,又行委西安县知县俞大有集兵逐散之。大抵利之所在,民争取之,散而复合,理之必然。若非先事□□□□□□鲜不至于蔓延滋□□□□□流毒□方。司民牧者,其尚加之意云[2](嘉靖)衢州府志(卷2).山川纪.衢州文献集成(第27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P80-81)。
在此,《嘉靖志》作者详细地叙述了矿徒聚集铜山以及官府将其逐散的过程,《天启志》则对“铜山”条做了删减,而在卷首附了《铜山银矿图》及图说,《艺文志》中收入赵镗撰《侍郎刘羽泉生祠记》,《政事志·兵类》作“防矿”条[3](天启)衢州府志.成文出版社,1983.(P123-126,1741-1744,2047-2048),延续了对盗掘矿山问题的重视。
第二,丰富的经济民生类资料。《嘉靖志》的《食货纪》分为两卷,详细记载了户口、物产、贡赋等方面情况,对于物产的记载尤为详细。盐业不仅影响民生,更关乎国计,赵镗“督鹾长芦”的任官经历似乎对《嘉靖志》的撰述产生一定影响。《嘉靖志》在盘盐厅的记载之后,专门附了一段关于盐政的论述:
夫监课,所以实边储,国家之重务也。两浙督鹾,制设运司,府则职掌于同知,县则委属于丞,所则委考选千户廉干者,而统于巡鹾察院。衢本行盐地方,前途有三关六县盘诘,原无大奸夙蠹。近自同知薛公应元疏通盐法,随报验放引目,绝遮盖之弊,舟无夹带余盐。凡运到住卖商盐,并铺家领卖私盐,计算限期,责令卖完,不时差人缉访,不许私盐搀越。仍照立长扁木牌一面,每月初一日,粘贴大字告示,上书:“前月某日,住卖商人某到各县盐引若干,限某月日卖完。某铺户某日分领商盐若干,某日领私盐若干,各限某月日卖完。今月某日各若干,各限某月日卖完。限完之日后卖者,即系私盐,定行追究。”故私盐自不相容,而商盐得以速卖,此诚良法可久者也。其巡盐应捕,府十名,奉文征银解司,西安、龙游各八名,常山五名。惟江山、开化各五名,内各除一名征银解司,例于均徭内编佥。各于上年十月初一日应役,次年秋季终役满更替。所则正军十名,俱责令巡缉验季,限获报院。若夫盐牙、铺户,悉行清查,审其殷实者充之,不堪者革而更之。其迁延赊骗,及窝顿牵引、拾招□□邀诸弊,尽皆厘革,民商称便,而边储有备[4](嘉靖)衢州府志(卷4).建置纪.衢州文献集成(第27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P229-230)。
在这段话中,作者详细论述了衢州同知薛应元针对食盐运销中的弊端,而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是研究明代地方盐业制度的重要史料。明清时期市镇的兴盛是商品经济繁荣的重要表现,相比于《弘治志》《嘉靖志》中关于市镇的记载更加丰富。如江山县,除了《弘治志》记载的上街、下街、中街、大街、上市、下市、清湖镇外,还记载了峡口市、祝丰店市、镇安市、长台市、凤林市、礼贤镇等市镇[1](嘉靖)衢州府志(卷1).舆地纪.衢州文献集成(第27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P45)。在《山川纪》中,也有不少水利、物产等方面的内容。如“鸡鸣山”条载:“鸡鸣山,县东十五里。定阳溪流其下,一名东溪,其源出处州遂昌之周公源,东北流入本县境,历此山与信安溪合。其分派自石室横后筑堰导流迤北,溉田五万六千余亩。”[2](嘉靖)衢州府志(卷2).山川纪.衢州文献集成(第27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P77)石室堰是衢州府西安县东南重要的水利设施,《弘治志》载:“石室堰,县南龙业乡十五都,灌田一万一百二十五顷。”[3](明)沈杰修.吾冔等纂.(弘治)衢州府志(卷6).水利.明弘治十六年刻本.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31册).上海书店,1990.(P174)《天启志》则载:“石室堰,县西南十一都,灌田二十万亩,为西安水利第一。”[4](天启)衢州府志(卷1).舆地志.成文出版社,1983.(P210)石室堰灌溉面积的变化,可以看出明代中后期地方水利事业的发展。又如“球川”条载:“球川,县西五十里。四山环抱若金盘,溪水清洁,民间多造纸。”[5](嘉靖)衢州府志(卷3).山川纪二.衢州文献集成(第27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P113)明清时期,常山县的造纸业发达,但明代的多数文献并未将常山县的造纸业定位到球川,此条记载是较早提到球川的文献。
