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 钟兴全
摘 要:从C 市检察院E分院辖区办案调研结果看,醉驾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的数值整體趋于下降,同时变化幅度较大;存在重新鉴定被滥用、鉴定意见采信规则混乱、重新鉴定间隔周期过长、侦查、审查起诉拖延等问题。实践中应当进一步统一认识、规范程序,明确重新鉴定启动条件和采信规则、规范血液样本采集送检流程,明确血液复核样本最长保管期限,规范权利告知,严守办案期限,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关键词:醉驾案件 血液样本 酒精含量 重新鉴定
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认定驾驶人员是否醉酒的依据,而重新鉴定作为鉴定救济最重要的途径,对于纠正鉴定差错、发现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但血液酒精含量具有不稳定性,重新鉴定程序不规范不仅造成诉讼拖延,而且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本文针对醉驾重新鉴定案件呈上升态势的情形,对C 市检察院E分院辖区2017年至2019年办理的醉驾重新鉴定案件开展调研,发现亟需规范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2017年至2019年,C 市人民检察院E分院辖区共办理醉驾重新鉴定案件83件。其中,处于侦查阶段的49件,审查起诉阶段的33件,审判阶段的1件。从年份上看,2017年8件,2018年23件,2019年52件。
从开展重新鉴定的理由看,因鉴定标准过期而开展重新鉴定28件,占33.7%;因当事人对鉴定数值提出异议而开展重新鉴定43件,占51.8%;因超过3个月才移送审查起诉而开展重新鉴定11件,占13.3%;因鉴定数值接近临界值而开展重新鉴定1件,占1.2%。
从处理结果看,经过重新鉴定后提起公诉42件, 不起诉41件(其中,微罪不起诉27件,存疑不起诉14件)。作有罪处理(提起公诉或微罪不起诉)的69件案件中,33件同时采用了两个鉴定数值,32件采纳了重新鉴定意见, 4件采纳了初次鉴定意见。
二、醉驾案件重新鉴定数值的变化趋势
上述重新鉴定的83件案件中,与初次鉴定结果相比,数值下降的有52件,占61.7%;数值上升的有30件,占36.1%;数值不变的有1件,占1.2%。
从变化数值看,相对于初次鉴定,最大下降83mg/
100ml,最大上升61 mg/100ml。数值变化在20 mg/100ml以上的有38件,占45.8%;数值变化在40 mg/100ml以上的有13件,占15.7%。C市司法机关根据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将醉驾的量刑划为五档:第一档为80-130mg/100ml,第二档为130-150 mg/100ml,第三档为150-180 mg/100ml,第四档为180-200 mg/100ml,第五档为200 mg/100ml以上。两次鉴定对应的量刑档次发生变动的有29件,占34.9%。其中,下降两档的10件,下降1档的15件,上升1档的2件,上升2档的2件。
从变化幅度看,相对于初次鉴定,最大下降30.62%,最大上升39.55%。公安部发布的《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 1073-2013)和《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 842-2019)均规定:“两份案件样品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不超过 10%(有凝块的血样不得超过 15%),否则需要重新测定。”也就是说,10%以内(有凝块的血样为15%以内)才能视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正常误差。而重新鉴定变化幅度在±10%以上的有51件,占61.4%;变化幅度在±15%以上的有40件,占48.2%。
三、醉驾案件重新鉴定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重新鉴定条件把关不严
“重新”一词含有弃旧图新之意,故重新鉴定是一种否定性鉴定,其启动的前提条件是原鉴定因违法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因此,重新鉴定必须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不得随意启动。醉驾案件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更具有特殊性:一是血液样本的保存期限有限;二是血液中乙醇含量具有不稳定性,经历数月之后重新鉴定的数值已经不能反映案发当时情况。[2]因此,对于当事人对血液酒精含量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办案机关应当遵循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严格审查,无法定理由不得启动。但司法实践中对重新鉴定的条件把握不严,一些鉴定依据和程序均无问题的案件也进行重新鉴定,导致重复鉴定大量发生。前述83个案件中,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5条第1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鉴定标准过期)的只有28件,约占33.7%;近三分之二的重新鉴定案件(55件,约占66.3%)严格来讲并不符合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
重新鉴定合法性和必要性把关不严容易滋生程序滥用。83个案件中,4个案件初次鉴定乙醇含量超过130mg/100ml,侦查阶段仅因当事人对鉴定数值提出异议而重新鉴定,降至130mg/100ml以下,审查起诉阶段就低认定,作微罪不起诉处理;[3]3个案件初次鉴定乙醇含量在200 mg/100ml 以上,重新鉴定降至200 mg/100ml 以下,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4]1个案件基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仅因当事人对鉴定数值提出异议而重新鉴定,后作微罪不起诉,被上级检察机关纠正;1个案件公安机关辅警人员为当事人违法调换血液样本后让其申请重新鉴定,被立案查处。
(二)重复鉴定证据采信混乱
