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渭方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 绍兴 312000)
各个工程项目的展开离不开农民工的施工劳作,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农民工已然成为推动城市化发展进程加速的生力军。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逐步走进人们的视线,国家也逐步加大对农民工薪资管理的重视程度以及工作力度,促使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发生概率大幅下降,以此达到进一步强化对分包劳务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出于对更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考量,我国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解决农民工薪资的支付问题。在该条例内容中,对于施工单位的薪资管理行为进行了约束,在相关政府部门的带领下,整合行业企业、社会群众等的力量,对施工企业农民工薪资管理工作的展开进行监督,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降低恶意拖欠农民工薪资的问题发生。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能够了解到,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为农民工薪资管理、工资支付问题的“主战场”[1],并对工程建设领域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落实了详细的探讨以及更为细致化的规定,以此体现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更好维护。例如,新支付条例中规定,施工企业需要提前上交一定比例的工资保证金,并积极在薪资管理工作中推行农民工工资的实名制发放措施,并为农民工凯开设专门的工资账户。综合来看,在新支付条例中,对于施工企业展开的农民工薪酬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多要求,而这也为施工企业展开农民工薪资管理工作的升级以及优化建设指明了正确方向。
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应用条件下,施工单位不能进行对部分农民工薪资的随意性挪用,促使私吞农民工薪资的问题发生概率大幅下降。此时,无法展开对农民工劳务费的随意性挪用,真正意义上是实现专款专用。在这样的条件约束下,需要施工单位积极与各个参建单位展开深入、及时性的沟通以及工作协调,确保所有项目的资金均可以正常运转。一般情况下,当某一项目参建方的工作出现问题后,会直接对其他参建方工作的展开造成影响,这并不利于项目资金的正常应用,促使施工单位私自挪用农民工薪资问题的概率上升。基于此,必须要加强施工各方协同工作与管理以实现农民工劳务工资的转款专用。
提前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展开严格、全面的审查,深入了解分包单位的基本情况、技术水平、资金实力等等。同时,还需要对分包单位近几年的承包项目展开情况,明确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农民工的综合素养、技术能力。在此基础上,要重视对分包单位、包工头在历史项目建设中经历的安全事故情况,特别是要对恶性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恶意拖欠农民工薪资的情况是否出存在展开判断与审查,一旦发现存在上述任意问题,均要对相应分包单位与包工头实施一票否决,降低在项目工程施工中出现恶意欠薪问题的概率。在获取相应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出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企业管网的作用,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积极委托第三方机构展开全面调查。另外,在对分包单位工程单价展开协商与确定的过程中,应当体现出对分包单位合理利润获取的保障,保证分包单位中标价格的合理性。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有效规避由于分包利润过低而导致分包单位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薪资并获取更多工程利润的问题发生。
在农民工进入施工队伍后,要求分包单位必须要向其明确、清晰的告知相关制度与规定,为其全面说明合同内容,并签订正规的、合法的劳务合同;对用工信息展开及时的整合集中处理,并在施工前着重完善农民工的考勤归工作,依托人工管理与配套电子信息技术的整合性应用,实现对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动态考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引入人脸识别系统、指纹识别系统,促使农民工识别的进准程度大幅提升,为农民工入场管理以及动态考勤的实现提供更为先进的技术支持,实现对农民工出入施工现场的具体时间落实准确且自动化的记录。站在总包单位的角度来看,应当在每间隔10天左右的情况下进入施工现场落实一次考勤,在人脸识别系统、指纹识别系统等考勤设备的支持下,对农民工的到位情况实施识别管理,明确施工企业农民工的考勤情况,并以此为基础生成农民工的考勤报表,保证薪酬方法数额的合理程度。
对于分包单位来说,其拥有自主设定工资标准的权利,但是必须要保证相应工资标准稳定在科学浮动范围以及临界值内,促使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始终保持在合理水平,体现出对农民工合法利益的维护。通常情况下,必须要保证农民工的劳务工资最低标准不低于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需要切实参考农民工的真实身体状况、工种技能等内容调整劳务工资。通常情况下,应当将农民工薪酬的上限浮动范围稳定在区域同工种薪酬的15%-20%,依托这样的规定要求,对分包单位谎报农民工薪资、虚提农民工薪资的问题展开约束与控制。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施工企业农民工薪资支付的保障,建设单位需要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要求切实参考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时限(拨付周期不得高于1个月)落实农民工薪酬的拨付;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排查、解决存在问题。
在总包单位的工作实践中,应当以月度为频率分析分包单位提交的工资表,结合考勤报表中的相关内容信息,对劳务工资表的内容展开分析与审核,代付工资。在此过程中,一般秉承着“先基层施工人员后管理人员”“先外地农民工后本地职工”的原则,由总包单位进行对农民工薪资的代发[2]。在此过程中,应当积极开设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区域人社局和住建局以现金和保函形式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兑付管理,体现出对施工企业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更好保障。
针对分包单位而言,要求其参考项目工程的建设规模、施工工期进行一定金额保证金的预留,以此保证对农民工薪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在施工中产生的所有劳务工资均足额发放后,将相应保证金返还至分包单位。实践中,要求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相应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卡或是银行卡进行绑定,且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接口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卡或是银行卡实施扣押或者是变相的扣押。
1.在施工工地主要出入口在张贴与施工企业农民工维权、薪资按时发放等内容相关的制度要求,对农民工权利广而告之,用制度的笼子约束施工单位的农民工薪资管理行为,以此为基础构建起更为完善、成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
2.充分发挥出区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的监管功能,实现对农民工薪酬恶意拖欠问题的源头性规避,以此达到强化施工企业农民工薪资管理力度与标准性的效果,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规范化建设。
3.积极完善、落实农民工实名制考勤、全员签订劳动合同、缴存工资保障金以及工伤保险;主动开设工资专户、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实现对农民工薪酬的按时足额发放。
综上所述,新支付条例对施工企业落实分包劳务农民工的薪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多要求,对相应管理行为做出严格约束的同时也为施工企业农民工薪资管理工作的优化升级指明了方向。通过完善并执行个人资信审查准入制度、搭建并落实农民工的动态考勤制度、持续完善农民工薪酬支付体系、依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定落实工资代发等策略的落实,提升了施工企业农民工薪资管理工作的效率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