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思佳璐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随着电子信息化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迎来了大数据发展时代,信息技术形成产业化发展模式,促进各行各业都在积极向全自动、智能化方向发展。而这种全自动、智能化控制的主要工具是计算机软件,各种不同的计算机软件使各个领域既独立又具有可扩展性。我国法制法规的完善进程始终落后于信息技术的变革速度,在这种大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具有紧迫性、重要性和长期性的特征。
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一)盗版软件传播危害软件开发者的权益和发展
在网络环境中,数据共享、信息共享、计算机软件共享使信息传播、软件传播突破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千里之外的用户只需点击鼠标就可随时下载。正是这种便捷性为盗版软件提供了传播的可能。相对于正版软件而言,盗版软件技术含量低,功能少,成本低,但却能满足普通用户的需求,使得大量用户流入盗版市场。软件开发需开发团队精诚合作,夜以继日,攻克难关。历尽千辛万苦开发出的正版软件被盗版商简单复制,降低成本来挖掘客户,而相关的计算机软件法制体系并未形成,很难为开发人员提供法律保护,使软件开发人员失去了创新的动力。盗版软件商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必定会影响信息产业的发展,近而影响我国智能化进程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尽快建成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体系,保护我国智力研究成果,推动信息产业化可持续发展。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符合法律保护的要求
计算机软件具有独立性、创新性和特殊性。每一个计算机软件都是开发人员的创作作品。所不同的是计算机软件是由一串串数字和计算机语言将开发人员的想法和设计表达出来,经过反复调试,使软件能够通过计算机供我们使用。软件开发的过程与作品创作的过程有异曲同工之妙,都离不开市场调研、框架构思、语言填充和劳动整合。软件构思是将生活中的智力活动抽象化形成可执行的研究成果,编码过程是利用计算机语言将研究成果按照逻辑性进行表达,完全符合作品创作特征。因此,从保护作品产权角度来说,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也有必要尽快建立起来。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要模式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模式
计算机软件是开发人员的劳动作品,需要对程序和相关文档以著作权保护模式进行产权保护。程序是利用计算机语言和数字代码将所有功能表达出来,相关文档主要是将功能、代码等用语言说明,形成文字介绍。程序能夠稳定复制到计算机上,也能在网络中进行传播和下载。因此,产权保护时,运用著作权保护软件非常适用,其与软件发展具有较高的适应性。软件开发成功后,著作权自然生成,与“新作品”保护方式一致。而且软件著作权保护模式随时生效,使法律保护功能更强,软件保护更容易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模式
软件开发是实现某些信息化管理功能,以信息技术代替人工管理的一种手段和工具。程序的计算方法是软件功能的核心部分,而著作权法并不能对软件操作方法进行有效的保护,只能保护软件的开发。因此,对于软件的操作方法、创造过程、概念表达等工具性价值可以应用专利权进行保护,从而使软件产权保护得到完善。计算机软件能够按照生产需求将控制手段抽象化、处理数据数字化,近而完成内部系统的完善和改进,完全符合专利保护的特征。有了专利保护模式,能够对著作权保护模式进行有效的补充,从而使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更加完整。
(三)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模式
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具有保密性,计算机软件应用此种产权保护模式,能够很好地将软件开发的核心内容和方法进行使用范围保护,使开发商市场竞争力长期不减,收益更高。但其缺点也十分明显,一旦泄露或公开,该软件就不具备保密性,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正是因此,软件开发企业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保证软件长期处于商业秘密状态。但是,盗版技术人员对软件进行解密和逆向塑源时,源代码也很容易被破解。此时的软件商业价值也会丧失,自然也没有保护的意义。所以,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仅能作为著作权保护和专利保护的补充,使软件产权保护形成三位一体的保障体系。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问题
(一)法律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我国软件发展速度快,软件经济不断扩大化,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投入到软件开发中去。而我国信息技术保护的法律发展相对滞后,开发人员和使用人员在思想意识上还不能形成法制认知,不能从法律层面对产权保护和应尽的义务全面了解,使得软件产权得不到及时保护,从而让盗版软件流入市场,不断滋生,危害网络生活。究其原因,首先是相关立法欠缺,法律保护缺乏足够的力度。其次,开发人员、企业以及使用人员的保护意识不强,不能针对盗版行为进行及时有力地反击,从而使盗版无孔不入。所以,反击盗版还要从思想上做起,每个人都形成法制意识,对软件开发、使用进行法律层面的保护。
(二)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在的法律法规对软件产权保护规定不明确,甚至有些仍处于空白阶段,这使得我国软件保护无法达到发达国家的层次,某些协议直接忽视对我国软件的保护,导致国际合作中软件价值大打折扣,经济损失较大。而且,发达国家出于利益考量,在软件保护上严格按照利已措施,将其法制凌驾到我国国家之上,从而获得更多的软件收益。基于技术封锁,对于核心软件开发上和利用上,我国始终被排除在外,并对我国软件发展重重阻挠。这种种表现都说明我国软件保护法律制度极需尽快完善。
