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相关问题解答

2020-11-25 11:31
中国外汇 2020年9期
关键词:收款人申报居民

[释疑]

Q:对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申报规定何时实施?如何实施?

Q: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和代发工资这三类人民币收付款的申报范围是否按发生在同一法人银行界定?

A:上述三类情形按交易性质界定,不限于发生在同一法人银行内。同一法人银行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如一家银行的总行、分行、支行和网点即属于同一法人银行。

Q: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涉及资本项目管理和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项下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如何申报?

A:银行和境内居民机构应关注资本项目、经常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时了解掌握涉及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管理规定。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通过客户正常办理业务提交的资料能够判断出为资本项目管理或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项下业务的,银行应提示客户进行间接申报。

(2)对于客户主动说明所办业务为上述业务并要求进行申报的,银行应指导其进行间接申报。

(3)当银行无法依据客户正常办理业务的资料判断是否属于上述业务,或客户正常办理业务无需提交业务资料,或客户没有主动申报属于上述业务的,银行无需通知客户进行间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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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理解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代发工资?如何申报?

A:代发工资包括所有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工资、薪金和福利)”项下的交易(报销费用、医保费和社保金不属于代发工资)。境内居民机构可采用纸质或电子“申报信息清单”(格式可灵活,但需包含办理间接申报所需的全部信息)的模式,通过其工资代发行办理间接申报。

Q:如何申报同一法人银行内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5000美元(含)以下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

A:可采用两种申报方式:

(1)境内银行可以按照境内居民机构的业务进行逐笔申报。

(2)境内银行可以按日将同一交易对手方国家/地区且同一交易性质的进行分类汇总申报。交易对手名称可根据“国别名称”+“个人”字样填写(如“美国个人”)。

Q:如何判定持有境外长期居留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个人居民/非居民身份?

A:持有长期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非居民个人。暂不能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将持证人判断为居民个人的,银行应请相关客户出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来认定其为非居民个人,或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载明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号码,认定其为非居民个人。

Q:涉外收付凭证何时需要打印?如何备案?

A:若客户选择纸质的申报方式,银行仍需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的要求打印、留存相关涉外收付凭证,并按照《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汇发〔2014〕19号)第五章相关要求进行凭证备案。

Q:境内银行可否作为间接申报主体?

A:可以,境内银行作为间接申报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涉及银行自身业务。如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涉外收付款。

(2)银行金融服务发展而成为集中申报主体的业务。如银行视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可按照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要求进行集中和还原申报。

(3)金融市场开放新业务中银行作为报价行或承销行。如为完整采集特定渠道下跨境资金流动数据而涉及银行作为申报主体的情况,如“债券通”业务中银行作为境内报价机构的情形。

Q:如何理解电子形式的《单位基本情况表》?电子形式是否需要签章?

A:电子形式的《单位基本情况表》是指银行自身业务经营中已经预留的机构客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在此情况下,无需请机构客户填写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和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银行可利用本行预留的客户信息,生成机构申报主体电子形式的《单位基本情况表》。电子形式的《单位基本情况表》无需客户签章。

Q:如何处理数据采集规范中关于《单位基本情况表》新增的十三个字段信息?

A:处理规则是:如果银行采用接口方式报送新增或更新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若这13个字段为空值,则不覆盖系统中已有的数据信息;若为非空值,则会覆盖系统中已有的数据信息。如果银行采用界面录入方式新增或更新《单位基本情况表》,则会覆盖系统中已有的数据信息。

Q:如何填写涉外收付凭证中的“付款人/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

A: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相关填报要求如下:

(1)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或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付款人/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境外(或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2)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付款人/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3)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付款人/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Q:如何界定涉外收付凭证中的“付款人/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中的常驻?

A:对于常驻的界定,若对方付款人/收款人为机构,则按照对方付款人/收款人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来界定;若对方付款人/收款人为个人,则按照对方付款人/收款人的个人有效证件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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