第三,对风俗民情、民间信仰的记载。《嘉靖志》“风俗”中除了沿袭旧志外,还增加了“冠婚丧祭”“岁时节序”的内容,是民俗研究的重要资料。在祭礼中提到:“追远惟于各时节举奠,间有建祠堂者,仪制亦未备。”[1](嘉靖)衢州府志(卷1).舆地纪.衢州文献集成(第27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P63)这其实反应了明中叶地方社会宗族化背景下,创建祠堂之风兴起时的状态。徐偃王崇拜是衢州地区重要的地方信仰,在“山川”中多次提到,如“渐山,(江山)县东二十里,俗号大灵山,巍然秀出。上有偃王庙,旁发泓泉,遇旱祈祷随应”[2](嘉靖)衢州府志(卷2).山川纪.衢州文献集成(第27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P93)“石姥岭,(常山)县北二十七里麻山之东,一岭旁出,时有五色云变幻,朝夕缥缈可爱。旧有徐偃王将茆令公祠,祷雨多应”[5](嘉靖)衢州府志(卷3).山川纪二.衢州文献集成(第27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P108-109)。这些都是弘治志中没有记载的,对于考察研究民间信仰具有一定的价值。
此外,对《弘治志》《天启志》的补充。一方面,《嘉靖志》是在《弘治志》基础上修纂的,而现存《弘治志》多有漫漶不清之处,所以《嘉靖志》某些内容对于《弘治志》的辨认、补足有重要价值。另一方面,《天启志》在修撰时对某些文章做了大量的删改,如毛幵《和风驿记》、方豪《乐丰亭记》等均做了不少删节,又如王玑所撰的《杨公河记》,天启志删了300多字,《嘉靖志》在引用时则比较忠于原文,使我们可以从中看到文章的原貌。
明初为了催征赋役,加强地方社会控制,推行了一系列基层管理制度,其中影响较深远的有里甲制度、粮长制度等。《嘉靖志》的《食货纪》不仅比较详细地记录了衢州府及其下辖各县的户口、物产、贡赋情况,还对里甲、粮长制度在衢州府的具体实施做了描述,其中西安县的情况如下:
西安县坊长二十二人,东隅、南隅、西隅、北隅共十五图,附郭五十五都、五十六都共七图,其名皆曰坊长。每坊长一名,辖甲首十名。当役之年,在官催攒钱粮,出备器用,铺设酒席,役满上宿坐铺守城提灯,供应火夫,劳无休息,故免其半办。里长自一都至五十八都止,共□百四十六图,其名皆曰里长。每里长一名,辖甲首十名。内一百三十图俱全办轮班直日,出备下程拨夫杂色支应。其余九都、八都、十都三图僻居山谷,田少山多,出办木料,修理衙门,免其半办。□十五都三图山多宜竹,出□□箱、□簟、火把、软篾之类,免四征六。粮长岁三十人,分收各里之税粮、盐粮,以输于官。户丁粮之多者拨充,丁粮之少者朋充。第含烟、军、匠升斗,朋合成户,虽粮有十石,不及民户之一二石者,其在良有司矜察之也[1](嘉靖)衢州府志(卷14).食货纪二.衢州文献集成(第28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P283-285)。
在这段话中,作者描述了里甲制度下西安县乡隅各都图里长(坊长)、甲首的设置情况,及其轮班充役、出备杂色的具体安排,是了解相关制度运作的重要资料。随着明中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山区开发的推进,土地交易活跃,人口流动频繁,明初建基于严格的户口、土地管控之上的里甲赋役制度开始遭遇困境,国家财政面临危机,地方秩序出现松动。《食货纪二》中收录了衢州知府杨准关于该府事宜的一篇文字,从立税契、革诡寄、开绝匠、豁寺产、平差徭、定优免、查徒夫、清驿递八个方面,详细论述了当时衢州府在土地、赋税、徭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杨准提出的具体解决措施,是了解明中叶浙西南山区社会变迁极为重要的史料。而《天启志》等后续诸志书均未收录该文,因此学者们对于这段史料的注目不多,在此有必要进行专门的分析。
