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宜
近些年,一些丑化、诋毁、贬损、质疑我党我军历史上的英雄烈士的言论不时出现在网络上,其实质是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这些行为必须在法律上明确予以禁止。烈士的人格利益不仅是烈士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全社会全民族的精神遗产,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的共同情感,值得全社会崇尚、学习和捍卫,切勿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不等同于置法律、道德、民族情感和公序良俗等于不顾的“随心所欲”!
第一,从案例出发,对加强英雄烈士保护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
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抢险救灾过程中,27名消防人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献出生命。同年4月2日,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这30名英勇牺牲的同志为烈士。
同年4月9日,山东省淄博市的傅某某为发泄个人不满,在3000多人的QQ群内,对火灾扑救中英勇牺牲的烈士的名誉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了英雄烈士们的名誉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回应社会关切,回击丑化、诋毁英雄烈士的恶劣行为,加强维护英雄烈士保护法十分必要。
2020年3月10日,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依法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烈士的名誉,伤害了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情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严重挑战。”
高新区人民法院最终依照刑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傅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8个月,并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第二,以法律之名,对全社会崇尚英烈、保护英烈、传承英烈精神予以法治保障。
事实上,早在2018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就已经实施。该法律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否则将依法惩处直至追究刑责。
英烈保护法的出台,将英烈保护由私力救济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保护,这无疑迈出了重要一步。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越是纷繁复杂的舆情环境下,越是要旗帜鲜明地捍卫立场。
今年新颁布的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对这种情况再次进行了规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此前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均未明文规定的内容,从更高的维度确立了我国法律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力度,对加强英雄烈士的保护有进一步的重要意义。
第三,全面加强褒扬英烈,完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制度。
完善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对实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其一,随着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上升为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可以解决英雄烈士因为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提起诉讼的主体不适格问题,进而有助于更好地维护相关权益,弘扬社会正气。
其二,主动出击,实现由以往烈士近亲属的维权被动走向国家层面的维权主动。
检察机关按照拓宽获取线索渠道,通过摸排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件线索的方式,立足准确把握侵权行为人、网络运营者的责任承担方式,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并提出有针对性诉讼请求,确保法律适用正确,达到办理一件、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历史不容轻薄,英雄不容践踏。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已经为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开了一个良好开局。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依法从快从严办理,行为人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有效保护了英烈尊严,释放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严厉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