(三)中小型软件开发企业发展困难
近年来,我国致力于发展信息技术,政府逐渐重视软件开发,给各大软件企业从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促进软件行业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软件行业有了新的起色和动力,也为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提高了生活质量。但是我国中小软件开发企业的发展往往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说明我国软件市场机制不科学、不健全,攻关能力有待加强,软件开发经费尚不富足,导致软件产业化发展遇到种种困难,形势很不乐观。我国软件开发中小企业发展总体呈滞后状态,软件开发企业规模小,缺乏精英式的开发团队,软件的市场创新能力有限等都制约着我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完善的脚步。
四、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策
(一)加强对计算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宣传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必须要从思想认知上提高保护意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思想意识有了法制框架,产权保护才能在行动中得以表现。首先,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要从宣传、政府引导、相关部门实施教育培训等方式深入到大众思想中去,在法律层面和经济层面分别理清产权保护对开发者的重要性,明确盗版软件的危害,明确盗版行为是违法行为,全民共同抵制盗版,共同监督违法行为。其次,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大力查处盗版软件企业、个人,对被举报的企业进行严查,并将传播途径和网站等连带处理,彰显盗版打击决心和力度。
(二)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与专业能力
计算机软件侵权在司法判定中,具有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按照“接觸和实质性相似”的原则进行判定。在判定过程中,法官的职业素质和判定能力及态度等对案件起着重要作用。一般而言,法官需要认真对比现有的证据,从使用者的身份、用途等确认软件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当进行判定时,首先软件实质性相似比对,其次,是否能证明白行研发,证明与软件无接触史。当无法证明时则逆推接触系争软件,判定软件相似。这种方法虽然并不精确,但却有一定的说服力,以证据说明事实的原则清晰合理。因此,法官的素质和能力的提升,是软件案件判定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有力武器。而且给出的结论,证据充足、法理清晰、合乎情理、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说服力,才能维护软件市场的稳定发展,使软件企业信服。
(三)健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要从法律层面进行立法保护,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只有法律体系完善和健全了,才能指导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维护软件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立法时,要对软件开发、过程、传播、使用、产业发展、行业竞争等各个方面进行考量,形成全面性、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同时,明确立法部门、执法部门的权利和责任,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同时,要对侵权行为的判定、行政处罚的力度等进行立法强化,使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做支撑。
(四)加大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有关软件侵权的处罚力度要在立法中加以明确,给行政部门提供处罚依据,使侵权行为望而却步。因此,在法律制定时,要将商业性使用、利益性复制、盈利性传播和使用划入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范畴之中,将其处罚上限进行较高调整,给侵权行为起到制约作用,从而保证正版,减少盗版。
(五)推动中小型软件开发企业的良性发展
中小软件企业开发的软件是正版软件市场的有力补充,为我国信息产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扶持中小软件企业。首先,政策扶持必不可少,引导中小软件企业良性发展。其次,帮助中小软件开发企业尽快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根据相关保护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软件市场的秩序。当发现有盗版软件侵权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取证、警告、举报、投诉、获取赔偿等形成维权体系。最后,在人才和经费上进行扶持,促进中小软件开发企业积极开发新的软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五、结语
各类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为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软件开发的同时也应当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加快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