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学华
摘 要:疫情期间,刑事案件检察在线办案模式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实现了疫情防控和办案工作两不误。但是当前在线办案尚处于借鉴传统办案规则的阶段,刑事案件检察在线办案的价值分析、遵循原则、适用范围、证据效力等问题均有待进一步研究规范。刑事案件检察在线办案有其自身优势,具有可操作性,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技术保障原则。刑事案件检察在线办案中形成的电子签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具有证据效力。
关键词:刑事案件 检察 在线办案 适用范围 证据效力
疫情期间,在线办案成为全国各级检察院的主要办案模式,为疫情应对构建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实际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疫情发生之前,就推行了 “云办案”[1]的办案模式,而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刑事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因此,当前对刑事案件检察在线办案的价值性、可行性、操作性等方面进行探讨极为必要。
一、刑事案件检察在线办案的价值分析
(一)刑事案件检察在线办案的必要性
1.顺应社会发展、体现司法为民。在线办案是在我国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过程当中,与信息通信、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一次融合,在此次疫情发生以前,检察机关已经做过这方面的尝试,而这一次的疫情催生了检察在线办案的进一步发展。检察机关的“云办案”模式,既有效落实了疫情防控的要求,也是司法机关坚守司法为民宗旨的体现。
2.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检察机关通过在线办案的形式,实施远程提审、远程庭审、远程送达等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打破时空限制,缓解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按照传统的刑事案件办案方式,检察官需要频繁往返于检察院与看守所、法院之间,不仅耗时耗力,而且违反了疫情期间人员少流动、少聚集的要求。在线办案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案件办理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
3.实现全程留痕、保障公开透明。刑事案件检察在线办案由于其自身属性,检察干警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全程无接触。检察机关通过远程系统,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听取当事人意见、提审讯问、证据开示、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见证、公开宣告到参加开庭等程序都是通过在线视频的方式,这一过程会在办案信息系统内进行确认并全程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因此,刑事案件检察在线办案模式能够有效实现对办案过程进行监督,全程留痕的形式也有利于防止违法取证等行为的发生,更能保障司法公开公正。
(二)刑事案件检察在线办案的可行性
疫情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所在检察院及时制定了《关于积极稳妥规范开展在线办案的实施意见(试行)》,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框架内,对在线办案适用范围、办案形式、办案流程、保密纪律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是因案制宜选择办案方式。对于听取诉讼监督案件当事人意见、公开宣告、公开听证等情形,采用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办理;对于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向上级院请示汇报等3种情形,使用检察内网远程办案系统办理。二是细化要求严肃办案纪律。要求检察官严守相关保密纪律,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明确不得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办理。通过在线视频办案时,要求参与人出示相关证件、审慎核实身份,告知其不得未经同意录音录像、不得随意退出等义务。三是周密部署加强保障。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在线办案工作室,由检务保障部全程提供技术支持。在开展在线视频办案活动前,由承办检察官征求参与人意见,做好法律释明、技术沟通等相关工作。
二、刑事案件检察在线办案的适用原则
根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线办案的新情况,应当遵循以下三個原则。
(一)自愿原则
刑事案件检察在线办案模式事关当事人的司法参与权利,在运用在线办案模式时,我们要切实维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障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进行确认,并在办案系统内记录、留痕,确保在线办案系其真实意愿。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同意在线办理,要求当面提讯或庭审的,司法机关应当准许,不得违背其真实意愿强制开展在线办案。
(二)合法原则
刑事案件检察在线办案应当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范围内开展,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或者当事人申请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应当适用在线办案。如果案件的办理存在需要现场查明当事人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不适合在线办案情形的,也不应适用在线办案。此外,检察在线办案应当保障程序的正当性,不能违背法律规定、任意省略和简化诉讼法规定的办案程序,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三)技术保障原则
刑事案件检察在线办案模式,是新时期信息技术发展的一项成果,也呼应了人民群众对快速便捷的参与诉讼活动的需求。但实践中各个地区情况不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存在科技系统升级改造的资金缺口、专业互联网司法人才缺口以及很多群众信息化运用水平不高等问题。[2]因此,对于刑事案件检察在线办案模式的运行,应当继续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完善各类信息系统,在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司法机关各在线诉讼平台的对接,实现司法数据安全有效交互,为刑事案件检察在线办案提供技术保障,确保在线办案平台高效便捷。
三、刑事案件检察在线办案应注意的问题
