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7日,辽宁省药监局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等法律法规,发布了《辽宁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适用于注册地在辽宁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境内责任人办理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包括首次备案、备案变更、备案补报、备案注销等。审查内容包括备案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备案对象指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辽宁省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办事条件包括以下几点:申请人应是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是注册地在辽宁省内的企业法人,负责备案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境内责任人授权应当明确具体范围,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