杨准首先提到的是土地争讼问题:“衢民之俗,有互争田山界至者,有同一坵段而各执契书者,真赝杂然,欲兴开讼。”土地争讼被说成“衢民之俗”,可见此类现象极为普遍。为此,官府创立了“半号契尾”制度,却出现了“契不以时税,虽告税而实无税钱,且有告称原系典契或虚钱而盗税者”等情弊,杨准因此议定:
今拟通行五县,俱有置半印契尾并立内外号簿,其外号及契尾,俱发该县收掌。如遇告税田产者,卖主、中人眼同到官填给契尾,将契词略节誊写号簿,责令卖主、中人照契花押,则伪契盗税之弊自可尽革。其告税勿得过一月,如过限者治罪,倍出税钱,无契尾者不准大造推收。该县号纸给尽,申府另给,仍将收过税银数目造册送照,以凭报院循环查考[[1](嘉靖)衢州府志(卷14).食货纪二.衢州文献集成(第28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P285-286)。
该议案希望通过加大官府权力的介入,以使契尾制度更具强制力和公信力,从而为解决土地纠纷提供法律保障。土地方面的另一问题,是废寺田产追价入官时的执行不当。早在嘉靖八年(1529),朝廷就“令各抚按官查有荒废寺观无僧行住持,及遗下田产无人管业者,照彼中时价,召人承买,改名入册,办纳粮差”[2](明)申时行.明会典(卷17).户部四.万有书库排印本.商务印书馆,1936.(P453)。但是,当地在处理废寺田产时,却是“寺观见有住持者,悉行折卖;如已卖过,复于买主名下追赔价钱”,使寺产成了官府侵渔的对象,背离了政策的初衷。杨准因此建议:“查系无僧废寺,田地为人白占者,方行追价。其余或见有传人,或在先卖价,许各查明请豁,庶几无辜不致扰害。”[1](嘉靖)衢州府志(卷14).食货纪二.衢州文献集成(第28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P287-288)
跟土地问题相关的,是当时在赋税征收中普遍存在的“诡寄”之弊,造成了地方上虚粮、贫富不均等问题。杨准提到民众诡寄有三种途径:一是“田多之家”窜税于绝户、女户中,二是花分为活户,三是投托于势要。针对第一种情况,杨准建议“并绝户于业田之人,归女产于男丁之籍”,使绝户及虚粮归并田甲及分派甲首户下;而对于后二种,则须“申同里觉举之法,严欺隐共坐之条”。此外,衢州府常山、开化二县还存在“有里甲之名,无丁粮之实”的“虚里”问题,杨准则建议在非大造之年,责令地方官核实裁并[1](嘉靖)衢州府志(卷14).食货纪二.衢州文献集成(第28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P286-287)。
其次是差徭力役方面出现的问题。明初推行匠役制度,设立专门为国家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匠户,匠户身份世袭,永充匠役。明中叶以后,匠役制度开始瓦解,以银代役的匠班银制度得到推广,匠户的人身依附关系趋于松懈,适应了时代的发展。但在“议开绝匠”条中,杨准提到:由于匠役折银后,匠班银两实际上成为匠户每年必须输解的役税。当匠户故绝之后,匠班银就成了一项新的地方负担,须由里长代赔。对于这一我们在考察匠班银制度时较少注意到的问题,杨准建议:“今后凡遇故绝,查系丁产果尽,册经二三转者,再与勘究,如果明的,令其结报准豁,是亦贫役之稍苏也。”[1](嘉靖)衢州府志(卷14).食货纪二.衢州文献集成(第28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P287)
由于军户、匠户跟民户的编户差异而导致的差徭不均,也是当时普遍的社会问题。杨准在“议平差徭”条中提到:“军、匠户例不分析,故民户或以一人而诡为三四户,军、匠或垒百十丁而为一户。及编差之时,止据米粮,故民户虽当□以巧避,而军、匠户中贫富不等,虽止单丁,亦因□□□重差。若佥充粮长,则户众心力不齐,莫肯向前,其承认者又多希图侵费,致累合族。军、匠之苦,莫此为甚。”当时主要根据米粮的多寡来编差,民户可以通过分户、诡寄等方式来减轻差徭,而军户、匠户因不可分户,只能承担更多的差徭。杨准因此建议:
今后军、匠人户,除黄册例不分析外,其十段三等文册,照依黄册开具丁米总数于前件为分撒某人米若干,某人米若干,某人单丁无米,总撒相同,登造明白。遇编差徭,止将户下的名佥点。如编均徭,则直书军、匠户某名下某人米若干,编某差,某人单丁,编某差。若编粮长,径佥户下的名某人为正,某人为某人贴。如此,庶赋役平而民生安矣[1](嘉靖)衢州府志(卷14).食货纪二.衢州文献集成(第28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P288)。
