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金锦
《企业破产法》的实施状况是评价一座城市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杭州市两级法院坚持专业化、市场化、法治化导向,多措并举加快破产程序进程,节约破产程序、时间、成本,依法保障各市场主体的破产程序权利,社会效果、经济效果、法律效果明显。针对破产审判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面临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日渐突出的形势,调研组认为深化破产审判机制改革要从理解经济发展规律、尊重市场选择、减少行政干预、完善配套服务等方面入手,紧紧围绕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等中心工作。着重从六个方面更好地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工作。
弘扬破产法治文化
提升公众破产制度认知度
一是要提高站位,深刻认识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政治和经济意义。破产程序是挽救困境企业和淘汰失败企业最为规范的法律程序,优化营商环境必须高度重视破产法律制度的运用和实践。二是要解放思想,强化各级党政干部的破产法治思维和底线思维。企业危机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现象,及时救治比掩盖矛盾好,依法处置比一味地行政帮扶好。三是要宽容失败,大力倡导依法寻求破产保护的现代营商理念。通过依法寻求破产保护解除市场主体的债务枷锁、赋予市场主体重新出发的机会,既有利于保护诚实经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经济肌体的有机更新,更有利于激发和保护经济活力。
完善破产审判公共服务
促进程序推进有效化
应重点建立以下几个领域内配套制度:一是完善房地产等重点行业的资金监管、持续监管制度,增强行业的市场周期应对能力;二是税收制度领域方面,应明确规定税务部门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受偿税收债权,对未获清偿的税收债权则依据法院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予以核销,依据法院破产程序终结裁定办理税务许可证的注销;免征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被豁免债务的企业所得税;免征或减征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时涉及的各项税费;允许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不良记录修复。三是工商登记制度领域方面,应明确规定,就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债务人企业股权变更、股权质押注销、企业合并与分立、企业注销等有关登记事项,工商部门可直接依据法院相关裁定书及协助通知书办理。四是金融制度领域方面,应确立重整企业信用不良记录修复制度,等等。
打击“假破產真逃债”
优化诚实守信营商环境
一些民营企业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形,治理结构缺陷既放大了企业家自身的经营风险,也破坏了商业信用,不利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企业治理结构的现代化转型刻不容缓。破产法律制度应当通过清产核资、穿透审查、债权人监督、合并破产等功能,依法规制公司设立者的清算责任,引导诚信经营、规范治理结构。要制定明确的规则,落实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有关人员的配合义务和清算义务,拒不履行的,依法果断采取民事强制措施。要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支持债权人向股东或公司有关人员追究违法清算的民事责任,加强企业治理法治教育,倒逼公司设立者主动履行清算义务。要建立公检法及金融机构联合打击逃废债制度,倒逼企业经营者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民营企业治理模式转型升级,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提升杭州民营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
推动设立杭州破产法庭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成立了三家破产法庭。分别位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样本城市北京和上海,以及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破产审判最为领先的深圳市。这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指示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破产规则治理体系,提高中国破产审判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杭州要建设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也有必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通过设立破产法庭整合资源、强化力量、提升水平,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使杭州的破产审判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增强管理人履职能力
提升破产事务处置质效
一是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和职权行使程序。明确规定管理人工作人员依法院出具的管理人指定决定书及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即可向银行、有关行政机关等主体调查债务人企业的各项资产状况,明确管理人具有自行提请办理债务人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权利,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二是完善妨害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的法律惩罚机制。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类型化妨害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行为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对法院内部妨害管理人履职的行为,基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甚至违法违纪的原因,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仍然继续执行、继续保全,也必须制以纪律处分甚至法律制裁。三是完善管理人选定和监督考评机制。探索市场化的管理人选定方式,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人监督考评机制,通过工作项目化、任务菜单化、管理节点化、报酬业绩化、评价维度化等方式全面规范管理人履职行为。
关注破产审判时间成本
深化简易审理机制创新
一是继续优化程序性事项简易审理方式。出台具有指导性意义的破产案件简化审理规程,明确适用简易审理程序的范围,在法定期限内尽量缩短各程序时限。要加大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移动微法院等互联网平台的推广利用,推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最多跑一次”服务。二是加强“预破产”制度的探索。发挥主要债权人的监督、协调作用,在企业发生危机时先行进入“预破产”,探索完善预重整与司法重整程序的衔接机制,促进危机企业及时进入法治化挽救渠道。三是推动破产财产处置机制创新。采取管理人作为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主体,法院履行监督职责的模式,推动财产权属管理部门转变认识,积极配合管理人的资产处置行为。强化债权人意思自治功能,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为处置法定依据,增强资产处置的灵活性。推动设立专门的破产财产推介和处置网络平台,提升资产处置质效。
本文节选自2019年度杭州市党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获奖文章《市场主导 完善机制 畅通渠道 杭州法院加强破产审判助力营商环境建设》(杭州市法院选送),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