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制度及对我们的启示

2020-11-13 09:41周文辉
汽车与安全 2020年8期
关键词:交通部商用车资质

周文辉

摘 要:2020年5月26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2号公告,正式发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并决定自2021年1月1日实施。作为新的安全检验标准,GB 38900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为基础,整合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16)中确需保留的安全检验项目。新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以及检验结果判定、处置和资料存档。本文介绍了美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制度内容,特别是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希望能为未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安全技术检验监管,调整和优化监管内容和方式提供借鉴。

关键词:安全技术检验;年检

1概况

美国联邦法律对商用车检验作出原则性的指导,各州依据本州实际情况出台更严格的行政法律予以落实。美国商用车安全检验制度主要涉及四个方面:(1)联邦的强制定期安全检验;(2)运输公司的不定期检验;(3)驾驶人的日常检验(驾驶人每天停运后要对车辆进行检查,填写随车携带的检查记录表,记载车辆制动、转向、灯光、轮胎等基本安全状况。发现车辆安全隐患,要及时修理,保证车辆良好的安全性能);(4)政府部门组织的路检路查。联邦层面对非商用车安全检验没做强制规定,各州根据需要,通过州立法、颁布行政法规等方式规定机动车安全检验。另外,联邦政府、州政府经常制定各类交通安全行动计划(如U.S.C.402-HIGHWAY SAFETY PROGRAMS),车检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作为推动开展机动车检验的指导性意见[1]。

2商用车年检

2.1法律依据

商用车年检的适用车型主要有在美国注册或使用的商用车:挂车、半挂车、普通货车、大客车等,主要法律依据有:(1)美国联邦法规第49篇570章(CFR49.570),详细规定了在用车的最低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在用车的检验要满足上面规定的技术要求;(2)美国联邦法规第49篇396章(CFR49.396,2008年12月17日修订):对商用车定期检验周期、检验员要求、检验记录等作出规定[2];(3)美国法典第49篇521章(USC49.521),明确了各交通参与实体的职责关系,重点规定了对商用车检验机构违法处罚[3];(4)各州颁布的车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细化规定了检测站和检验员的准入与监管、检验项目、检验流程、检验费用等内容。

2.2主管机构及职责

联邦层面由交通部主管,州层面由州交通部或公共安全部等部门负责。美国法典第49篇521章(USC49.521)中,规定了交通部对检测站和检验员有监管的职责,可检查检验报告和检测设备,对检测站及检验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2.3检验机构

联邦层面只对商用车检验机构作出规定:即以车辆所属运输公司内设检验机构为主,也可委托检验机构,如商用汽车站、汽车租赁公司、货车停车场等开展检验。

2.4检验员

联邦层面只对商用车检验员资质提出如下要求:(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车辆安全标准;(2)掌握检验项目及方法、熟练使用检验工具及设备;(3)具有一年以上相关工作或培训经历;(4)经过州政府机构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试;(5)商用车制动性能的检验,由具有商用车制动性能检验专门资质的制动检验员进行。

2.5检验周期

联邦层面只对商用车检验周期作出规定:(1)定期检验规定是每年至少一次;(2)对于大客车推出式车窗、紧急逃生门、紧急逃生指示灯,至少90天检查一次。

2.6检验项目与判定标准

联邦层面只对商用车检验项目和方法提出具体要求:(1)联邦法律列出13个基本检验项目: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悬架、灯光、燃油系统、排气系统、轮胎、玻璃等;(2)判定标准:检验结果符合联邦法规第49篇570章(CFR49.570)规定的在用车最低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另外,联邦法规第49篇570章(CFR49.570),详细规定了所有在用车的最低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采用定期检验制度的州,其检验和判定标准应不低于CFR49.570的具体要求。

2.7检验流程

联邦层面列明了商用车三种检验方式:(1)运输公司雇佣的有资质的检验员进行检验(以此方式为主);(2)运输公司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联邦公路运输安全管理局、州政府、运输公司等组织开展的路检路查,如果检查项目及结果符合要求,视为通过年检。

2.8质量管理与检验监管

联邦层面法律法规没有详细规定,美国法典第49篇521章(USC49.521)中,規定了交通部对商用车检测站和检验员有监管的职责,可检查检验报告和检测设备,对检测站及检验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2.9违法处罚

联邦法典第49篇521章(USC49.521)对商用车检测站和检验员违法处罚作出如下规定:(1)对检测站违法行为,由交通部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民事罚款,并由法院裁决检测站负责人或质量经理是否构成犯罪;(2)对检验员违法行为,由交通部处以不超过2500美元的民事罚款,并由法院裁决其是否构成犯罪;(3)对检验报告、检测设备、基础设施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形,由交通部处以不超过1000美元的罚款,或暂停其检验资质;(4)如果交通部认为经检验的车辆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可责令部分或全部经该检测站或检验员检验的车辆停运,重新进行检验,并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2.10路检路查

