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维,李敬轩,李 洋,罗中华
(甘肃中医药大学经贸与管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执业药师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专业力量。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以考试认证、注册监管、继续教育为框架的执业药师管理制度,以保障执业药师队伍的成长与发展。但随着药学知识体系的发展和药品市场的快速变化,执业药师能力培养面临较大挑战,高水平继续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2015年7月30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出台,旨在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确保教育质量,提升执业药师队伍整体素质,满足公众对药学服务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整体水平。不少学者指出,当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因工学矛盾、培训经费、硬件设施等原因无法高质量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也存在内容与实际脱节、培训机构资质管理不规范、师资水平参差不齐、培训方式单一等问题。基于此,笔者采用系统评价法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试图分析问题并寻求对策。
本文采用文献综述方法,对2015年后有关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文献进行研究。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作为精确检索词进行主题检索,在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和万方数据库共查询到文献657篇。在用不同标准继续排除后,对剩余36篇文献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文献筛查流程见图1。
最终纳入研究的文献中,65%的从国家和省级层面开展研究,20%的对比分析了国内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现状和经验。这些文献关注的问题集中在培训形式与内容(47%)、考核形式(20%)、施教机构(17%)、立法(14%)、支持力度(11%)5个方面。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但郝春蕾(2017)、张继晨(2018)等学者指出,当前各地培训形式主要是面授和网络教育,函授、学术会议、刊授等培训形式的应用并不广泛[1-2]。曹阳(2015)表示,因面授课程对培训时间有统一要求,部分执业药师会因工作时间失去教育机会[3]。邓绍友(2019)指出,研讨会、学术会议等培训形式之所以不受欢迎,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组织主体与经费支持[4]。
图1 文献筛查流程
第一,教育内容缺乏实践性。朱书敏等(2015)在南京的调查发现,80.5%的执业药师认为现有继续教育内容不能满足实际执业需要[5]。桑晓冬等(2017)指出,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相对固定,侧重理论知识,缺少实训环节,实践性不强[6]。许敏等(2017)指出,目前培训内容大多为基础理论或学科前沿知识,来自高校或科研机构的教师多侧重理论讲解,对执业药师的工作实践了解不够,无法满足执业药师的实际需求[7]。
第二,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张友元(2018)等对湖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专科以下学历的执业药师占57.73%[8]。朱书敏等(2015)发现,南京具有专科以下学历的执业药师达到86.37%[5]。许敏等(2017)发现,我国69%的执业药师只有中专学历。可见我国执业药师队伍学历层次跨度大,整体学历偏低的现状给继续教育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7]。此外,我国执业药师报考条件较为宽松,允许医药相关专业人员报考,使得执业药师初始专业差异性很大,由此导致培训需求差异很大。王关玲等(2017)指出,目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倾向于基础知识,无法满足高学历执业药师的学习要求[9];俞迪佳(2015)表示,继续教育中并未设置针对不同学历层次和专业背景学员的课程体系[10];杨嵌(2018)指出,执业药师分布在药品生产、销售等各个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不尽相同,而继续教育中并未建立针对不同岗位执业药师的培训内容体系[11]。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考核方式,要求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注册期1年内所获学分累计不得少于15学分,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学员必须完成学习并通过考核后才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核多以笔试形式进行。但朱书敏(2015)、郝春雷(2017)、王娜娜(2017)等认为实践中对此项规定的执行不够规范,考核要求不够明确,考核过程流于形式,对学员学习效果促进作用有限[1,5,12]。
究其原因,主要是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由各省药监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差异大,培训考评方式不统一。王娜娜(2017)的研究表明,各省份对面授培训考评多以出勤为准,只要正常出勤即可获得学分,“请人代培”现象普遍;网授课程只需将课程播放完并在线作答提交相应习题即可获得学分,缺乏对学习效果的考核[12]。王欣然(2017)指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对培训考核的规定过于笼统,未对培训过程中的具体学习项目赋予对应的学分,终期考核多以考试形式进行,不能反映培训的真实效果,执业药师培训所获学分与实际能力提升结果关联性不强,继续教育考核流于形式[13]。
目前,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多由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许敏(2016)、邓文辉(2017)等指出部分省份授权设有药学、医学专业的高校为施教机构,以理论教学为主,以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等集中教学形式开展[7,14]。这种模式保障了师资水平,有利于学员与教师的交流互动。其缺点在于学员需承担工学矛盾、培训成本增加等压力,施教机构对培训过程的监督考核不甚严格。部分省份直接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培训工作,多采用网络授课形式,即邀请相关教师录制课程视频并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学员自行注册学习。此种模式的优点是灵活、时间成本低,但存在网络课程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师生无法有效互动等弊端。王娜娜(2017)的调查显示,培训教师来源多元化,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教师的授课内容与执业药师的工作实践脱节[12]。事实上,施教机构无论是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是受委托的高校,在监管上都有很大难度。由此可见,我国尚未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施教机构、师资资质进行统一要求和规范,势必对教育结果带来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面的制度依据只有国务院出台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立法的缺失使得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规范刚性不足。郝东亮(2019)表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相关文件尚未上升到法律地位,严重影响执业药师顺利参加继续教育培训[15]。邵秋郡(2015)认为,制定业务规范是完善执业药师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待未来条件成熟,应该制定并颁布药师法[16]。