重新鉴定往往意味着案件同时存在两个不同的鉴定数值,如何采信证据较为复杂。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四种做法:一是在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均不存在程序违法或者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就低认定,采用这一做法的有34件,占作有罪处理的69个案件的49.3%;二是对证据不作取舍,将两次鉴定的数值均表述在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中,采用这一做法的有33件,占47.8%;三是一旦启动重新鉴定,即认为初次鉴定不能再作为定案的根据,故直接采信重新鉴定的结果,采用这一做法的有1件;四是重点审查初次鉴定的合法性和重新鉴定的必要性,如果初次鉴定无程序违法,重新鉴定的启动于法无据,则仍然采信距离案发时间更近的初次鉴定的数值,采用这一做法的有1件。[5]换言之,绝大多数重新鉴定案件采用了就低认定或模糊认定(实际处理亦是就低认定)的方法。
毋庸讳言,对于鉴定数值随意就低认定或模糊认定的做法,为当事人动辄申请重新鉴定、办案人员随意启动重新鉴定提供了动机。我们认为,审查采信证据、准确认定事实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在同时存在两个鉴定数值的情况下,不能将两个鉴定数值同时表述在法律文书之中,也不能一律就低认定。如果初次鉴定不存在程序违法或者明显错误,则重新鉴定的启动无合法性和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存在两份鉴定意见,但重新鉴定因启动程序不合法而不应作为定案根据,应当采信距离案发时间更近、客观性和关联性更强的初次鉴定。
(三)重新鉴定间隔周期过长,鉴定客观性容易遭受质疑
血液酒精含量在保存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氧化、挥发和微生物降解而降低,也可能因为血液腐败产生乙醇而升高。[6]血液样本保存时间长短是影响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数值变化幅度大小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对于血液样本可用于酒精含量检测的最长保管期限,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但血液样本的保存条件及时效,既是刑事诉讼法的问题,也是医学技术的问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暂无规定的情况下,相关医疗技术标准可以作为参考。卫生部《血液储存要求》(WS399-2012)对血液在适宜条件下适合人体输注的最长储存期限做了具体的规定:“储存温度:2℃~6℃。含ACD-B、CPD血液保存液的全血保存期为21天;含CPDA-1(含腺嘌呤)血液保存液的全血保存期35天。使用其他血液保存液时,按其说明书规定的保存期执行。”这里的35天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调研的案件中重新鉴定距离初次鉴定时间普遍较长。83件案件中,距离初次鉴定时间最长305天,平均75天;距离抽血时间最长323天,平均84天。间隔30天以内的仅15件,占18.1%;间隔90天以内的有48件,占57.8%;超过四成(35件,占42.2%)的案件间隔超过90天。此外,现阶段一些公安派出所尚未建立规范的血液样本低温保存制度,导致部分重新鉴定数值变化幅度偏高(参见本文第二部分)。重新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客观性易遭受质疑。
(四)侦查、审查起诉拖延,轻案快办的要求未得到全面贯彻
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中唯一没有规定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名。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經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 。另外还规定,“要切实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但司法实践中,一些重新鉴定醉驾案件侦办期限长、鉴定效率低、鉴定告知不及时、不规范。调研的83件案件中,侦查期限最长249天,平均约95天。鉴定耗时最长39天,平均约7.5天。一些案件鉴定意见出具后没有及时告知当事人,鉴定意见出具时间距离告知时间最长123天,平均约15天,间隔100天以上的有5件;绝大多数案件(只有1件例外)没有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一些案件的审查起诉效率同样较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而醉驾案件事实简单、证据体系单一,并非重大、复杂,也随意延期或者退查,导致“案-件比”增加。83件案件中,审查起诉耗时最长196天,平均约49天。其中,超过30天办结的44件,占比53%。过半案件经过了一次以上退查或者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些案件经过了反复延期和退查。审前程序合计耗时最长334天,平均约144天。
四、完善醉驾案件重新鉴定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醉驾案件重新鉴定启动条件和采信规则
鉴于醉驾案件的特殊性,应当极为珍视血液酒精含量初次鉴定,不轻易通过重新鉴定的方式予以否定。因此,建议明确规定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除外。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申请鉴定人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方法解决的,也不应当重新鉴定。不得因与案件事实、证据无关的原因要求重新鉴定。对于无法通过重新鉴定解决的事实和证据问题,也不得开展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与初次鉴定往往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而正如前文所述,血液酒精含量既可能因为经过较长的时间而挥发下降,也可能因血液腐败而含量上升,故初次鉴定的准确性无疑高于重新鉴定。[7]对于多份鉴定意见的采信,建议明确规定对于符合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而开展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不符合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而开展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的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严格规范血液样本采集送检流程,明确血液复核样本最长保管期限