联邦公路运输安全管理局、州政府、运输公司等组织开展路检路查,检查随车携带的检验记录,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验,如果检查项目及结果符合要求,视为通过年检。

3私家车年检——以夏威夷州为例

除执行美国联邦相关法律标准外,还要执行夏威夷州一级的法律法规。法律规定州政府发起的定期检验、路检路查以及交通安全行动计划等活动与联邦政府发起的具有等效性,两者均需要执行。需要说明的是,本节所述的规定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只包括夏威夷州一级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包含下属县、市的有关规定;(2)适用于夏威夷州注册或者使用的机动车的年检要求(包括细化的商用车有关规定,但不适用于政府用车、军用车、农用车)。

3.1法律依据

(1)夏威夷州法律第289章(Hawaii StatutesChapter 286:HIGHWAY SAFETY):对检测站申请及批准条件、检测站与检验员职责、检验证明、检验合格标志、商用车检验费用等作出详细规定[4];(2)夏威夷州交通运输行政法规第19章133.2节(Hawaii Administrative Rules Chapter19-133.2,2011年5月11日修订):对检测站与检验员准入及职责、检验流程、检验监管、检验费用等进行规定,对主管部门职责、检测资质审批文件材料、检验项目及合格标准等进行细化说明;(3)夏威夷州交通运输行政法规第19章133.5節(Hawaii Administrative Rules Chapter 19-133.5):对检测站与检验员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对检测站和检验员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以及处罚程序等进行详细说明;(4)夏威夷州交通运输行政法规第19章135节(Hawaii Administrative Rules Chapter 19-135):对电动自行车的检验作出规定,对检测站、检验员、检验流程、检验项目及标准、检验费用等进行详细说明[5]。

3.2主管机构及职责

总体工作由州交通部主管,其中检测站、检验员资质审批、吊销或撤销由州交通部负责;监督、执法、管理等具体事务由县一级的、与州交通部签订有合同关系的办事机构负责。州一级交通部主管职责为:(1)审批、吊销或撤销检测站以及检验员的资质;(2)检测站以及检验员的日常监管、检查标定设备、评估检验程序和设施设备、调查检验行为;(3)分析、评估及保管检验记录及报告;(4)制作检验手册以及相关表格,并负责更新(该项可向检测站收费);(5)每季度提供总体报告,公布新批准的、仍有效的以及被吊销资质的检测站以及检验员的名单,供社会知晓。

3.3检验机构

夏威夷州未限定检测机构投资主体,只要经过认证,都可以从事检验,包括:经过认证的加油站、汽车租赁公司、汽车修理厂、汽车销售公司等。该州对检验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即依据检验能力授予不同车型的检验资质。法律要求检测站硬件设施应符合标准,如地面硬度、坡度等都有明确要求,同时,检测站环境良好,不能有破旧车辆摆放。对检测站透明度有特别要求:(1)明确规定检测站必须将检测站资格证书、不同车型检验资质证明文件在明显地方进行公示;(2)明确规定检测站要将检验员名单及其值班表在明显的地方进行公示。

3.4检验员

(1)检验资质统一由交通部门考核、认证或撤销;(2)基本要求:①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当的驾照;②具有一年以上的机械自动化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经历;③具有两年以上的汽车维修保养相关工作经历;④通过交通部的考试,该考试分为笔试和实际操作测试,两者均须达到80分(满分100分);(3)分类管理:不同检验人员具有不同车型的检验资质,并在资格证背面注明,随身佩戴;(4)具有资质的检验员方可从事检验,并且负责填表、签字。没有资质的人员只能在同一时间、同一辆车上配合检验;(5)每名检验员检验资格有效期是4年,到期后需重新认证。

3.5检验周期

(1)私家车:新车注册前检验,两年后每年检一次;(2)商用车、出租车等:新车注册前检验,之后每年检一次;(3)救护车、校车等:新车注册前要检,之后每半年检一次。

3.6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检验项目包括以下12大项:转向及悬架系统;轮胎和车轮定位;车轮定位;轮胎;制动器;灯光及反射器;喇叭;风挡玻璃及窗户;排气系统;进气和燃料系统;车速表和里程计;传动系统。判定标准:每一大项后规定最低要求,列明若干不合格情形,如有,则判定为不合格。

3.7检验流程

车主可以提前15天进行预约。在安全检验之前要检验注册登记参数,检测站要对车辆保险进行把关。对于改装车辆,需要先到专门机构对改装部件进行认证后,再检验。

3.8检验证明或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记录由检验员填写,一式多联,检验完成后,一份交州交通部,一份由检测站保存一年,两份交车主供办手续用和长久收档保存。若检验合格,直接由该车检验员核发并粘贴检验合格标志;若检验不合格,车主会领到一份带有检验员编号的蓝色记录表,根据记录情况在30日内进行维修,然后携带表格回原检测站复检,复检由原检验员进行,如果是其他检验员,需明确标记其编号。复检不收费,检验合格后,直接由该车检验员核发并粘贴。

