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苏 明
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上海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上海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重要历史使命。科创中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围绕基础前沿领域加强战略布局,着力增强科技创新策源能力,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和高端产业合力突破外,通过地方立法将相关改革举措和创新政策转化为制度性安排,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作出前瞻性规定,实现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也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今年一月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这部历时一年、凝聚全体市人大代表辛劳和智慧的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充分彰显了上海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的坚强决心,必将为上海2020年前形成科创中心的基本框架体系、最终全面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成为与我国经济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相匹配的全球创新城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的主要特点,一是定位为科创中心建设的基础性法规,立足中观层面,勾勒出科创中心建设的“四梁八柱”,既有对现有政策的转化,又有前瞻性规定,为具体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二是具有科创中心建设“保障法”、“促进法”的显著特征,遵循创新规律,注重引领与规范相结合,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作出系统性、体系化制度安排,努力形成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普惠公平的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体现国家战略和上海特色。条例的重点内容,一是健全体制机制,形成推进科创中心建设的整体合力,构建各部门、各区域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二是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鼓励平等参与,加大赋权激励,减少微观干预,如赋予科研事业单位更大的自主权、积极培育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等。三是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能力,推进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推动成果产业化。四是聚焦张江推进承载区建设,明确了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张江科学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个张江”的功能定位,发挥示范区、自贸试验区以及临港新片区等区域的综合优势,增强改革政策叠加辐射效应。五是建设科技创新人才高地,营造近悦远来、人尽其才的发展环境,在人才培养、引进、流动、评价、收入分配和配套服务等方面予以规范和保障。六是优化金融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环境。如在创业投资、资本市场、融资担保、科技保险等方面作鼓励性的规定,又如注重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体现宽容失败和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
要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要完善科技创新制度体系,把相关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系统协调推进。科创中心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的战略任务,有系统性、综合性和操作性的要求。要实施好条例,既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执行条例规定,推动制度设计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成果,也需要加强配套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把条例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更具操作性的制度,为提升科技创新治理效能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在地方性法规层面,建议按照整体规划及当前需求,抓紧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科普、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工作。在规范性文件层面,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以条例实施为契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提出的强化“四大功能”的要求,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疏理完善,研究制定落实科创条例的细化政策,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具体措施,打通法规实施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市人大相关委员会也将为常委会定期听取市政府相关工作情况报告做好服务保障,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