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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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储存量有限,一旦地下水开采超其储存量,则会引发一系列的环境地质问题。地下水多采用垂直补给和侧向补给,但随着农业和工业的快速发展,对于水资源需求量不断增加,为了保证人类正常的用水需求,地下水超采已成为较为常见现象,这就导致缺水城市数量不断增加,并引发各类环境地质问题频繁发生。因此需要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控,实现地下水资源的科学、合理开采和使用,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奠定良好的基础。
超采地下水时,地下水位会下降,当地下水位达到一定深度是,其物理性质会发生改变,一旦粘性土含水量减少,孔隙比降低,则会导致其密度增大,造成压缩和固结问题,造成地面不同程度的沉降。
超采地下水还易导致地下水质被污染,使环境资源受到破坏。当地下水被过量开采后,地下水漏斗面积会扩大,当地下水位降至某一深度时,则会导致原有的地下水动力平衡被破坏,高于地下水位的地表河流等补给地下水,浅层地下水受到污染后,在其垂直运动下,向下流动会导致更深层的地下水受到污染。
海水入侵与地下水的侧向补给具有相似性,当与海岸地区较为靠近的地下水存在过度抽取情况时,降落漏斗边缘向会延伸至咸淡水分界面,由此而导致海水倒灌,致使咸淡水界龙凤呈祥向陆地进行迁移,并达到新的平衡。当前我国近海城市都出现过海水入侵的问题[1]。
在一些干旱、半干旱地区的农业灌溉用地上是土壤盐渍化多发区域,其主要是由于土壤或是地下水中的盐出现运移,在土壤表层累积,从而对农业用地的经济效益带来较大的影响。导致土壤盐渍化的因素与化肥使用不当、农业灌溉和耕作不合作及地下水埋深等有直接的关系。
在针对地下水开采作业时,需要根据地下水资源拥有的补给能力来进行合理划分设置,具体需要以补给能力和整体适用面积作为水域划分标准,具体设置为禁采区、限采区和季节性采区。对于地下水水域身自水量不大,盲目开采会导致十水锐减或是枯竭,从而造成生态平衡被破坏,因此宜将其设置为禁采区。限采区则是对地下水资源开采量设置一定的限值,一旦超这该限值则禁止开采,当地下水重新恢复后再进行开采。季节性采区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即在地下水充足情况下可以全面性开采,在枯水季则需要对开采加以限制,避免出现水资源衰减的问题[2]。
同一地区地表水和地下水是不可侵害的两种水资源,在用水量一定的情况下,宜优先处用地表水。具体要遵循客观的规律,通过优先利用地表水资源来减少对地下水的使用量。并重视对海水资源、降水和污水等水资源的充分利用,合理配置水资源结构,以此来控制对地下水的使用量。而且各地区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补给地下水量,积极构建地下水保护机制,实现对地下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管理。
当前我国地下水形成过程中存在较多的污染因素,如人工用水污染、工业用水污染等。对于污染问题,要求污水特别是化工污水在排放前,需要根据规定要求对水质实施严格的净化,但一些企业往往没有达到净化标准就进行排放,这就加剧了地下水的污染程度。针对于这种情况,政府需要加大对工业企业污水排放的监测力度,同时不宁重视人们生活用水意识,实现节约用水和洁净用水,以此来实现对地下水污染的有效防治,确保地下水资源的稳定性和健康性。
地下水的无节制开采与缺乏合理的用水观念和受经济利益驱使具有直接的关系,由此而造成地下水资源的流失和污染加剧。针对于这种情况下,政府需要加快出台地下水开采制度,进一步强化人们的用水意识,并规范用水开采行为,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意识。针对于地下水开采制度,还要制定与其相匹配的严格执行措施,以此来提高地下水开采的效率和净化能力,实现对地下水资源的合理保护[3]。
针对于地下水超采的区域,政府部门需要与超采区域的水源条件和地质特点相结合,并要针对当地经济和生态建设的需要进行综合考量,以此来制定出具体的治理计划,确保超采地下水治理计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一些超采较为严重的区域宜采取分期治理的方法,明确不同时期的具体治理任务和治理效果,并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为治理计划的有序实施起到重要的保障,确保达到较好的治理效果。另外,对于严重超采区需要重点治理,具体要启动地下水保护行动,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大治理的投资力度,尽量在最短时间内对地下水超采现象进行有效控制,必要情况下可以采用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以此来推进治理的进程。在具体治理行动过程中,宜以点带面进行推进,并实施对地下水的动态监测,避免超采区域的进一步扩张。
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这是一项世界性的问题。一直以来我国地下水资源存在大量开采的情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工业的进步,但不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带来的生态环境危机也不断凸显出来,因此需要加大对地下水超采问题的治理,加大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力度,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和可持续性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