3.9质量管理与检验监管

州交通部在批准检测站许可前,检查其检验设备,对结果备案。检测站负责人或质量经理必须具有检验员资质,负责保证检验过程及结果公正,要确保检验报告无误,负责每个月向交通运输局提交检验总结报告,说明当月检验情况,即便是没检测,也要提交。州交通部检查并保留检验记录、分析检验报告、掌握并评估检测仪器及设备的状态及使用情况、评估检验过程。另外,相关法律法规对检验监管手段与监管技术并无明文规定。

3.10违法处罚

夏威夷州分级界定检测站和检验员的违法检验行为,量化处罚标准。如果检测站涉嫌违法,则暂停或吊销检测站资质;如果检验员涉嫌违法,则暂停或吊销检验员资质。违法行为划分标准如下:(1)轻微违法行为:①雇佣检验员有变更未告知州交通部;②未正确完成检验记录;③检验时未在明显地方公示检测站许可证书或检验员资格证书;④未保持检验区域安全及卫生;⑤未按时提交月检验工作报告;⑥未安全妥善保存检验合格标志;⑦未在地面布设指示灯等;(2)较重违法行为:①检验设备技术状态不良;②检测站迁址未告知州交通部;③检测站变更所有人或经理未告知州交通部;④未正确装备或保养检验设备而从事检验;⑤允许没有资质的人员进行检验、核发或粘贴检验合格标志;⑥没有雇佣有资质的检验员;⑦检验完毕,没保存检验记录副本一年;⑧检验员在空白检验记录及报告单上签名的等;(3)严重违法行为:①未经允许,将本检测站的检验合格标志挪至其他检测站使用;②未购买公众责任保险;③购买的公众责任保险超过保期;④检测站搬迁未能及时安全保存检验合格标志;⑤未按照法律规定检验;⑥未经授权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处罚标准如下:(1)半年之内发生两起轻微违法行为,暂停资质30天;(2)发生一起较重违法行为,暂停资质30天;(3)半年之内发生三起轻微违法行为,暂停资质60天;(4)一年之内发生两起较重违法行为,暂停资质90天;(5)半年之内发生四起轻微违法行为,暂停资质90天;(6)两年之内发生三起较重违法行为,暂停资质180天;(7)发生一起严重违法行为,暂停资质1年;(8)发生两起以上严重违法行为,吊销资质。

3.11路检路查

警察路面执法中发现某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可要求车主进行安全检验,并在5日内提供新的检验报告,如果认为该车威胁公众安全,可当场撕下检验合格标志,要求车主立即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另外,警察根据联邦要求或本州需要,可开展集中的路检路查专项行动。

4启示和建议

从美国车辆安全检验情况的简要介绍中,可归纳出以下几个特点:(1)政府职能部門与安检机构的关系比较清晰,便于监管。(2)各类检验机构、修理厂等各类检验主体并存。(3)建立了分车型检验制度。(4)注重发挥检验人员的作用。调研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了严格的检验人员资质认定、考核与退出机制,显著提高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水平。(5)在严格检验的同时,更加注重服务群众。如美国各州均建立了覆盖全地区的网上和电话预约系统。(6)违法处罚相对严格,更加重视路检路查等事后监管。

通过国内外分析和对比,对完善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提出以下建议:(1)试点向保险公司、二手车交易市场试点开放机动车检验报告查询,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形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多方参与、多方监督的格局。(2)推出服务群众新举措,探索建立汽车4S店检验模式。以试点方式,逐步放开具备一类维修资质(按交通部规定,可开展维修竣工检验业务,具备安全技术检验的软硬件基础)的4S店对所经营品牌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并且限制只能对注册年限不超过6年的车辆进行检验。另外,建议改变单纯用数字呈现检测结果的做法,加入更多易于解读的内容,增加百姓对检测的关注。(3)针对不同车型建立分类检验制度。不同类型车辆技术水平、安全标准以及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并不一致,并且这种差距在日益扩大,建议参照国外做法,建立针对不同车型的分类检验制度。(4)重视和加强对检验人员的管理。机动车检验很大一部分是由人工检验完成的,建议商市场监管部门,从国家层面制定统一、规范、严格的准入、日常监管和退出制度。

参考文献

[1] U.S.C.402-HIGHWAY SAFETY PROGRAMS

[2] United States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Title 49:TRANSPORTATION

[3] U.S. Code-Title 49:TRANSPORTATION

[4] Hawaii Statutes-Chapter 286:HIGHWAY SAFETY

[5] Hawaii Administrative Rules-Chapter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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