由于乙醇具有易挥发性,血液也容易因腐败产生新的乙醇,故血样的提取、存储、送检应尽可能地避免对鉴定检测结果准确性造成影响。存储温度是影响血液酒精含量稳定性的重要因素,血液样本如常温放置可能会因腐败而产生乙醇。血液样本低温存储,稳定性较佳。因此,血样应当严格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2.3规定的低温保存,并尽快送检,以减少储存环节对血样酒精含量检测的真实性产生影响。
目前,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大多将血液样本保存在所领导办公室的冰箱内,尚未建立严格的血液样本保管和送检程序,给公诉环节对于血液低温保存、送检的证明带来困难,影响案件质量。当下,各地公安机关正在建设执法办案中心,可以此为契机,商请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心设置专门的机构、场所和人员负责血液样本的接收、保管和送检。侦查人员采集血液样本后应当放入统一配备的专用低温箱,并在24小时内送鉴定机构送检。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送检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交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统一在低温2℃~8℃之间冷藏保管,并在3日内送检。对于用于复核的B管血,可由鉴定机构或执法办案中心在-10℃~-18℃冷冻保存。对于血液样本的提取、保管、送检全过程必须客观、准确记录,必要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证明送检样本的来源路径。记录材料应当随卷移送,以供司法机关审查。同时,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在执法办案中心设置的检察室强化对血液样本的采集、保管和送检的法律监督。
对于初次鉴定的送检时限,公安部《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最长为3日,但对于超过3日送检的应当如何处理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未严格执行3日以内送检的规定,有的起诉后成功获判,有的作存疑不起诉处理或者起诉后被法院判决无罪,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参考《浙江省公安机关血液中乙醇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浙江工作规范》)的规定,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对于超过3日送检的血样应当不予接收,据此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
对于重新鉴定的送检时限,目前暂无具体规定。对此,本文认为有两种方案:一是参考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关于复核样本的保存期限不低于3个月的规定,将重新鉴定的血液样本送检时限设置为3个月。二是参考《浙江工作规范》的规定,将重新鉴定的血液样本送检时限设置为1个月。为保证案件质量、提升办案效率,增强重新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本文建议采用第二种方案。
(三)规范权利告知,严守办案期限,提升醉驾案件办理效率
建议公安机关在取得血液鉴定报告后,及时告知当事人,同时设置专门的告知文书,提示当事人如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的申请,超过3日的,原则上不予准许。
醉駕案件的法定刑最高仅为拘役,证据体系单一,属于典型的简单案件、轻刑案件。如果在醉驾案件上花费和一般案件同等的办案时间,将会极大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基层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在醉驾案件的立案侦查过程中,绝大多数证据均可以当场取得,只有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需要花去较长时间。重新鉴定耗时较多,但若及时送检也可以在1个月以内办结。为了体现案件与诉讼程序相适应的原则,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减轻讼累,一方面要针对情节轻微的案件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处理,另一方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醉驾案件应当尽量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对于需要重新鉴定等特殊情况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也应当在1个月内办结,不得人为拖延。
注释:
[1]参见邹明理:《重新鉴定增多原因与对策研究》,《证据科学》2012年第1期。
[2]参见马晓静、李文雅:《醉驾重新鉴定需慎重》,《检察日报》2014年6月13日。
[3]C市“公检法”《关于如何处理当前刑事诉讼案件中亟待解决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除具有本纪要规定的十种从重处理的情形外,经检验,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公安机关可以不移送审查起诉,已经移送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4]C市“公检法”《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200mg/100ml之间,可以适用缓刑;在200mg/100ml以上的,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
[5]该案某县人民检察院先是就低认定了鉴定数值并作微罪不起诉处理,后被上级检察机关纠正并明确要求以鉴定数值更高的初次鉴定为定案根据提起公诉,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6]参见马栋、卓先义、卜俊、向平、沈保华:《血液中乙醇保存稳定性研究》,《法医学杂志》2007年第2期。
[7]参见刘艳红:《醉驾犯罪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证据客观性与合法性之判断》,《法学论坛》201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