明中叶的赋役制度改革中,十段册法是福建、江南、浙江等地针对均徭法编审对象、轮役方式所进行的重要改革,浙江巡抚庞尚鹏曾于嘉靖四十三年(1564)在当地整顿十段册法[2]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P279-284)。由所上文可知,杨准于嘉靖四十年即欲推行十段文册法,以解决差徭不均的问题。
造成差徭不均的另一原因是优免不当。根据定制,官吏人等可优免杂泛差役,里甲正差则俱不得免。但在衢州府,“里甲亦得概免,以故民间稍有赢积,辄纳吏承,一次优免,则与所输之赀已略相当矣”。由于富人通过向官府输赀获取优免特权,相应地,穷人的负担便加重了。杨准因此建议“官吏人等除均徭应免外,其里甲正差一概均办”,若阴医王府名色,“宜令一概与民当差”,以祛除优免导致的偏累之害[1](嘉靖)衢州府志(卷14).食货纪二.衢州文献集成(第28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P288-289)。
再次是馆夫、保家在拘管徒犯时受贿或失职,致使徒犯脱逃,贻害地方的问题。杨准建议要明确馆夫、保家、官府的具体责任:“今后凡申逃徒,即查有无着保,如未保则责馆夫,已保则责保家。令其代替疋差限令跟获,方与释放,而逃徒从新拘役,过期不获,官吏并罪。”[1](嘉靖)衢州府志(卷14).食货纪二.衢州文献集成(第28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P289)唯有如此,负责解送拘管的驿递群役不得相倚为奸,有司衙门才不致以逃徒为累。
最后是明中叶普遍存在的驿递系统败坏问题。由于衢州府为“水陆尽处”,下辖五县中三县地处冲衢,所以,驿递的夫役支应最为民众烦苦。当时,明初为规范驿递使用而推行的勘合制度已经法久弊生,冒滥严重。杨准因此提出要创制长单,与勘合、火牌配合使用,以解决勘合、火牌的假冒滥用问题,具体举措如下:
合无定为长单之式,与勘合、火牌相兼而行。如某官某差定拟上水夫若干,下水夫若干,旱夫若干,其各衙门差使人役夫力廪粮,一一定拟其夫数,则县驿递通算,俱从本院或驿传道挂给半号,分发入境起夫处所。如遇某官及某差到,赍有勘合、火牌到该应付者,即查是何名目,应得夫廪实数,填给长单一张,所赍勘合、火牌虽多,不许重给。以后经过县驿衙门,俱照应行填写,至出境县分,按季申缴。如勘合、火牌应□□起及过期而尚赍行者,入境长单不许填给[1](嘉靖)衢州府志(卷14).食货纪二.衢州文献集成(第28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P290)。
综上可知,明代前期创立的里甲赋役、匠役、驿递勘合等一系列制度,到了嘉靖年间已是弊病丛生,难以为继。为了解决这些弊病,杨准建议的核心是加强官府权力的介入,通过严申契尾制度、里甲制度,推行十段册法,制定出入境长单等举措,在变动的社会中重建官府对地方的控制。
嘉靖《衢州府志》是在《弘治志》基础上删削增补而成的,修纂者杨准、赵镗等人的对地方民生的重视及为官经历,使其在修志时特别注意记录矿乱、盐政、水利、物产、赋役等关乎国计民生,以及反映当地风俗民情、民间信仰等方面的资料,体现了《嘉靖志》独特的史料价值。此外,《嘉靖志》在引用时比较忠于原文,可弥补《弘治志》《天启志》等前后各志的不足。《嘉靖四十年郡守杨公准议处该府事宜》一文是知府杨准对当时衢州府在土地、赋税、徭役等方面所存在问题的讨论,并提出了立税契、革诡寄、开绝匠、豁寺产、平差徭、定优免、查徒夫、清驿递八项解决措施。在明中叶商品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浙西南山区由于人口流动频繁,土地开发推进,地方社会出现剧烈变化,使得明前期创建的契约、赋役、驿递制度等弊病丛生,难以为继,体现了杨准对地方社会变迁的敏锐感知及其重建地方秩序的努力,也为我们了解明中叶衢州府乃至浙西南山区的社会变迁提供了一个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