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韩冰
中国目前已经迈入老龄化社会,在中国老年人口逐步上升的环境下,国家社会养老方面的负担也日益加重。无论是社会发展步伐,还是人口结构等均产生了重大变化,造成传统养老模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在此种背景下社区养老逐渐盛行,成为中国养老行业的一种主流模式[1]。近些年,社区养老顺应时代发展需求,进行全面深化改革,积极引入社会组织等新生力量加入到社区养老服务产业之中[2]。对于社区养老服务产业来讲,社区牵头是其最大优势,将社会资源引入其中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优势,有效减轻中国养老压力较大的问题,同时还可以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实现稳定、可持续发展。另外,社区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供给之中,还能够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供给能力,顺应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化主体的基本要求,妥善处理中国老龄化问题。
政府主导型主要是指由政府部门组织、引导,进而形成相应的养老服务供给模式,同时,养老场所、经费等各个方面均是由政府出资,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3]。通常情况下,政府主导型社会组织是由政府主导,以“自上而下”的模式产生,政府部门提供资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运用购买定向服务的方式强化组织的生存发展能力,其具体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相对于政府一方而言,社会组织处在被动地位,并且养老服务供给的动力也是遵循“自上而下”的基本原则;二是组织的形成是由政府主导,因此无论是组织的规模,还是组织的整体架构,均会受到政府方面的严重影响;三是组织运营方面也是由政府购买,即经过协商之后,与政府体共同签署相应的服务合同,承接服务项目,在此过程之中,社会组织主要承担代理人、执行者的角色;四是特困老人是养老服务的主要主体。例如,大连市便运用此种养老服务模式,并且于2002 年率先提出了“居家养老院”的发展模式,将社会组织纳入至养老服务供给主体之内,并由此获得了较为突出的发展成果。政府部门为一些特困老人购买养老服务,与社会组织构建相应的合作关系,此种养老服务模式妥善处理了一些特困老人的养老问题,并且还为诸多失业人员提供了工作岗位。
合作伙伴型主要是指组织的成立、运营过程之中所需求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各个方面均是由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共同解决[4]。对于此种形式来讲,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社会组织的成立具备“草根”特点,遵循“自下而上”的基本特点;二是在与政府部门进行合作的过程之中,具备一定的独立自主权;三是一方面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可以为一般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四是与政府进行合作时,两者属于平等关系,并不会受到政府部门的制约,双方共同制定发展决策。例如,南京市便采用此种养老服务发展模式,并运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举家养老服务的模式,在多个区县内开展了试点,即基于养老院的举家养老服务,获得了较为突出的发展成果。南京市政府在与社会组织共同合作的过程中,运用“租巢引凤”的模式,为社会组织提供场所,并委托其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实现管办分离的发展模式。
独立型社会组织主要是指组织的成立、运营均是由社会组织负责,与政府部门毫无关联,与政府部门之间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因此具备一定的独立自主权。对于独立型社会组织而言,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依据“自上而下”的模式产生,与政府部门之间毫无关联,无论是在成立期间,还是在运营期间,均不利用社会资源;二是组织成立、政府购买导向之间也不存在任何联系;三是通常运用公开竞标的模式接受政府购买服务,并根据具体情况签署购买服务合同,但是对于政府购买来讲,其仅仅是服务中的一个部门[5]。例如上海市便一直运用此种模式,在老年人口连年增长的态势之下,上海市政府自20 世纪末期便开始运用向社会组织购买养老服务的发展模式,通过各种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到养老服务供给方面,在此种时代环境之下,社会组织可以保持较强的独立性。
社会组织应当依据自身资源以及发展状况,高度重视对外宣传工作,其可以通过互联网媒体等大力宣传自己,将社会组织的核心价值观念作为核心,对外宣传自身的发展理念、管理水平以及成功案例等,使外界更好地了解自身[6]。同时,与社区做好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做好基层线下宣传工作,利用宣传展板、传单、讲座等诸多形式大力推行线下宣传工作,同时,在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的过程之中还必须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对外宣传社会组织供给作用,通过事实来印证所宣传的内容。对于政府部门来讲,也应当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供给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全社会关注该方面,提高中国公民的慈善素养,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推动社会资本积极加入到养老服务供给方面。社会组织服务的设备简陋老化的现象普遍存在,不仅限于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设备的完善有赖于资助金的丰富,筹资来源丰富之后,资金量增大之后,设备的完善就水到渠成了,但是在设备的合理配置和有效率利用上,需要合理计划服务设备的购置,目光要放长远,又要有节制,制定合理应用计划。
对于政府部门来讲,其应当从法律层面为社会组织参与养老供给服务提供重要保障,结合中国国情,逐步完善各项政策法律,对政策法律中所存在的漏洞进行完善,并明确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供给过程中的权力、责任等,从法律层面给予保障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供给的法律制度与完善必须要严格遵循“自上而下”的基本准则,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发展状况,出台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可以极大地提升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供给书评,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部门必须要扭转传统观念,摒弃“大包办”的模式,政府部门理清与社会组织的权责关系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与社会组织构建契约化的良好合作模式,政府、社会组织必须要严格遵循相应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二是政府应为社会组织的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排清行政阻碍,引导社会组织的有序参与供给。通过宣传和鼓励措施,鼓励社会大众支持并参与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活动和项目,促进社会组织影响力和号召力的提高。
大力推行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供给的目的是整合社会资源,妥善处理中国养老问题,但是如果将所有希望都寄托于社会组织,那么其作用将十分有限。政府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准入机制进行优化,推动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逐步趋向于法制化、规范化,并健全社会组织优惠政策,只有在政府的正确引领与支持之下,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才可以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之下,对行政审批程序进行简化,对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供给的门槛进行严格把关,正确引导广大社会组织加入到养老服务供给之中。对于政府来讲,其应当对沟通协商机制进行优化,制定合理、完善的管理程序,加强监管。而对于社会来讲,一方面要注重优化方案意识的培养,同时还应当针对不同问题制定合理化的措施。另一方面还必须完善监管工作机制,与社会组织积极配合,对供求方案进行优化,从而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社会组织具备较强的号召力,可以凝聚社会力量,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从某种层面上来讲,社会组织代表人民的意愿,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实质上也是完成自我服务。在中国人口老龄化状况日益加剧的环境之下,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供给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促进中国养老服务产业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