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楠 闫占芳 张延景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石家庄 050021
核安全导则HAD501/02-2018《核设施实物保护》由国家核安全局2018年2月11日批准发布,该规范是对《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HAD501/02)的修订,修改和增减了一些条文,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为了更好的理解和使用新规范,笔者对新旧规范进行了对比分析,总结了主要差异,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
新导则适用于我国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的民用陆上固定式核设施。海岛型核电站、海上浮动反应堆等其他核设施可参照执行。
新导则删减了设计基准威胁的相关定义,并将“报呈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的用词改为“报呈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新导则增加了与其他系统相容及网络安全的内容,并作为基本原则,更合理[1]。
新导则关于实施各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的部分规定做了修订,与原导则对比,固体废物增加了限定词“弥散性”,仅包含弥散性固体废物,废液增加了关于存量的描述,降低了存量少于规定数量的核设施的实物保护等级。
新导则将原语句“若发生不受控临界事故,其影响可能波及到周界外超过0.5km范围的设施”改为“距场区边界0.5km以内,且可能发生不受控临界事故的设施”,避免了关于“周界”的歧义,原语句“上述未包括的其它核设施”改为“上述未包括的但危险等同于上述条件的其他核设施”,语言更严谨。
新导则对于重要设施的分区没有改变,增加部分重要程度较低的设施的分区规定。
各实物保护级别核设施的制卡室应置于控制区;主开关站和网控楼,非放射性的电、机、仪等维修车间,办公楼,大型仓库和贮存库(贮存核材料除外)等不应置于保护区或要害区[2]。
新导则除了规定各区屏障间的距离,还规定了栅栏型实体屏障离保护目标或建筑物距离不宜小于6m。
增加了屏障顶部加装双向(V型)悬臂支架的相关要求。
对屏障下方水渠、涵洞或管沟的条件加以限制,即人员可通行(通径大于50cm)。
对于墙体型屏障,墙体厚度由原导则的不小于240mm修改为不小于200mm。
新导则增加了防胁迫、防尾随功能的规定,保护区和要害区出入口控制除应有防返传功能之外,还应有防胁迫、防尾随功能。
防车辆冲撞装置的位置由保护区车辆出入口外侧改为保护区主出入口车辆安全检查区内。
新导则将应急出入口列为单独小节,并增加了临时出入口的相关要求,弥补了基建或技术改造施工期间对临时出入口规定的空缺。
新导则入侵报警系统增加了水域或低空的描述,按照设计基准威胁,对水域或低空设置入侵报警装置或干预措施。
照明系统的开闭除自动控制外,增加了在保卫控制中心或保卫值班室直接控制方式。
通信系统增加了保卫控制中心与武警部队值班室通信联系的描述。
供电系统在主电源失效时,增加了报警及显示的要求,保卫控制中心或保卫值班室应能收到相关的电源报警,并显示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并增加了对实物保护供配电设备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的要求。
接地系统原导则规定实物保护系统的设备通常采用共同接地装置,新导则分室内、室外设备分别描述,室内设备宜采用厂区联合接地方式,室外设备应采用适宜的接地制式[3]。
新导则对保卫控制中心或保卫值班室的值班人员做出规定,即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
新导则增加了应急指挥中心的相关要求,并规定技防系统和出入口控制功能在核应急时可手动切换到应急指挥中心。
应急指挥中心应配置实物保护系统计算机终端。在非应急状态时应急指挥中心实物保护计算机终端应与实物保护系统实施物理隔离。当核设施进入核应急状态,保卫值班人员需要撤离到应急指挥中心时,应取消物理隔离并启用应急指挥中心的实物保护系统相关设备。
新导则增加了第5.7节网络安全、第6章核设施建设期间的实体屏障与技防措施、第7章实物保护系统评估及第8章质量保证的内容。
实物保护系统相关网络均应采用专用网络,确保具有足够的保护措施。
对于同一厂址内连续建设的相邻核设施,在运行设施与在建设施之间应至少设置一层临时实体屏障,安装入侵探测装置、防冲撞装置,设置报警复核系统或固定岗哨,并考虑临时实体屏障的安保照明措施。临时设置的出入口应验证、控制出入。应加强警卫人员在临时实体屏障区域的周界巡视等人防管理措施,以实现实物保护系统的完整性和均衡性。
新导则名词“反应”修订为“响应”,并增加“有效性评估”、“风险评价”和“实物保护系统网络安全”三个名词解释。
核安全导则HAD501/02-2018《核设施实物保护》,是对旧导则实施以来实践的总结与修订,在使用过程中应对一些新规定和新要点进行具体研究和分析,执行好新导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