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网络监督的非理性行为分析

2020-11-10 07:16宋平董杨柳
科学与财富 2020年27期

宋平 董杨柳

摘要: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涟漪效应日趋明显,“信息茧房”已然形成。围绕着社会热点事件形成的网络舆论监督备受关注。然而,网络舆论两端的非理性表达甚嚣尘上,新媒体的便捷、隐蔽和平权使信息发布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公众自我意识降低,盲目跟风,非理性行为沆瀣而出。本文运用管理学原理对社会热点事件网络舆论监督的非理性行为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全媒体时代社会热点事件网络舆论监督行为做出规范。

关键词:网络监督;非理性行为;路径

一、网络监督非理性行为的含义

非理性行为主要指一切区别于理性思维的意识反映,如情感、直觉、下意识等;也指那些反对理性思考的各种精神因素,如唯情论、意志论、自觉论、虚无主义等。网络监督非理性行为主要是指公民利用网络进行监督时基于情绪化和自利化而发表一些偏激的言论,或不辨消息真假跟帖转发,使网络谣言、人肉搜索大肆盛行,最后演变为网络暴力行为。

二、网络监督非理性行为的表现

(一)大肆传播网络谣言,信息失真

网络特殊的匿名功能给恶意发泄不满的人一定的保护作用,他们利用微信、微博等公众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滋生网络谣言,使网络监督出现非理性的行为:一些网民恶意编造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消息,如不经证实,传播XX地方将发生地震的消息,使整个社会陷入恐慌;部分网民利用民众的仇官仇富心理,故意制造一些领导干部的“丑闻”;还有一些网民为了自身利益,通过网络信息的传播左右民众视听。前有昆山反杀、女子带孩子外出孩子当街丢失、上海姑娘连夜逃离男友农村老家等种种微博爆料事件,后有“b站患癌up主骗钱”受害人或网友爆料都会选择利用微博、微信社交媒体平台进行曝光,在社群化的传播模式作用下,情感先行,真相滞后,促使了这类的虚假新闻、反转新闻频繁发生。

(二)进行“人肉搜索”,侵犯公民正当权益

信息碎片化时代,快餐式的海量信息造就了人们肤浅、跟風的心态。法律约束的弱化、道德伦理的缺位,使群众在匿名环境下,以暴力的方式伤害他人,侵害他人的正当隐私权。事实证明,在各种公众事件中,除了过度的网络监督、侵犯他人隐私,网络暴力还煽动和集结群众,用语言暴力集体谴责当事人。网络监督距离多数人的网络暴政,仅一步之遥。广州方圆小学哮喘女孩遭体罚致吐血事件出现反转,发现女孩衣服“血迹”实为化妆品和水后,大多数网友普遍性地对刘某消费同情心的行为进行强烈谴责,前一秒还在同情刘某女儿,甚至还想着去“声讨”缺德老师,下一秒却为这样的家长感到愤怒:这是什么操作?舆论态度出现多元化思考,部分大V也开始反思事件中的疑点,进行人肉搜索。

(三)网民片面的评判,影响事实公正

微博年代,没有人是一座孤岛,无论网民个人还是媒体机构都是信息把关者。某一热点事件发生后,在政府审判的同时人们也会在网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在价值层面进行讨论,从道德上评论事件,并通过网络舆论影响事件发展。以广州方圆小学哮喘女孩遭体罚致吐血反转事件为例,当体罚虐童、受贿、求助无门等极具新闻点的社会负面出现的时候,人们的共情心理和正义感立即被点燃,一些网民在网络平台上表明立场,不仅辱骂涉事老师还公开质疑教育部门和警方,最终导致整个事件愈演愈烈,舆论几乎一边倒。少量的理性观点诸如从血迹、病例等医学视角出发怀疑真实性的声音被淹没在舆论场,抨击刘妍和同情女孩遭遇的声音被无限的放大。

三、网络监督失当的原因分析

(一)网民主体素质因素

网民尚不具备整体监督的基本能力和素质,难以把握网络监督活动的限度,使监督活动偏离正确的轨迹,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从互联网的使用人群来看,年龄主要集中在三十岁以下,网民呈年轻化趋势。年轻人思想活跃,易受虚假信息的影响,发表一些激进的言论。此外,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所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必须有一个场合或方式将其释放,而网络的虚拟性正好符合这一特征。一些网友不能正确把握宣泄的尺度,在发表意见时无所顾忌,容易情绪化和自利化。

(二)网络媒体因素

网络媒体的虚拟性和商业性,使网民大胆地匿名发表见解,这些网络内容参差不齐,有的是可以为政治活动建言献策,有的却是夸大事实的虚假谣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商机逐渐凸显,个别网民为了个人利益而成为不正当的“网络推手”“、意见领袖”以引导舆论走向。这些商业网站、组织或个人在引导网络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常忽视社会责任,甚至故意散布虚假消息加以炒作或者引发极端性的群体极化问题,以达到某种商业目的。

(三)法律制度因素

我国的监督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虽然已经出台了多部关于网络立法的相关文件,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但在治理互联网中的网络谣言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在对待“人肉搜索”的尺度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传统监督体制需要监督主体不仅有监督权利,而且还有相应的义务,即监督者不得捏造事实,污蔑他人,否则就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最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而网络监督的主客体间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划分,对网络监督的非理性行为,如人肉搜索导致他人情绪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没有明确的惩戒,参与者也就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

四、如何保障网络监督理性有效

(一)建立健全网络监督规范体系

网络社会中出现一些非理性现象,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对网络空间的治理力度不够。加强网络立法、健全法制是规范社会运行的有效手段。首先,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对目前已有的关乎网络规范的法律予以健全和完善。在新闻性法律方面,政府可以增加相关的内容来弥补空白,明确规定网络媒体发布虚假消息和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等。其次,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惩戒力度。在法律上强化受害者主张民事权利、追究侵权者民事责任的能力,规范网络违法行为相关行政责任的追究范围和程序。有效承接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完善全方位的法律责任体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网络舆论的引导规制

政府要发挥网络监督的优势。首先,要及时应对问题,避免事件恶化。如李刚事件中,河北省省长及时发表言论,对河北大学学院内的醉酒交通肇事案“依法严肃处理”,一定程度上安抚了网民的非理性情绪。但同时也不可越俎代庖,严格控制网民的言论反而会压抑民众情绪,引发社会的动荡。其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政府可以针对民众所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设置议题,引导广泛讨论,及时发布事件的最新进展,掌握优先的话语权,不给谣言生存空间,及时把握舆论监督的重点和方向。同时,开设互动平台,在网络上进行平等对话与交流,达到疏导网络舆论的目的。

(三)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引导监督主体尚德守法

网民参与网络监督必须以尊重他人合法权利、遵守法律道德为前提,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是关键。公民应加强批评和监督公共事务的意识,兼顾社会责任感和人文关怀;以事实为基础,在参与、互动中体现正确舆论导向,形成社会共识。通过开展大众化、多样化的素质教育,提高理性辨别是非、提炼信息和表达诉求的能力,使民众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行使网络监督权,做一个既具有批判精神又有自律能力的公民。同时,网络“达人”、“红人”应积极发挥网民理性参与网络监督的示范作用。总之,不论是普通的网民还是网络达人,利用网络行使监督权或发表言论时,必须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进行。

参考文献:

[1]   赖胜强,张旭辉.网络舆情危机事件对网民情绪传播的影响机理——基于D&G辱华事件的扎根理论研究[J].现代情报,2019(9):115-122.

[2]   王艺.网络虚拟空间中的“非理性互动”类型及影响因素[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8(10):6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