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俊峰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发展;保护
在“大数据”时代下,各行各业都开始更为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改革和发展阶段。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问题不仅会带来恶劣的社会风气,同样也会催生其他违法犯罪事件的出现和发展,加以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冲击,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因此需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质量和效率,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从国际视角来看,“大数据”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但可以明确的是这一术语指的是一种创新型的实证研究方法,与传统实证方法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能够自动化的进行实验性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主要以互联网设备和服务为基础来进行各项信息的自动记录和发展,并且能够通过从日常记录信息数据中提出新问题,从而开始下一项针对性的信息收集、统计和分析过程。
不可否认的是,大数据具有推动各个行业和产业进行创新和改革的巨大发展动力,即便是其会对知识产权等保护机制产生一定的冲击,但同时也是对此类工作机制进行全新的发展考验,能够推动各行各业各领域工作机制的全面完善和优化,具有促进技术机制和发展模式变革的巨大潜力[1]。
积极方面。大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实证研究方式,能够对于知识产权的信息数据进行深入发掘,能够在各项专利提交的过程中结合市场情况来对市场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能够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以大数据预测分析法来进行申请顺序的明确,有利于各项专利的制定和提交。与此同时,在行业和个人发展有必要的情况下大数据还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来进行外部专利购买的分析,分析待购买专利的覆盖范围、保持和出售项的具体情况,以此来实现专利收益的最大化发展。
除此之外,大数据的应用对于知识产权管理的变革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现阶段,大部分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结构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申请分析和交易许可等相关模块,而大数据的出现和应用则能够将这些模块中的重复处理部分进行充分的整合和取消,以此来实现知识产权管理的自动化[2]。知识产权管理的自动化只需要几位高精尖端人才,以大量的大数据工具来进行所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处理,不仅能够大大减少企业产权管理的员工数量,也大大减少了企业资金应用在知识产权管理的资源数量和节省了管理上的时间成本,加速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创新和变革。
消极方面。从知识产权的授权方面来说,大数据的应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知识产权授权工作的难度。大数据这项实证研究方法最为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内部流动数据量的直线性上升,每间隔一段时间其中的数据量和信息量会呈翻倍式增长,这无疑为后期的知识产权授权工作所需要查询的数据量增添了一定的阻碍。
从专利方面来说,国际范围内的专利数量在一定时间段内快速翻番,但由于大数据的出现,专利知识产权原本所具有的新颖性被大幅破坏,新出现的各项专利获取的难度逐步增大,这同时也对大数据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著作权。“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主要分为原始数据和匿名化数据这两种,原始数据指的是基本元素的构成数据,而匿名化数据则指的是被收集来应用于实现大数据功能的数据,这类数据通常会作匿名化处理。无论何种数据,只要符合著作权相关规定的条件并且在内容选择或结构安排上能够体现独创性,自这个专利完成之日起就可获得法律的保护。
但在互聯网产业发展速度飞快的大背景下,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工作就显得存在部分缺失,部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权和专利只局限在对作品表面形式的要求和保护,,远远满足不了计算机软件实际运用的实质性需求。并且由于计算机软件属于一种新兴的创新型技术,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核心就是实际的功能使用权。如若其他的计算机软件仅仅使用抄袭和复制的形式来进行新专利的申请,此种形式虽然被明令禁止,但实际上在语言程序的基础上做出部分改动和变化仍然会有一定可能性能够脱离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但同样也会对被抄袭和复制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3]。
专利权。现阶段,关于大数据的数据整合功能而出现的专利权混乱问题较为普遍。在数据信息来源确保不违法的情况下,使用者将获取的有价值数据信息进行重新的挑选、分析和整合,重新组成一个与原专利具有一定相似度的全新专利产品,此种形式是否会侵害到原专利所属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是否应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制止,这是大数据时代下专利法所面临的一大矛盾问题。
与此同时,在部分专利申请前,其中所包含的重要信息的安全性并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一旦流入了覆盖范围较大的数据库中,信息来源的保障和获取工作的难度无疑增大了数倍,专利的合法权益就难以被真正的界定和保护[4]。在此过程中,如何充分的利用大数据来进行市场创新方向的预测和把控,并以现有公开的专利信息中的有用价值为参考,对于专利申请工作来说将成为一种重要的激烈竞争形势,其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可能性也会呈直线性上升。
商业机密。要受到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相关的商业机密必须符合法律范围内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条件,即秘密性、实用性、经济性的特征和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条件,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附加保护。但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对象仅限于商业领域的这信息,对于非商业领域内交互的经营者或个人无法生效。
