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外贸企业外汇收支问题解答

2020-11-25 23:47董玉婷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20年13期
关键词:外汇外贸跨境

文/董玉婷 编辑/靖立坤

[释疑]

Q:近期外汇局出台了支持中小外贸企业从事跨境电商的政策,具体包含哪些便捷措施?

A:一是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无需办理货物贸易名录登记,从而降低了外贸准入门槛,有利于小微外贸企业借助电商平台、外综服企业等方式,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等结算渠道从事跨境电商,实现传统外贸向线上外贸的转型。

二是便利了跨境电商企业出口业务的资金收付。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后,将差额部分的外汇收入汇回境内。这较以往模式减少了跨境收支的往来次数,降低了跨境支付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在跨境电商贸易中发生的相关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可由运输物流企业、平台企业等为客户代垫,解决了单个企业跨境贸易结算成本高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是跨境电商企业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其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这使企业可用申报单对应出口合同来办理出口退税、贸易融资,解决了原来第三方平台付款无法退税的问题。

Q:个人可以从事跨境电商贸易吗?收汇应如何入账并结汇?

A:个人从事跨境电商贸易,既可以按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或个体工商户,通过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资金收付,也可按自然人的身份,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办理外汇结算。

需要注意的是,对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后续将会参照企业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无论个人选择哪种方式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均可在银行凭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结售汇,且不占用个人每年5万美元的便利化收汇额度。

Q:中小企业尝试从事跨境电商贸易,可否借助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现?

A:可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成立初衷,就是帮助成千上万的中小外贸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中来,代企业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代理人的身份帮助中小企业从事跨境电商,大多会根据不同的服务种类收取费用。

近期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也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技术条件等情况下,可以向经办银行推送交易电子信息,使出口收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从而减少资金结算环节,进一步降低成本,并有力督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改变传统的线下服务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探索建立以交易真实合理性为基础的新型外汇管理模式。中小外贸企业可以权衡利弊,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方式从事跨境电商。

Q:近期,海关总署宣布在部分地区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这对跨境电商收结汇有什么影响吗?

A:按照海关总署的公告,今年7月1日起将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等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新增“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两种海关监管方式。其中,“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跨境电商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海关新政要求相关主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这有利于对跨境B2B出口数据的统计,有助于后续收汇、融资、退税等优惠政策的落地,也为商务、财政、税务、外汇等部门出台配套支持措施提供了支点。

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的文件精神,银行应在办理跨境电商相关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字样。这使得在海外仓备货模式下出口报关金额可能远低于境外销售的收入回款金额,以及多种情况下跨境电商出口与收汇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都可以依托准确的申报统计,实施以真实贸易为基础的外汇监管。此外,细分的海关监管方式还有助于银行将跨境电商外汇收支与0110一般贸易项下收付汇区别开来,从而在跨境支付方面进一步提供适应跨境电商的便捷、快速、成本低廉且集收结汇、融资于一体的新型金融服务方式。

Q:企业从事跨境电商出口,通常可以选择哪几类收结汇方式?

A:跨境电商出口收汇模式主要包括出口电商直接境内收汇、出口电商通过支付机构收款。其中,出口电商直接境内收汇模式需要逐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效率较低;出口电商通过支付机构收款,涉及各类费用,综合成本相对较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规定,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和支付机构可按照支付机构管理办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对此,企业可以根据所在地及所处电商平台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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