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论
宜加强对网络犯罪的刑法教义学研究
随着网络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犯罪相伴而生并不断蔓延,成为网络社会的犯罪新类型,这就对刑法如何应对网络犯罪提出了重大课题。我国刑法提供增设罪名的方式,采取法益的刑法保护前置化,将某些具有预备性质的网络犯罪行为设置为正犯,同时将某些具有帮助性质的网络犯罪行为设置为正犯,从而为惩治网络犯罪提供了规范根据。在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对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是及时和有效的。当然,网络犯罪本身具有复杂性,尤其是传统犯罪在网络空间实施,从而发生某种异化和蜕变,对我国司法机关惩治网络犯罪带来一定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网络犯罪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为司法机关惩治网络犯罪提供理论根据极为必要。
——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
1
为儿童提供应有福利是二孩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实施的二孩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孩政策的顺利实施,有赖于家庭生育意愿的提高,国家应积极完善相关的社会法及其制度,确保儿童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实现二孩政策的预期目标;要创造有利于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制度环境,科学设置与生育有关的假期,合理分配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责任。随着新生儿的增多,为儿童提供应有的福利,完善包括学前教育和照料设施制度等是二孩政策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对儿童福利的关注应成为未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谢增毅
2
可用法律经济学方法解决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可罚
关于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可罚以及如何划定其处罚边界,目前学界还存在激烈的争议。实际上,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可罚不是一个解释论的问题,而是一个立法论的问题。为此,可以尝试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中立帮助行为可以分为业务性的中立帮助行为和日常性的中立帮助行为。刑法处罚日常性的中立帮助行为的收益会大于其成本;而刑法处罚业务性的中立帮助行为的收益是否大于其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在犯罪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刑法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收益很大。而在通常情况下,刑法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成本也很高。但是,我国刑法通过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构成要件做出特殊规定以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有效地减轻了网络服务商审查被帮助者是否有犯罪意图的负担,从而大幅降低了刑法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成本。在这个背景下,刑法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收益明显大于其成本,因而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具有可罚性。
——天津财经大学副教授邹兵建
3
我国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司法认定反思
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国际条约和我国国内法上没有直接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早期以商标权地域性为基础,认为受托方加工相同产品、贴附相同商标并交付至境外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后来逐渐转变态度,认定受托方的行为属于“非商标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非商标使用”虽然为认定受托方不构成商标侵权提供了理论便利,但与常识相悖,也难以自洽。在面对日益复杂的涉外定牌加工案件时,以该理论全面替代混淆性判断,无法精细平衡涉外定牌加工委托方和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我国法院近年考察涉外定牌加工受托方的必要审查注意义务,则是将涉外定牌加工受托方定位为商标侵权的帮助者,这与其倡导的“非商标使用”思路自相矛盾,进一步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应限制“非商标使用”理论的适用,回归传统的商标侵权认定。
——同济大学副教授张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