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王某在村民微信群里辱罵原告孔某,侵害孔某的名誉权,被法院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孔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王某和孔某系同村村民,两人曾因投资发生纠纷。2019年12月,王某在两人所在的村民微信群里多次发表孔某“断子绝孙”“败类”等污秽性言语,辱骂、侮辱孔某。
此案例提醒大家,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个体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的,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将网络纳入“法治”的范围。其中规定将微信、微博等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并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该类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通过立法加强对网络的监管,是保障互联网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
这意味着,任何人如果不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网上发布或转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资料,公开发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实言论等行为,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成为定罪的依据。
可见,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如今已扩展到网上。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论发生在线上还是线下,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浙江 张炳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