究其原因,贺盛亮(2016)认为法律名称方面,“执业药师法”与“药师法”之间存在些许争议,至今尚未确定;在法律内容方面,对是否需要加入立法目的这一条款,各学者、人大代表意见不一;学者对药师法律调整范围也存在争议[17]。笔者认为,立法艰难的原因还在于执业药师制度建设未得到社会普遍的关注,在法律层面也忽视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问题。此外,在对执业单位进行认证、考核的规定中,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面的指标偏少,比重偏低,这也是执业药师个人、执业机构不愿意对继续教育投入的原因之一。
祁晓玲(2018)、徐红(2018)、张友元(2018)等指出,执业单位对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重视程度不高,对其培训费用和时间的支持力度有限[8,18-19]。许敏等(2017)指出,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执业药师“挂证”现象普遍,在岗率低,执业单位已支付相关“成本”,不愿再对其继续教育增加投入[7]。但邓文辉等(2016)在广东省的调查研究发现,有77.3%的被调查对象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学费由其工作单位支付,工作单位非常支持他们参加继续教育培训[14]。由此,从全国看,不同地域、执业机构管理者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有较大差别,也对培训结果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朱书敏(2015)、俞迪佳(2015)、郝春蕾(2017)等学者提出,网络授课应成为培训的主要形式,执业药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培训主题和课程模块,掌握学习进度,有针对性地完善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但在过程中要注重学习效果的提高,要加强学员与教师、学员与学员的沟通交流[1,5,10]。笔者认为,在进行网络授课过程中,还可借助中国大学慕课、学堂在线、腾讯课堂等在线教育平台,开发直播课程、在线研讨等新的培训形式,以保障培训质量。此外,于翠婷(2019)指出,要充分发挥药师协会的作用[20]。我国药师协会只有国家级和省级,应在各个城市设立分会,由各分会负责举办学术研讨会议、学术交流活动等,由政府承担部分经费,为本辖区的执业药师提供交流沟通的平台。
刘伟等(2015)的调查结果显示,执业药师在所学知识的实用性方面有强烈的诉求[21]。杨嵌(2018)、王娜娜(2017)也认为要提高培训内容的实用性与针对性,按需施教,分层培训。应根据参培对象的学历、专业以及工作岗位分门别类地设计有针对性的特色课程体系,使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11-12]。朱书敏(2015)、王关玲(2017)等学者认为增加实习环节能更好地强化实践教学,加强学员与教师的互动,丰富临床经验[5,9]。俞迪佳(2015)、陈相龙(2017)、张继晨(2018)等学者主张实行“继续教育+学历提升”培训模式,主要针对学历较低的执业药师[2,10,22]。大中专学历的执业药师除学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配套课程外,还要参加高等医药专科院校举办的学历教育,通过各类考试获得更高的学历。同时,逐步降低基础知识在培训内容中所占的比例,重视实践经验的传授,实训环节赋予一定学分,以促进学员对知识的应用。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效果评价体系,不同地区的评价模式差异很大。杨嵌(2018)认为:应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严格审核学分授予的条件;应建立相应的个人学习档案,采用标准化管理的方法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过程、结果等各个模块进行评价;应用不同的评价方式、评价标准去评价不同类型的课程。只有学员达到相应要求,才能给予对应的学分认证[11]。王欣然(2017)提出,应建立社会评价体系,学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后,施教机构可向社会发放关于执业药师工作情况的调查表,向社会各界人士收集执业药师执业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群众反馈意见的研究,将定性评价转化为定量评价,进而对学员做出科学、客观的评价[13]。因此,应综合评价主体、标准、方法、结果运用等各环节的工作,形成成熟高效且可推广的综合评价体系。
应建立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资格认证、评估审核及运行监管制度。在师资力量方面,刘伟等(2016)指出,提高施教机构的师资水平应充分发挥高校师资力量,将各高校的教师汇集到一起,建立师资库,每年对这些教师进行考核,淘汰不合格的教师,同时注入新的师资力量[21]。此外,笔者也提出自己的拙见,除高校与政府外,也应适当给予社会培训机构施教资格,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施教机构的培训水平。
王文婧(2016)表示,国家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就立法问题进行讨论,全国人大及国务院也应尽快将制定执业药师相关法律纳入立法计划。笔者认为还应多进行调研,听取执业药师对立法的观点,加快执业药师立法进程[23]。除此之外,还应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周光(2018)、许敏(2017)等指出,在严厉打击“挂证”现象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药店管理培训工作,将继续教育纳入执业单位审核标准,在政策上督促执业单位支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7,24]。
尽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体系在我国已得到了初步发展,但张璐(2017)、桑晓东(2017)等学者均指出,我国整体药学服务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发展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任重道远[6,25]。我国虽已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规范,但实际执行情况还有待完善,在培训内容与形式、考核方式、施教机构、认可度、政策支持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政策体系不完善。因此,可以从建立特色课程体系、创新培训形式、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施教机构的监管等方面发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最重要的是,在未来发展中,提高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给予其更多政策支持与法律保障,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与自身修养依然是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重点。