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法规会同时具有相对的滞后性和一定的前瞻性,业界要做的是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的前瞻性,以规范的市场操作行为来缓解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模式的全面创新和改革。
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我国各个区域的起步较晚,大部分的保护工作都存在经验不足和管理不善等问题,加以大数据时代下,数据流通速度和范围都在不断的加快和拓展,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问题愈发突出。
首先,加快树立大数据意识。要想全面维护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秩序,快速解决期间存在的各类问题,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就要全面树立大数据的意识,依靠大数据技术来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各个领域进行深入的挖掘、统计和分析,充分发挥大数据的自动化办公功能,在管理范围内构建精细化的大数据环境,促进大数据环境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中的应用。
其次,全面整合大数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资源。现阶段,我国大部分部门和企业所应用的知识产权管理大数据模式都以各个部门独立运行的形式而存在,此种形式不仅导致了各部门间数据资源流通不通畅的问题,还有一定可能性会造成管理制度不统一或分散等問题。因此,相关工作人员要对部门或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现状和应收集的资源进行全面的整合,构建资源共享机制统一的权限型大数据知识产权管理平台。当所有的数据资源都能够集中在一个管理平台上时,信息处理和流通的速度就会线性加快,不仅能够充分消除由于资源传输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还能够起到各部门互相监督的积极推动作用。
除此之外,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优化和完善还可充分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进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划分和职能的确立,并且还可设立各类的市场和部门和监督机构,以此来全面促进和监督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优化、完善和实践。
加快优化管理平台检索模式。在我国各部门所广泛使用的专利检索方式中,字段检索和IPC检索已经是检索方式中经过多次改良和创新的检索形式,但依然无法满足大数据时代数据管理规定的要求,仍然存在难以对模糊信息进行识别认定的缺陷,可能会导致专利申请人在正式提交专利申请前无法全面完全的检测到专利中是否存在现侵权信息,还会造成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专利权利造成的侵犯。
基于此种情况,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则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管理平台检索模式的自动化功能和技术,结合申请人的待申请专利说明书和申请人以往申请通过的专利说明书来对其中涉及的语义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检索,然后分析和检索的结果纳入到合理关键词的检索过程中,其后就可对待申请的专利说明和疑似高度联系的专利说明进行相似关联性获取,并且按照关联性程度从大到小进行结果排序,以此来全面了解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的相似情况和状态。
健全平台图像识别功能。在大数据时代,各个网络平台的搜索引擎都是立足于网络搜索基础上的技术导向型功能工具,所涉及和过滤的用户数据数量较多,因此此类的搜索引擎在大数据的挖掘和自动化的开发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可利用大数据网络中的卷积神经网络技术和具有较强复杂性的算法来进行无上识别功能的健全。
在进行图片信息数据分析的过程中,图像识别功能要从图片中所包含的内容、图片的主题和图片所包含文字的语义这三个方面来展开检索和智能结果总结,并且采用智能分析的形式来将图片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有效提取,以此来全面满足用户对于图片信息识别和搜索的基本需求。通过系统对深度分析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对比能够发现,要想搜索与图片数据相似度高,甚至完全相同的图片数据需要先对这两项权利中的附属数据是否存在法律保护的权利进行研究,主要需要对权利人和专利属性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考察,以此来立足于图片原片来对网络范围内各数据之间的根本联系进行及时的发现和分析。
数字水印技术就是使用相应的算法实现对数据信息的标志性版权保护,能够充分依据平台所获取的数据信息来了解专利信息是否被篡改。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就要充分利用数字水印技术,在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和保护的同时全面监管各类型产品的版权状态及其侵权现象,以此来全面降低产品版权窃取问题的发生率。
综上所述,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发出了挑战,因此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基于建设完善的大数据知识产权管理平台来全面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加快优化管理平台的检索模式,健全平台图像的识别功能,全面促进大数据知识产权管理平台的完善和发展,以此来为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李想.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式研究[J].政法学刊,2020,37(04):51-58.
[2]田小楚,高山行.论大数据在著作权法保护中的冲突与协调[J/OL].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11[2020-09-19].http://kns.cnki.net/kcms/detail/50.1023.C.20200407.1324.004.html.
[3]俞风雷,张阁.大数据知识产权法保护路径研究——以商业秘密为视角[J].广西社会科学,2020(01):99-104.
[4]罗军.大数据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研究[J].科技经济导刊,2020,28(0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