(一)刑事案件检察在线办案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8 条规定,大多数案件都是可以进行公开庭审的,然而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尤其是起诉前,对于涉及案件实体内容的诉讼活动要进行保密。刑事案件诉讼前的保密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在线办案范围的有限性。因此,对于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其在线办案范围不能够一概而论,应当加以区分。
1.对于下列检察办案活动,需要进行在线视频的,应当使用检察内网远程办案系统: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异地检察院协助询问(讯问)居住在异地的被害人、证人、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上级院请示汇报案件或工作。
2.对于下列检察办案活动,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办理:听取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等意见;听取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的申请人意见;公开听证;检察建议宣告送达、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等;参加远程庭审;与检察系统外的单位沟通、会商工作;其他可以适用在线视频方式情形的。
3.对于以下情形,不应当适用在线视频方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在线视频的;当事人不具备参与在线视频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视频方式情形的。采用在线视频方式办理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上述列举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转为线下方式办理。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
刑事案件检察在线办案过程中,不管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是询问证人、被告人,都会形成在线笔录材料,对于这一类型的笔录,只能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予以确认,而这种电子签名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是一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在线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笔录材料,当事人进行签名后,这份电子签名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问题,笔者认为是有效的。原因是,在所有的在线办案过程中,都进行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包括当事人签字的环节。签名的意义就在于当事人对笔录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予以认可,这种形式的电子签名在法律上应当属于可靠的电子签名,代表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以电子签名的形式为由否认其法律效力,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通过调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来证实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三)在线办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属性问题
在线办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具有全程同步、客观真实的特点,其记录内容全面且完整,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征,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
在传统办案过程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仅指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而当前的在线办案,其范围可能涵盖了证人、被害人等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材料,因此,对于在线办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归类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其在刑事诉讼中所起作用的不同以及当事人身份的不同作一区分。如果只是对当事人是否做过该类陈述,或者庭审时控辩双方对当事人陈述内容产生争议,那它根据身份的不同,应当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或者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等;如果是在庭审中证明司法机关在线办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无其他违法行为时,那么它应当属于视听资料。
(四)刑事案件檢察在线办案机制的规范化问题
检察人员决定开展在线视频办案活动的,应当在专门的视频办案工作地点进行。承办检察官应当填写在线视频办案预约单交由相关负责部门进行预约,并同步联系技术保障部门提前做好连接测试等前期准备工作,开展在线视频办案活动时,技术保障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支持。
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案件在线办案,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参与人员的在线视频活动,一般应当要求在安全、文明、肃静、整洁的场所进行。在告知诉讼权利阶段,检察人员应特别说明“在线视频活动参与人未经检察官同意对在线视频活动不得录音录像”“本案经在线视频活动参与人员同意,在线视频活动与线下办理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开展在线办案活动时,检察人员应当告知参与人员:“未经检察官同意不得随意退出,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与案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在线视频的录像区域。”
对在线视频办案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存储归档。对制作的笔录或记录应当向当事人宣读,并经当事人确认一致。检察人员开展在线视频办案活动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注意着装规范,注重语言规范,注重检察形象。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在线视频活动的检察办案人员、司法辅助人员、技术保障人员均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
注释:
[1] “云办案”:在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中,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等涉及案件实体内容的诉讼活动可以通过检察内网远程办案系统办理。
[2] 参见周斌:《“云庭审”“云办案”凸显战役时期司法“智慧”》,《法制日报》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